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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知识产权
出版日期:2011-1
ISBN:9787513002400
作者:郑胜利//刘江彬
页数:234页
作者简介
《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由乔治·华盛顿法学院教授MartinJ.Adelman、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RandallR.Rader以及美国知识产权律师CordonP.Klancnik撰写而成,为美国超过40所知名大学法学院指定之教材.《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分为16章,完整介绍了美国专利法的基础理论、专利的取得、专利适格性、实用性、预期、法定阻却、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适当揭露、专利请求项、其他防御方法、侵权救济、国际专利法等,从专利权的取得到实施,涵盖知识产权相关法令规章及法院判例。《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适合作为大学教材,同时也为律师、企业法务等相关领域的从业者提供了完整的参考数据。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专利法的基础理论 壹 专利法的基础理论 贰 经济学(激励发明) 叁 历史考察: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矫正(激励披露) 肆 历史考察:技术转让 伍 自然权利(资格理论) 陆 专利与公用事业理论 柒 结论第二章 专利权的取得 壹 美国专利和商标局 贰 专利申请程序 叁 授权后程序 肆 结论:世界上最自由的体系第三章 专利适格性 壹 导论 贰 方法 叁 TRIPS第四章 实用性 壹 导论 贰 实用性的三种类型 叁 工业应用性第五章 预期 壹 导论 贰 美国先发明制度下的现有技术 叁 预期第六章 法定阻却 壹 导论 贰 公开使用 叁 销售 肆 试验性实施排除 伍 专利和已发表的文献 陆 其他法定阻却事由第七章 新颖性:现有发明 壹 导论 贰 第102条(a)款的现有发明 叁 第102条(g)款的优先性 肆 第102条(e)款的现有发明 伍 第102条(f)款的衍生第八章 非显而易见性 壹 导论 贰 专利法“皇冠上的明珠”的历史 叁 现有技术 肆 最高法院的三部曲 伍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陆 在外国专利系统的显而易见性(发明高度)第九章 充分公开 壹 导论 贰 可实施性 叁 书面描述 肆 最佳实施例第十章 专利权利要求 壹 导论 贰 权利要求的构成 叁 特殊的权利要求形式 肆 明确性(Definiteness)第十一章 专利取得之议题 壹 导论 贰 发明人身份 叁 不正当行为 肆 重复专利 伍 国际申请第十二章 权利要求的解释 壹 导论 贰 权利要求的解释第十三章 侵权 壹 导论 贰 字面侵权 叁 等同原则——非字面侵权 肆 地域范围 伍 联邦国际贸易委员会 陆 侵权之例外 柒 第271条(e)款(2)的视为侵权行为 捌 外国侵权第十四章 其他抗辩事由 壹 导论 贰 权利懈怠与禁止反悔 叁 雇主实施权 肆 暂时出现在美国境内 伍 第一发明人抗辩 陆 专利滥用第十五章 侵权救济 壹 导论 贰 禁令 叁 损害赔偿 肆 故意侵权:提高赔偿数额及律师费用 伍 国际救济第十六章 国际专利法 壹 重要国际协议 贰 国际权利之行使
编辑推荐
《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是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学术丛书之一。
媒体关注与评论
这一制度自然鼓励申请人冲着专利局赛跑。美国则与此不同。最先发明的人获得专利,即使其他人更早对相同发明提出专利申请。显然,这一制度容忍甚至鼓励发明人延迟提出专利申请。因此,为了确保发明人不延迟披露,损害专利法的目的,专利法规定了法定阻却事由。一个假想例可以说明专利法中法定阻却的合理性。假设某个时候一个发明人发明了一种可以使软骨生长的药丸。这一发明,就像经常可能发生的那样,有意想不到的副作用,比如在并不需要的地方促进软骨生长(使鼻子突出或耳垂下坠)。在纯粹的“先发明”制度下,最先发明的人会一直等到第三方独立做出相同的发明并消除了副作用,然后介入并主张独占权。在这一过程中,最先的发明人可能攫取第三方的所做贡献。即使上述假想例中的药物没有副作用的瑕疵,发明人也会有这样的动机,即先让他人承担制造和推广发明的成本,然后再介入并对该技术方案主张独占权并分享利润。在另外一种情景下,如果没有这些法定阻却事由,发明人可以公开并长时间商业化一项发明,收获经济利益和无形商誉,直到竞争对手试图进入该市场时才提出专利申请。如果没有竞争者进入该市场,这一策略会让发明人无限制地延长其独占权的期限。在纯粹的“先发明”制度下,没有什么可以打消发明人从事下列行为的积极性:对发明保密,直到竞争对手进入相同市场时才申请专利。然而,法定阻却事由阻止这些策略。在发明人可能失去其全部权利的风险下,法定阻却事由促使发明人更早而不是更晚地提出申请并披露他们的发明。因此,美国的专利制度实际上并非纯粹的“先发明”制度。更准确地说,除非发明人或者其他人在最先的发明人的申请日之前一年或更早公开或商业化该发明,否则,最先的发明人将获得专利,即使其他人对相同的发明较早提出申请。从公开发明到专利申请之间的宽限期在“先申请”制度下,也具有重要作用。在“先申请”制度下,发明人如果不慎在申请前披露其发明,将失去全部专利权。这样,发明人在科技会议上公开发明,等于是在制造现有技术,用以否定他自己后来的专利申请。宽限期则可以防止此类损失发生,使发明人有机会在首次发表之后再准备专利申请。……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这一制度自然鼓励申请人冲着专利局赛跑。美国则与此不同。最先发明的人获得专利,即使其他人更早对相同发明提出专利申请。显然,这一制度容忍甚至鼓励发明人延迟提出专利申请。因此,为了确保发明人不延迟披露,损害专利法的目的,专利法规定了法定阻却事由。一个假想例可以说明专利法中法定阻却的合理性。假设某个时候一个发明人发明了一种可以使软骨生长的药丸。这一发明,就像经常可能发生的那样,有意想不到的副作用,比如在并不需要的地方促进软骨生长(使鼻子突出或耳垂下坠)。在纯粹的“先发明”制度下,最先发明的人会一直等到第三方独立做出相同的发明并消除了副作用,然后介入并主张独占权。在这一过程中,最先的发明人可能攫取第三方的所做贡献。即使上述假想例中的药物没有副作用的瑕疵,发明人也会有这样的动机,即先让他人承担制造和推广发明的成本,然后再介入并对该技术方案主张独占权并分享利润。在另外一种情景下,如果没有这些法定阻却事由,发明人可以公开并长时间商业化一项发明,收获经济利益和无形商誉,直到竞争对手试图进入该市场时才提出专利申请。如果没有竞争者进入该市场,这一策略会让发明人无限制地延长其独占权的期限。在纯粹的“先发明”制度下,没有什么可以打消发明人从事下列行为的积极性:对发明保密,直到竞争对手进入相同市场时才申请专利。然而,法定阻却事由阻止这些策略。在发明人可能失去其全部权利的风险下,法定阻却事由促使发明人更早而不是更晚地提出申请并披露他们的发明。因此,美国的专利制度实际上并非纯粹的“先发明”制度。更准确地说,除非发明人或者其他人在最先的发明人的申请日之前一年或更早公开或商业化该发明,否则,最先的发明人将获得专利,即使其他人对相同的发明较早提出申请。从公开发明到专利申请之间的宽限期在“先申请”制度下,也具有重要作用。在“先申请”制度下,发明人如果不慎在申请前披露其发明,将失去全部专利权。这样,发明人在科技会议上公开发明,等于是在制造现有技术,用以否定他自己后来的专利申请。宽限期则可以防止此类损失发生,使发明人有机会在首次发表之后再准备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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