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与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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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政法大学
出版日期:1998-1
ISBN:9787562017325
作者:宋冰 编
页数:486页

作者简介

北京大学法律系司法研究中心成立于1996年6月,是一个以司法制度为主要研究领域的学术机构。中心倡导对于司法制度进行跨学科、多角度的综合研究。在运作以及成果上强调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沟通、对话以及互动,强调成果的多层次和多侧面,强调项目参与者的广泛性和多样性,力求通过中心的研究成果以及学术活动本身既推进司法研究领域的学术进展,又对于中国司法制度的改进有所贡献。
  “司法文丛”是一个开放和持续性的园地,举凡国内法律界的研究专著和文集、外国著作的汉译、有关司法改革的调查报告和原始资料等等,只要符合中心的学术旨趣和成果标准,均在采撷收入之列,入选作者并不参与中心项目者为限。

书籍目录

前言前言序言第一章 德国的司法职业与司法独立  一、导论:历史背景 二、德国的法官和检察官职业  三、法官外有(职务上和人身上的)独立性 四、法官内在的(本身的)独立性 五、法官的自我管理机构第二章 德国的行政司法 导言  一、为什么在德国会存在一个独立的行政司法体系? 二、行政法院的组织与结构  三、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和宪法法院的关系  四、行政法官 五、行政诉讼的法律保护方法 六、行政诉讼监督  七、行政法院相对于行政行为的独立性 八、行政法院判决的实施与执行 九、行政机关与行政法院的关系  十、案例第三章 法治、现代化和司法制度 一、究竟什么是法律? 二、法律无所不在及其原因 三、我们所说的“法治”是什么? 四、法治与国家政策 五、法治与经济增长 六、美国的司法制度 七、现代的法律文化 八、结语 第四章 上诉法院与上诉法官的作用 第一讲 上诉法院机构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讲 诉诸上诉法院:上诉程序;依权利上诉或获准上诉;上诉审理内容;上诉审何时发生 第三讲 上诉审理的范围;民事上诉;刑事上诉;行政上诉;上诉审标准 第四讲 上诉法官:遴选、任期、职责、工作人员、与同事及律师的关系第五章 美国联邦法院的权力和命令的执行第六章 美国法官的工作第七章 程序公正第八章 公平与效率“外来和尚”与中国法官--报告人札记法官培训与司法改革后记

前言

  1997年,福特基金会与纽约大学法学院共同发起了“知名法学家系列讲座”,这一项目的目的是激发人们对中国司法改革的思考。过去的20年中,中国司法制度有了很大改进,其中一个重要的改进是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法律虚无主义之后,在70年代末期中国重建了法院体系。但中国的司法制度仍比较弱,而且受到许多问题的困扰。中国缺乏一个强有力的、专业化的法院体系,法官还不能完全独立地坚持“法治”,在不受行政干扰的情况下保持原则,对案件作出判决。  中国当前的司法制度面临着两个相矛盾的现象:一方面,法院体系比较弱,法官只受到有限的法律训练,素质相对低;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诉诸法院以解决问题。中国的市场经济正在发展,经济纠纷大量增加;个人权利和个人自主的意识增强,造成民事案件数量上升;政府近年通过了一系列法律,鼓励人们对政府官员的行为提出质疑。市场力量、个人期望和行政行为的变化与司法制度的变化不相称,于是就出现了困境。  上述项目的主要目的是要激发法院体系的高层官员和学者们思考当前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建立一个受人尊重的、专业化的法院体系所必须的条件。其主要目标是冲破中国法官在知识和专业方面与外界的隔离;他们中的大多数与外国司法界很少或根本没有联系。为达到这些目的,一些外国法律专家(大多数是德国、日本和美国的法官)在1997年5月和10月访问了中国,举办了有关司法制度和程序的讲座。讲座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下列专题:司法职业与司法独立;行政法院;上诉法院及法官的作用;法治、现代化与法院体系;判决的执行与法院的权威;判决的艺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公正与效率。本书反映了参与了该项目的专家们的工作,让我们从宏观角度对中国以外复杂的而成熟的司法制度的基本概念作一考察。  有人可能会怀疑,像这样的项目是否值得花那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我认为答案是明确的。首先,这样的项目为中国的法官与外国法律学者和专家今后长期的交流奠定了基础;此外,它使外国法律专家更了解中国的法院体系和它所面临的问题;最后,它使中国法官能详细了解不同的司法制度,并考虑这些不同的制度是否可以及如何被利用来改进中国的司法制度。中国正尽力对待社会情况的迅速变化,它必须重新审视其重要的机构,以保持能充分考虑社会和经济需求的变化。这些机构包括中国的法院体系。  复杂而成熟的司法机构在受到精心设计的制度约束的同时可以拥有极大的权威,理解这样一个观念是本项目最重要的一课之一。这一观点猛一听上去有点令人难以置信(一一些中国的法官确实不能理解这一观念),但它却是正确的。德国、日本和美国(以及其他一些司法制度发达的国家)的法官享有比中国法官更大的权威以及更高的地位,其原因就在于:这些法官的权力是由明确的、公开宣布的规则规定的,这一权力在与其他政府部门和公众的关系中是有限的。如果没有限制,社会公众肯定会耽心法官的权力过大。而且,从长远的观点看,法官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来自其社会地位以及社会对他们所作决定的合法性、公正性的信任;对法官权力的限制一开始好象削弱了法官的权力,但最终却形成了全社会对司法行为合法性的信任。

内容概要

宋冰,女,198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同年获太古奖学金赴牛津大学圣安东尼学院深造,1991年获牛津大学国际关系硕士学位。1991年至1994年,任新加坡东亚政治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主要从事有关中国法律与政治方面的研究。1995-1996年,获豪泽环球(Global Hauser)奖学金赴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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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前   言    1997年,福特基金会与纽约大学法学院共同发起了“知名法学家系列讲座”,这一项目的目的是激发人们对中国司法改革的思考。过去的20年中,中国司法制度有了很大改进,其中一个重要的改进是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法律虚无主义之后,在70年代末期中国重建了法院体系。但中国的司法制度仍比较弱,而且受到许多问题的困扰。中国缺乏一个强有力的、专业化的法院体系,法官还不能完全独立地坚持“法治”,在不受行政干扰的情况下保持原则,对案件作出判决。    中国当前的司法制度面临着两个相矛盾的现象:一方面,法院体系比较弱,法官只受到有限的法律训练,素质相对低;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诉诸法院以解决问题。中国的市场经济正在发展,经济纠纷大量增加;个人权利和个人自主的意识增强,造成民事案件数量上升;政府近年通过了一系列法律,鼓励人们对政府官员的行为提出质疑。市场力量、个人期望和行政行为的变化与司法制度的变化不相称,于是就出现了困境。    上述项目的主要目的是要激发法院体系的高层官员和学者们思考当前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建立一个受人尊重的、专业化的法院体系所必须的条件。其主要目标是冲破中国法官在知识和专业方面与外界的隔离;他们中的大多数与外国司法界很少或根本没有联系。为达到这些目的,一些外国法律专家(大多数是德国、日本和美国的法官)在1997年5月和10月访问了中国,举办了有关司法制度和程序的讲座。讲座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下列专题:司法职业与司法独立;行政法院;上诉法院及法官的作用;法治、现代化与法院体系;判决的执行与法院的权威;判决的艺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公正与效率。本书反映了参与了该项目的专家们的工作,让我们从宏观角度对中国以外复杂的而成熟的司法制度的基本概念作一考察。    有人可能会怀疑,像这样的项目是否值得花那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我认为答案是明确的。首先,这样的项目为中国的法官与外国法律学者和专家今后长期的交流奠定了基础;此外,它使外国法律专家更了解中国的法院体系和它所面临的问题;最后,它使中国法官能详细了解不同的司法制度,并考虑这些不同的制度是否可以及如何被利用来改进中国的司法制度。中国正尽力对待社会情况的迅速变化,它必须重新审视其重要的机构,以保持能充分考虑社会和经济需求的变化。这些机构包括中国的法院体系。    复杂而成熟的司法机构在受到精心设计的制度约束的同时可以拥有极大的权威,理解这样一个观念是本项目最重要的一课之一。这一观点猛一听上去有点令人难以置信(一一些中国的法官确实不能理解这一观念),但它却是正确的。德国、日本和美国(以及其他一些司法制度发达的国家)的法官享有比中国法官更大的权威以及更高的地位,其原因就在于:这些法官的权力是由明确的、公开宣布的规则规定的,这一权力在与其他政府部门和公众的关系中是有限的。如果没有限制,社会公众肯定会耽心法官的权力过大。而且,从长远的观点看,法官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来自其社会地位以及社会对他们所作决定的合法性、公正性的信任;对法官权力的限制一开始好象削弱了法官的权力,但最终却形成了全社会对司法行为合法性的信任。……

章节摘录

书摘             第二章  德国的行政司法                    韩内持    德国行政法律保护的基本思想自始至终令人神往:国家建立一个法院以对其自己所作的决定进行法律审查,并服从该法院法官作出的判决。国家成立行政法院这一机构并为其配备法官,而他们依据法律也会作出不利于国家的判决。    基本法并没有赋予公民违抗经民主授权的国家权力实施的行为的权利。但它通过法院提供的法律保护弥补了这种自我保护权的丧失。法院的法律保护可以避免公民因受到国家不利行政行为的伤害而不再奉公守法和服从国家整体利益。    在这个意义上对德国行政司法的阐述就不仅是对其日常活动的描绘,而是要讲清其内在的关系。阳光与阴影将在此暴露无遗,两方面都会被同等述及。一、为什么在德国会存在一个独立的行政司法体系?    在德国,一个独立的、与其他司法机构相分离的行政法院的形成是与国家权力结构的发展以及权力服从者和权力拥有者之间矛盾的解决密不可分的。针对于政府措施的法律保护并非一种现时的、至今仍未实现的法律文化现象。行政法院的历史是随着解决当权者与臣民间矛盾的准司法机构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根据日耳曼的法律传统,所有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受“诸法合一”的调整,从一切权利人平等引申出并保留下来这样一项原则,即在帝国法院面前帝国阶层与其臣民同等对待。王侯的权利受到帝国法律的限制,而其权限之外则是臣民们的权利。这种权利也是一种寻求正义的呼声。帝国法院包括帝国皇家法院和帝国枢密院,它们分别于1495年和1654年由皇家私人法庭发展而来。在当时还不存在公法争端与私法争端的区别,重要的是,起诉人可以援引一项既得权利。争端的范围从破坏国家治安到税收问题及有关行会特权的问题等。尽管法律实践并没有遵守法律理论对臣民的许诺,但这些法院已经为把与国家权力有关的争议纳入法院轨道铺平了道路。由此依照帝国法律产生的公民的起诉义务通过这两个法院得到了实现,并且成为17世纪中叶三十年战争后地方法院改建的基本条件。    长期以来各州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保护体制的特征便是起源上大不相同的两种司法机构的并存:一种是地方法院,另一种是皇家最高法院。行政法院悬而未决的地位问题正源于此,而基本法才最终解决了这一问题。    下面仅对前面所讲的机构,即地方法院和皇家最高法院的组织机构作一个概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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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4条)

  •     一本演讲录。放在上世纪末 无论是从这若干场讨论性讲座的形式还是内容看 在当时都是很有作为。着重看谷口安平和弗莱彻的两部分 看到“参与”在程序中的重要性简直令我眼前一亮 关于刑事和解——希望真的能推进现在的想法
  •     本书的内容蛮不错的,但越看越发现书页偏黄,再一看,才发现是98年印刷的书,好有年头呀,怎么卖到现在?还有,卓越现在好可笑,一般订单下后的三到四天才会发货,真够快的!
  •     非常好的资料,特别是弗里德曼教授和万斯庭法官的演讲。
  •     很不错,有很好的资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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