公司解散清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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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刘敏、 刘俊海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02出版)
出版日期:2010-2
ISBN:9787301159781
作者:刘敏
页数:361页

作者简介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作者直接参与了公司解散清算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全面系统地介绍和剖析了与公司解散清算相关的基本法律问题,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基础上力求解决问题,并就相关问题表达厂作者的独到见解。作者主张,树立科学合理的清算法律理念,完善便于操作的清算程序,加强清算人职业化队伍建设,打通权利人保障的法律救济渠道,加强对解散清算的监督力度,加快建立解散清算的配套法律制度,统一解散清算立法,构筑公司终止后的社会责任保障机制。这些见解对于健全我国公司退出机制、维护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学术价值。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引论 第二章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概述 第一节 公司解散清算的基本理论 一、解散清算的概念 二、解散清算的属性 三、解散清算的目的 第二节 公司解散清算的类型 一、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 二、法定清算与任意清算 三、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 第三节 公司解散清算事由 一、公司自行解散的事由 二、公司强制解散的事由 三、公司司法解散的事由 第四节 解散清算中的公司 一、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属性 二、解散清算中公司的能力 三、解散清算中公司的诉讼 第五节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解散清算的公平原则 二、解散清算的效率原则 第六节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价值 一、程序正义保障结果公平的秩序价值 二、利益均衡保护的公平价值 三、维护交易安全与社会信用安全的价值 四、增进商事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协调价值 五、贯彻法人责任财产制度的法律价值 六、股东利益与公司社会责任的统一价值 第三章 公司解散清算中的清算人制度 第一节 清算人制度基本理论 一、清算人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清算人的概念 三、清算人的称谓 四、清算人的分类 五、清算人及相关概念 第二节 清算人的法律属性 一、清算人法律地位的学说 二、国外理论评析 三、我国观点评析 第三节 清算人的诉讼地位 第四节 清算人的任职条件 一、清算人任职的积极条件 二、清算人任职的消极条件 三、清算人任职中的问题 四、我国清算人任职情况 第五节 清算人的选任 一、法定清算人的选任 二、章定清算人的选任 三、议定清算人的选任 四、选定清算人的选任 第六节 清算人的解任 一、正常解任和非正常解任 二、股东会决议解任和法院裁定解任 第七节 清算人的职能 一、清算人的基本职能 二、清算人的附随职能 三、清算人准用董事的其他职能 第八节 清算人的特征 一、存续期间的特定性 二、行使职权的法定性 三、功能体现的多重性 第九节 清算人的权利及限制 一、清算人的权利 二、清算人权利的限制 第十节 清算人的义务 一、对清算中公司的义务 二、对债权人的义务 三、接受监督的义务 四、自己交易禁止的义务 第四章 公司解散普通清算程序 第一节 清算中普通公司机关的权能 一、清算中的公司股东会 二、清算中的公司董事会 三、清算中的公司监事会 四、清算中的公司经理 第二节 普通清算事务的执行程序 一、清算的开始 二、终结现存事务 三、清查公司财产 四、追收债权和财产 五、收取未缴出资 六、换价处分财产 七、债权确认 八、债务清偿 九、分配剩余财产 十、结束清算事务 第三节 我国强制清算程序 一、强制清算的历史沿革 二、强制清算的法律定位 三、强制清算的程序设计 四、债务清偿协定机制 五、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 第五章 公司解散特别清算程序 第一节 特别清算的基本理论 一、特别清算的内涵 二、特别清算与相关制度 第二节 特别清算的开始 一、特别清算发生的原因 二、特别清算程序的开始 三、程序前的中止命令 四、程序前的保全处分 五、程序开始后的法律效果……第六章 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第七章 我国公司解散清算现状及制度构建——兼谈《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内容 参考文献 主题词索引 法律文件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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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制度》:本文库将密切关注和研究中国资本市场领域中的热点、难点和争点法律问题,广泛借鉴和移植国际资本市场法治中的先进立法例、判例与学说,从立法论与解释论的角度提出完善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法理意见与建议,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和谐、永续、健康发展。本文库既着力研究资本市场法律规则的解释与适用问题,也深入研究资本市场法律规则的改革与创新问题:既重点探讨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等领域的法律问题,也密切关注与资本市场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问题;既严肃剖析资本市场法治的前沿学术问题,更务实“诊断和治疗”资本市场中的现实法律问题;既探索创造资本财富的制度秘笈,也提炼共享资本财富的法律艺术。本文库收入的著作虽然均为学术专著,但更强调问题意识,重在解决现实问题,追求学术与实践的高度融合。公司法不仅要鼓励投资兴业,还要确保公司理性退市。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作为公司的正常退出机制,使得市场经济通过公司的新陈代谢而保持永恒的活力和秩序。在完善的公司法治框架下,公司才能生得容易,死得坦然。

前言

资本市场既是虚拟市场、资金密集型市场、信息密集型市场,也是诚信密集型、风险密集型和信心密集型市场。繁荣的资本市场背后也潜伏着利益冲突、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以及市场中介机构都可能存在道德风险。无论在熊市背景下,还是在牛市背景下,都要厉行资本市场法治。好制度比好运气更重要。要促进资本市场的永续和谐发展,必须夯实法治基础,已成为资本市场和社会各界的共识。我认为,对资本市场而言,发展是目标,规范是前提,法治是基础,和谐是关键。公平培育效率,规范促进发展,正义呵护财富,法治构建和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催生了许多新兴的法律现象、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为我国资本市场法治的现代化和法学研究繁荣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确立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更为我国资本市场法治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行为指南。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要求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这对我们运用法治手段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要推进资本市场法治,必须牢固树立发展与规范并重的新思维。科学发展观主张,发展是目标,规范是前提,法治是基础,和谐是关键。资本市场本身就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资本市场主体天然呼唤公平、透明、鼓励创新的游戏规则。各行其道、各得其所的游戏规则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康庄大道。要夯实资本市场法治根基,必须梳理好资本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和落实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构建各方主体诚信行事的市场法律环境。

内容概要

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特邀研究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讲师团成员及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和担保法。 1992年至今一直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原经济庭)从事商事(经济)审判工作,审理了大量商事(经济)二审、再审和请示案件。 参与起草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关于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等多部司法解释。 参与撰写了《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条文精释及案例解析》、《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物权法》等近二十部书籍。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民商事审判指导》和《人民法院报》发表了几十篇文章。

章节摘录

(5)公司无正当理由设立后1年内未开业或者停业1年以上的解散。在韩国商法中是指休眠公司。对取得公司人格后长期不进行营业的公司,没有使其继续维持其公司人格的意义,而且如果长期放置,公司人格有可能为本来的目的以外的不健全的目的而滥用,所以剥夺其公司人格。但只有没有正当的事由而不进行营业时,才能解散该公司。因此,判断有无正当事由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像营业资金不足,营业业绩的不振等,受公司内部条件所限未能进行营业时,不能认为是有正当事由。但进行开业准备花费1年以上的时间,根据其营业的性质不可避免地进行长期准备时,应当视为有正当事由(如以油田开发为目的的公司进行钻井作业需要1年以上时)。即使不因其营业的性质或者外部的障碍而不进行营业的,只要客观地表现出“欲营业的意志和能力”时,亦应视为有正当的事由。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对于这种歇业或者自动歇业的情形,是作为强制解散事由进行规定的,即在程序上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的。(6)公司或者公司的董事、执行公司业务的股东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令、章程,作出不能允许公司存续的行为的解散。《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96条和《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0条第1款第3项、第62条分别规定,一个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而危及公共利益,并且其监事会和股东会又没有罢免这些人员的职务的,公司所在地的州最高行政机构可以申请法院通过判决解散该公司。如果公司股东会作出了非法的决议或者股东默认了经理的非法行为,并且因此而危及公共利益,行政法院可以基于管理部门提起的解散公司之诉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德国协会法》第3条和第17条规定,如果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宪法保护的秩序或者违反国民的公共意识,或者公司的目的或行为违反了维护国家利益的刑法条款,则州政府或者联邦内政部可以颁发禁令,禁令中通常情况下包含了解散公司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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