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划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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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7
ISBN:9787503696572
作者:宋雅芳
页数:353页

后记

《行政规划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05BFX016)是我主持的200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过全体课题组成员历时四年的共同努力,作为该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行政规划的法治化:理念与制度》一书终于杀青。作好行政规划这篇大文章,对我们来说是吃力的。该问题涉及范围广、空白点多、资料匮乏,而且具体制度繁杂凌乱、理论体系紊乱缺失,加之各国不同的历史成因、法治背景与发展变迁;因此要寻出一个共通的理论脉络和构建一个合理的行政规划法治体系是困难的。本书搁笔之际,作者不敢有半点轻松之感。虽然本书已经勾勒了行政规划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对诸多理论问题以及当下普遍关注的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环保规划等实践问题未能给予深入分析。

作者简介

《行政规划的法治化:理念与制度》对于相关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计划或规划曾经长期被意识形态化了。近现代以来,随着国家任务的急剧扩张,崇尚自由法治理念的西方政府呈现出“计划狂热”的一面,现代行政甚至由“依法行政”演变为“依计划行政”。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行政规划为政府完成行政任务提供了必需的弹性空间,但是从法治的角度看,也对行政法治提出了挑战。
如何从法治上应对这些挑战,构成了行政法理论与实践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行政法治的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行政规划的法治化程度尤其不足。《行政规划的法治化:理念与制度》是我国目前出版的从行政法角度研究行政规划的第一部专论,它围绕什么是行政规划、如何控制行政规划权力以及如何使行政规划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等问题,在借鉴域外相关法治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行政法理论与具体规划实践做出了解答。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行政规划概述 第一节  行政规划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规划的概念   二、行政规划的特征 第二节  行政规划的分类与性质   一、行政规划的分类   二、行政规划的性质 第三节  域外行政规划法治化述评   一、德国   二、日本   三、我国台湾地区 第四节  我国行政规划理论研究及法治化现状与展望   一、行政规划理论研究之发展   二、行政规划立法之梳理与分析   三、行政规划法治化之展望第二章 行政规划的功能  第一节 国内外研究述评   一、学界主要观点   二、国内外研究评析   三、本书之认识.  第二节  行政规划的功能和法律效果    一、行政规划的功能    二、行政规划确定裁决的法律效果  第三节 行政规划功能的实现保障    一、实体保障    二、程序保障    三、其他应注意事项第三章  行政规划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行政规划的现实性基础——资源的稀缺性    一、资源稀缺性的经济学阐释    二、资源稀缺与行政规划的历史联结    三、对行政规划的现实性需求  第二节  行政规划的正当性基础——国家任务的演变    一、消极国家理念    二、积极国家理念    三、辅助性国家理念  第三节  行政规划的合法性基础——社会法治国原则    一、社会法治国原则的确立    二、行政规划的法治化    三、行政规划对法治的挑战第四章 行政规划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规划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规划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行政规划基本原则的性质  ……第五章 行政规划的范围第六章 行政规划的主体第七章 行政规划的程序第八章 行政规划的法律救齐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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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的法治化:理念与制度》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前言

《礼记·中庸》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未雨绸缪,谋划在先,是成事的重要保证。无论是个人、组织乃至国家,在进行某项活动时,为顺利达成一定目的,必须制定规划,或日计划,作出周密的部署和安排,以保证未来的活动有所依循,符合客观规律。“规划”和“计划”,在《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中都有相应的解释,大体意为“规划”,比之“计划”,具有更全面、更长远的特性。但目前两者往往被混同使用,未加严格区分。“计划经济”作为与“市场经济”的对应概念,是一些国家在某一时期所采取的一种模式,它和此处所说的“规划”、“计划”是在不同语境下的字面相同的词语而已。国家规划,作为管理国家事务的方法,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手段,因此,在“二战”以后,西方国家逐渐将规划从城市规划领域扩张到国家政策上,如环境保护、社会安全与能源政策等。

内容概要

宋雅芳,女,1963年出生,四川绵阳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河南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顾问专家、郑州大学校长法律顾问等职,先后在《中国法学》、《行政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行政规划确定程序中的参与机制》等学术论文四十余篇。

章节摘录

第二章 行政规划的功能行政规划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完成行政事业目标,依法确定管理目标和制定实现目标措施或手段的行为。“二战”后,随着行政使命的急速扩张,通过行政规划增进国民福利、改善国民生活以及积极地影响和调节社会,成为各国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明确行政规划的功能定位,以及在确认政府在行政规划中的主导地位的基础上,如何贯彻科学、民主、法治的理念,架构各种利益均能得到充分表达和具体实现的规划确定机制,乃是包括行政法学在内的功能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第一节 国内外研究述评一、学界主要观点行政规划是现代行政机关频繁采用的行为方式之一,但是由于理论的滞后,它在行政行为体系中的位置一直不明晰。不仅大陆如此,台湾学者吴信华指出,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台湾地区方有较为体系的研究,相较于起步较早、学界讨论亦较深入的其他行政法学上的热门课题,如行政处分、行政命令(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与行政契约等,行政计划无疑是一个较新兴的课题。纵观国内外关于行政规划功能的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1.杨建顺教授认为,行政规划具有如下功能:(1)科学、合理地实施行政的功能。行政计划必须设定综合的、科学的、合理的行政目标。为实现福利行政,仅仅靠树立理想是不够的,还必须在准确把握社会的现状和行政需要的动向的基础上,合理地分配可以利用的一切人力、物力资源,科学地具体选择并设定在一定的时间内能够实现的、最接近理想的状态,以此作为行政为之努力的目标。这是行政计划的第一功能。(2)调整和综合功能。社会形成行政跨越各个行政领域,若任行政的割据主义横行,则行政政策将呈现出各种各样的姿态,相互之间不协调的现象便难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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