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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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11
ISBN:9787509332221
作者:江必新 编
页数:255页

作者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于2010年12月13日通过,并于2011年8月13日起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由全程参与司法解释起草、调研、讨论、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法官撰写,从起草背景、条文释义和实务指导等角度对本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权威和准确的解读。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受案范围、诉讼类型、判决方式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司法解释与其他法律(《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等)的适用关系等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对于行政执法、行政审判工作以及行政法学研究都有重要的引导和参考价值。

书籍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引言 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 受案范围
 第二条 不予受理范围
 第三条 行政先行处理
 第四条 被告资格
 第五条 举证和说明责任
 第六条 审理方式
 第七条 档案法的适用
 第八条 不予公开的认定
 第九条 积极不作为判决
 第十条 消极不作为判决
 第十一条 反向诉讼判决
 第十二条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第十三条 生效日期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7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答记者问:依法保护公民知情权助推透明政府和服务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4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2010年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编辑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准确权威解读条文归纳执法审判疑难解答实务难点焦点附录相关法律规定。

内容概要

b江必新,男,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历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

代表性专著有《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等十余部:合著《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国家赔偿问题研究》等四十余部;参与编写教材《行政法学教程》、《行政诉讼法学》等二十余部:并在《中国法学》等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

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WTO研究会常务理事。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等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章节摘录

版权页:4.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新闻媒体也是政府信息发布的重要渠道,早在建国之初,《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就规定:凡属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的一切公告及公告性新闻,均应交由新华通讯社发布,并由《人民日报》负责刊载。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进一步发挥其时效性强、传播面广、信息容量大等方面的特点,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新闻报道形式宣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这对于积极引导社会公众舆论,强化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新闻媒体一方面要准确及时地发布各类政府信息,让群众知道国家惠民利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需要群众普遍遵守的法律法规,进而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另一方面也要积极探索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途径,把新闻媒体变为政府与群众信息沟通交流的平台。一些地方在发挥新闻媒体的信息发布作用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此外,有的行政机关还将政府信息编纂成册,公开政府信息。如国务院法制办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虽然含有政府信息内容,但其只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并不由行政机关控制,申请人可以通过购买等途径直接获得,故不属于《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并且如果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含有政府信息内容,应当视为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申请人再提出具体申请,行政机关没有提供的义务。此外,本项所列举的各类公开出版物,在域外立法中均被排除于政府信息公开之外。如:日本《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中的“行政文件”是指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活动中制作或获得的,供组织性使用的,且由该行政机关拥有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性记录。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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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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