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司法罪专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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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黄伯青、 林永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9-01出版)
出版日期:2009-1
ISBN:9787811392937
页数:334页

作者简介

《妨害司法罪专题整理》由黄伯青、林永鹏编写。新中国刑法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创建之后,虽然曾因政治运动出现过一段时间的停滞,但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复苏,并逐步走上繁荣发展的道路。尤其是晚近20多年来,刑法学研究更是突飞猛进,成果迭出,成就斐然,从而成为公认的我国法学领域最为发达的主要学科之一。在新中国刑法学创建以来的近60年间,共出版著作近3000部,发表论文数万篇。面对如此丰硕的研究成果,总结其成就,反思其得失,从而为刑法学的进一步开拓发展提供导向,显得异常迫切。这就需要加强对数十年来刑法学研究成果的系统整理,将体现刑法学发展和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从发表在数以百计的报刊和文集上的浩如烟海的论文中精选出来按照专题汇集成册,从而为今人的研究、学习提供便利,也为后人保留有代表性的研究资料。

书籍目录

上编 研究述评一、妨害司法犯罪研究概况(一)第一阶段:1979年刑法施行后至1997年刑法实施以前(二)第二阶段:1997年刑法生效至今二、妨害司法罪各主要问题的观点介绍(一)主要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状况以及相关学说(二)相关概念(三)妨害司法罪的认定问题(四)妨害司法罪的特征(五)妨害司法罪的特殊形态问题(六)妨害司法罪的立法完善问题三、对妨害司法犯罪研究状况的整体评论(一)妨害司法犯罪研究的特点(二)妨害司法犯罪研究的主要范式(三)妨害司法犯罪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下编 代表性论文精选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妨害司法罪若干立法例比较要略关于完善妨害司法活动罪立法的研讨妨害司法若干犯罪研究台湾妨害司法活动罪的立法修改趋向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之引诱行为的研究——从张耀喜案切入论妨害作证罪的几个问题伪证罪主体问题探讨伪证罪的司法疑难问题研究伪证罪的若干问题探讨律师伪证罪对刑事辩护制度的挑战试论“民事、行政伪证罪伪证罪比较分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研究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司法适用研究扰乱法庭秩序罪追究程序探讨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探析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再认识关注刑法的人伦精神脱逃罪的认定打击报复证人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新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程序探讨——以程序公正为视角论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论聚众持械劫狱罪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几个问题附录 论著索引一、论文二、学位论文三、报纸论文四、专著

编辑推荐

《妨害司法罪专题整理》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研究总整理文库之一,《妨害司法罪专题整理》将刑法学各个重要问题的有关内容分别编辑成册,系集专题述评、代表性论文精选、研究论著索引为一体的大型学术工具书。既是全面展示新中国刑法学研究成果的重要窗口,也是刑法学研究者、学习者从事刑法学研究和学习的捷径,还为刑事法实务工作者集中提供权威或有价值的指导或参考。

前言

新中国刑法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创建之后,虽然曾因政治运动出现过一段时间的停滞,但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复苏,并逐步走上繁荣发展的道路。尤其是晚近20多年来,刑法学研究更是突飞猛进,成果迭出,成就斐然,从而成为公认的我国法学领域最为发达的主要学科之一。在新中国刑法学创建以来的近60年间,共出版著作近3000部,发表论文数万篇。面对如此丰硕的研究成果,总结其成就,反思其得失,从而为刑法学的进一步开拓发展提供导向,显得异常迫切。这就需要加强对数十年来刑法学研究成果的系统整理,将体现刑法学发展和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从发表在数以百计的报刊和文集上的浩如烟海的论文中精选出来按照专题汇集成册,从而为今人的研究、学习提供便利,也为后人保留有代表性的研究资料。以高铭暄、赵秉志教授为首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刑法学研究团队,在潜心刑法理论研究的同时,历来都非常重视刑法学研究资料的整理和汇集,多年来在此方面曾推出了数部非常有影响的学术资料荟萃书籍。

内容概要

黄伯青,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在《法学》、政治与法律》等报刊发表论文数十篇。林永鹏,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在《安徽大学学报》等报刊发表论文十余篇。

章节摘录

2.在客观方面,此类罪表现为妨害各种司法活动的多种形式的犯罪行为。首先,制造、酿成冤假错案往往始于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诬告陷害罪是意图置无辜者身陷囹圄,而编造他人的所谓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作虚假告发。刑讯逼供则是更直截了当地对他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往往屈打成招。其次,在侦查、审判过程中,作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可能因其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构成伪证罪。司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追诉无辜或放纵罪犯,或者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某类严重的犯罪分子,则构成徇私枉法罪。再次,在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以后,可能因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此外,罪犯被监管后,罪犯或其他人可能由于越狱、劫狱、脱逃、私放罪犯等行为,而构成组织越狱罪、聚众劫狱罪、脱逃罪或私放罪犯罪,行为人还可能在各个阶段由于其非法搜查、非法管制、非法拘禁,或者包庇、窝藏罪犯、窝赃、销赃,或者对毒品犯罪进行窝藏、包庇,从而构成非法搜查罪、非法管制罪、包庇罪、窝藏罪、窝赃罪、销赃罪以及关于毒品方面的窝藏、包庇犯罪。妨害司法活动罪这一类犯罪中包括上述许多具体罪名,行为方式呈现出多样化。首先,有些犯罪只能由作为构成,有些则作为或不作为均可构成,如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伪证罪只能由积极的作为构成,而徇私枉法罪、私放罪犯罪,则既可由作为也可由不作为构成。此外,一些国家刑法中规定的知情不举罪、拒绝作证罪等,则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其次,有些犯罪行为一经实施终了,犯罪即告结束,学理上称作即成犯;另一些犯罪则属于持续犯,犯罪虽已既遂,其犯罪行为仍然继续进行。例如,非法搜查罪、徇私枉法罪、脱逃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为即成犯;而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包庇罪、窝藏罪、窝赃罪、销赃罪则属于典型的持续犯。再次,妨害司法活动罪中,有些犯罪构成在客观上要求有一定的犯罪结果,如私放罪犯罪、聚众劫狱罪,而有些犯罪则不要求具有犯罪结果,如伪证罪、诬告陷害罪,至于因为犯罪行为致他人实际身陷囹圄的,则属于量刑上需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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