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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2012-6
ISBN:9787802199897
作者:何志辉
页数:228页
作者简介
《近代澳门司法:制度与实践》是第一部研究近代澳门司法史的中文专著,叙述澳门在葡萄牙殖民管治时期的司法制度与实践,主要内容包括:近代中葡关系与澳门司法管辖体系的裂变;殖民宪制体系中的司法双轨制及其实践;迈向地区自治与过渡期的司法本地化与现代化。
书籍目录
《大国宪治》丛书序
序
第一章 鸦片战争与司法管辖体系的裂变
一、变局之中的司法管辖体系
(一)鸦片战争之前的共处与分治
(二)鸦片战争期间的司法管辖状况
二、荆棘丛生的谈判与司法管辖权问题
(一)“议事亭九请”及其破产
(二)暗中推进的单边殖民策略
三、裂变:亚马留时代及其终结
(一)亚马留政府对原有司法格局的颠覆
(二)遇刺事件与司法管辖关系之逆转
第二章 寻求缔约:反客为主的司法管辖权
一、谋求谈判:通过缔约方式维系司法权
(一)躲在大国盾牌下的分羹
(二)条约中的玄机及其败露
二、议约期间澳葡对司法管辖权的攫取
(一)染指主权:司法管辖权之拓展
(二)通过缔约拓展司法管辖
(三)夙愿成真:从《里斯本草约》到《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三、缔约后澳葡司法体制的定位与僭越
(一)条约所涉澳门主权与司法管辖的关联
(二)“二辰丸案”之司法交涉与勘界谈判
(三)新订《澳门交犯章 程》及其影响
第三章 从华政衙门到法区法院:司法双轨制的近代嬗变
一、理事官署与华人事务的司法管辖
(一)迈开初步:1852年《理事官署章 程》
(二)继续推进:1862年《理事官署章 程》
(三)呼吁再改革:遭遇困窘的理事官制度
二、华政衙门的诞生与司法职能的完善
(一)1865年改革:华政衙门的诞生
(二)后续推进:改革委员会及其建议书
(三)1877年法令及其修订:实质性的推进
三、趋于成熟:1880年代华政衙门的发展
(一)1880年改革呼声与新《华政衙门章 程》
(二)趋于成熟的机制及其运作
(三)架构与职能:华政衙门的近代性
四、司法统一化趋势:从华政衙门到法区法院的蜕变
(一)涉华案件司法管辖权的扩展
(二)具司法职能的相关机构之改进
(三)《新海外省司法管理章 程》与法区法院的诞生
第四章 通过司法推进殖民管治:缔约前后的民刑案件
一、中葡缔约前之刑事司法实践
(一)畸形产业下的欲望之城
(二)中葡缔约前之刑案记载
(三)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二、中葡缔约前之民事司法实践
(一)华洋民商纠纷之初审与上控
(二)典型案件:初审与上控的程序展开
三、中葡缔约后之刑事司法实践
(一)澳门境内刑事案件概览
(二)涉及澳外交犯问题的刑事案件
四、中葡缔约后之民商事司法实践
(一)民商事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
(二)民商事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第五章 发展与转型:从殖民管治到地区自治的司法变迁
一、民国以来殖民宪制中的司法制度
(一)法区法院与行政法院的双轨司法
(二)行政法院与审计法院的演变
(三)相关配套体制的新发展
(四)殖民管治下的执业律师
二、民国以来澳门刑民案件及其运作
(一)澳门境内普通刑事案件
(二)涉及境外的交犯制度及实践
(三)普通民事案件及其运作
(四)殖民管治晚期的澳门司法
三、过渡前期的转型:司法体制及其改革
(一)《澳门组织章 程》:一个新时代的开启
(二)面向过渡期的司法改革: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 《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向现代转型的司法界碑
(四)《澳门司法组织新规则》及其影响
(五)司法队伍的本地化与制度重建
第六章 改制新颜:过渡后期司法体制的重构与本地化
一、面向本地化的现代司法体制之重构
(一)第一审法院制度之重构
(二)关键一步:澳门高等法院的成立
(三)具有特殊审判权的法院新体系
(四)新型检察院、司法委员会与司法参事
(五)构建现代型的本地律师制度
二、《澳门基本法》与过渡后期的司法本地化
(一)过渡后期澳门司法面临的任务
(二)《澳门基本法》与司法本地化的目标
(三)《澳门基本法》对司法本地化的推进
(四)过渡后期澳门司法制度发展新问题
参考文献
后记
编辑推荐
宪政早已不再是孤独的探索,。而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追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即便是他国的失败,也未尝不可以成为中国成功之母,帮助中国宪政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进程中避免涡流和暗礁,走向美好和谐之未来。 本丛书旨在以宪政学术推动宪政实践,祈望中国百年宪政之梦早日成真。
内容概要
何志辉,男,法学博士,现供职于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近年研究兴趣在法哲学、法制史与澳门法文化。现已出版专著《澳门法制史研究》、《明清澳门的司法变迁》、《从殖民宪制到高度自治》,合著《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清末时期)》、《法治:传承与创新》等多部,主编《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选:历史卷(含法制史)》等,在境内外各类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另将出版学术专著《清末民事诉讼法制转型研究》、《共处分治:明清澳门法文化研究》、《澳门法制史纲》,随笔集《法政边缘》、《法政思想的魅惑》,以及合著《清史典志?澳门志》、《中国地域文化通览?澳门卷》等。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一章 鸦片战争与司法管辖体系的裂变 一、变局之中的司法管辖体系 (一)鸦片战争之前的共处与分治 澳门自古是中国的神圣领土。1553年(嘉靖三十二年),明政府允准葡萄牙人人居澳门。自此直至鸦片战争前,这块弹丸之地逐渐形成华洋共处与分治的社会格局,中国政府长期对澳门充分行使主权,居澳葡人(以下简称澳葡)仅在有限的空间内自我管理。作为主权有机组成部分的司法管辖权,因应华洋共处与分治的现实情况而有变通处理。 应当承认,即使是在葡萄牙殖民扩张的全盛时代,因其“海上帝国”领土分散四处,欧洲传统的领土政治管理模式已失去作用,只能根据各地情况及影响而让多种多样的体制共存。澳门作为葡萄牙人在远东设法据居的居留地,其对葡人内部长期奉行的治理模式也带有自发性和试验性。 1583年(万历十一年),酝酿多时而终于抓到机遇的澳葡,成立了具有内部自治性质的议事会(Leal Senado)。议事会最初的组织架构比较简单,由3名议员(Vereador)、2名普通法官(Juizo Ordinario)及1名理事官(Procurador)构成。理事官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受议事会之托,管理澳葡社区的财税事务及与收支相关的事宜。因其通常兼有议员身份,在对华交涉过程中往往亦被称为“夷目”或“唼嚟哆”。 在随后两百年的议事会主导时期,澳葡议事会组织架构不断修缮,运作模式也日臻完善。澳门境内举凡涉及华人的讼案,皆由中国官员按照中国律例严肃处理;纯属居澳葡人内部的普通讼案,由澳葡通过自组的法庭自行裁决,但若案情重大而危及澳门社会安定或触动官府利益,中国官员对此保留最终的司法处分权。 澳葡内部分享的部分司法管辖权,虽然历时两个多世纪,但并未发展出一套近代型的司法体制。从管辖权的主体看,在明代后期,不仅澳葡议事会内部的普通法官有权掌控葡人之间讼案的司法权,负责军事的兵头(Capitao das Viagens da China e Japao)——后演化为澳门总督(以下简称澳督)——也曾分享一部分司法管辖权,后来由葡国王室派出的代表王室利益的王室大法官(ouvidor),同样具有部分司法管辖权。
图书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