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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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9
ISBN:9787561533031
页数:282页

作者简介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和证明》一书是研究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及证据规则的学术专著。全书共八章,系统阐述了有关证据种类的思考,证据的分类,证据的收集、调查与保全,证明对象,证明责任,举证、质证与认证,证明标准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一、证据如何影响我们的诉讼  二、什么样的证据才是有用的证据    (一)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    (二)证据的关联性    (三)证据的合法性  三、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制度    (一)西方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现代西方主要证据制度简介    (三)我国证据制度的改革第二章  有关证据种类的思考  一、证据种类,需不需要重构    (一)证据种类或证据方法    (二)国外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    (三)我国证据种类存在的问题    (四)重构我国证据方法的种类  二、最佳证据规则对我国书证制度的启示    (一)书证制度的基本理论    (二)最佳证据规则的历史发展    (三)现代最佳证据规则的内容    (四)最佳证据规则的例外    (五)最佳证据规则对我国书证制度的启示  三、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问题——以隐私为中心    (一)有关视听资料的基本理论    (二)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问题  四、证人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两大法系对证人的基本认识    (二)证人的资格及范围    (三)证人的义务与权利    (四)证人的法律责任    (五)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六)我国证人制度的主要问题及完善  五、当事人陈述:证明对象与证据方法的分野    (一)问题的提出    (二)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诉讼中的专家意见    (一)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    (二)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    (三)专家证人制度与鉴定人制度的异同    (四)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结论的规定    (五)关于我国专家证言的完善第三章  证据的分类  一、传话的游戏: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    (一)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的基本理论    (二)传闻证据规则    (三)传来证据规则,还是传闻规则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一个和多个    (一)概念及特点    (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证明力    (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人和物,哪个更可靠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分类标准及范围    (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特点    (三)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运用  四、本证与反证:证据的博弈    (一)本证和反证的划分标准    (二)本证和反证的特点及作用    (三)本证和反证的运用规则第四章  证据的收集、调查与保全  一、如何收集证据    (一)概述    (二)我国证据收集的现状    (三)英美法系收集证据的方法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收集证据方法    (五)关于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若干建议  二、证据调查:无法放弃的现实选择    (一)证据调查的界定及特点    (二)证据调查的范围    (三)证据调查的程序  三、证据保全:留住那些即将逝去的证据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    (二)证据保全的条件    (三)证据保全的程序第五章  证明对象  一、我们要证明什么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二)证明对象的特点    (三)证明对象的范围  二、无须证明的事实    (一)对现有法律规定的评析    (二)自认的事实    (三)司法认知的事实    (四)经验法则    (五)预决的事实    (六)已为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第六章  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真伪不明,怎样判决    (一)证明责任概述    (二)理解证明责任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世纪的难题    (一)概述    (二)大陆法系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三)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三、证明责任倒置:规范说的局部修正    (一)证明责任倒置的必要性    (二)证明责任倒置的含义及特点    (三)应当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诉讼    (四)实质上不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案件第七章  举证、质证与认证  一、举证的时限:不再可以出奇制胜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含义    (二)限时举证的意义    (三)世界不同法系国家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    (四)理解举证时限制度要注意的问题  二、证据的交换: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一)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立法历史    (二)证据交换制度的含义及立法意图    (三)证据交换制度的基本构成    (四)我国证据交换制度与美国证据开示制度的比较  三、质证:法官们如何了解真相    (一)质证的概念    (二)质证的功能    (三)质证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四)质证的程序方式及法律效果    (五)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质证模式    (六)为什么我们无法完全引进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制  四、认证:对证据的审核和认定    (一)我国关于认证制度的认识分歧    (二)两大法系关于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判断问题简介    (三)完善我国诉讼认证制度的思考  六、推定    (一)推定的概念、性质及特点    (二)推定的法律意义    (三)推定的基本分类    (四)推定的效力    (五)推定的构成要件    (六)我国的推定规则第八章  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司法证明的终点    (一)证明标准的含义及特点    (二)证明标准的种类  二、客观真实与盖然性:理想与现实之间    (一)一元论证明标准——客观真实说    (二)重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盖然性标准    (三)与证明标准相关的制度  三、证明标准,是否乌托邦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再次,审判人员进行审判的过程是一个逻辑证明的过程,证据在证明过程中是起着论据作用的。审判人员一方面审查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一方面在估量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只有具有真实性而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既然诉讼中的证明相当于逻辑证明中的事实论据,而论据总是以判断的形式出现的,那证据当然也就具有逻辑判断的属性。  最后,定案证据的内容只有通过法官的主观判断才能形成。张三诉李四曾借他五千元至今未还,并出示了由李四签名的借据。诉讼中李四承认确有借钱的事实,则该借条可以证明张三与李四之间曾经存在借款关系。表面看来,是“借据”这项证据本身在对借钱的事实起着证明作用,利用其客观存在的形式与客观真实的内容来证明。但实质上并非如此。法官之所以最终判定张三与李四之间曾经存在借款关系,是因为,通过对所有证据的审查核实,他相信借据的内容是真实的。如果在他内心并没有形成这种确信,法官就会作出否定的结论。更能说明问题的是上述“还欠款3000元”的例子。毫无疑问,对本案件争点事实的认定以及法院最终的判决都取决于法官必须对当事人之间“还欠款多少元”的情况作出判定,判定无疑是有两种情况:“还(huan)欠款3000元”或“还(hai)欠款3000元”。而判定不同,所理解的证据内容自然不同。由于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的,因此,不同的判定必定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在这里,书证的内容就不是客观的,而是“客观的形式+客观的内容+主观的判断”。  (2) 证据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体。如前所述,证据是一个多义词,它的含义随着它所处时间阶段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内容。它包括立法上的证据(证据的形式)、诉讼外的证据(纯客观证据)和诉讼中的证据,而诉讼中的证据又包括证据材料与定案证据。证据的形式是纯主观的,诉讼外的证据是纯客观的,诉讼中的证据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体。诉讼中的证据,由于所处诉讼阶段的不同,其主观性与客观性的比重也有所不同。诉讼证据的初级阶段为证据材料,主观性处于矛盾的主导地位;诉讼证据的高级阶段为定案证据,客观性处于矛盾的主导地位;诉讼程序的理想状态,是主观性与客观性完全吻合,证据的主观性完全反映了证据的客观性。通常我们所讲的证据就是定案证据,此阶段的证据主观性基本上能够反映其客观性,达到客观性与主观性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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