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律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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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12
ISBN:9787509307458
作者:陈志华
页数:349页

作者简介

《医疗律师以案说法》的医疗专家律师们在书中总结出了医疗法律纠纷的38个焦点问题。列举了130多个案例。以【律师说案】、【以案说法】、【核心提示】、【法律依据】的体例写作,对每一个问题通过胜诉与败诉的多个案件进行解析。使得读者可以了解为何相似的案件却有不同的结果,根据具体案件采取不同的诉讼策略。以掌握法庭胜诉的要领。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学会面对医疗纠纷 1.了解纠纷特点做好心理准备 2.注意稳定情绪依法维护权益 3.医学判断优先充分尊重科学 4.及时封存病历保全相关证据 5.积极配合尸检查明患者死因 6.和解调解仲裁多种方式解决第二篇  诉讼前准备工作 7.注意审查时效法律保护有限 8.确定案件原告有时并非易事 9.依法确定被告医院诊所不同第三篇  参加法庭审理 10.全面收集证据录音亦可为证 11.医院举证不能推定存在过错 12.依法提供证据患方亦有义务 13.仔细审查病历造假必留痕迹 14.病历文献书籍证明作用有限 15.医学专业鉴定法庭审理关键 16.参加鉴定听证事先充分准备 17.认真研究结论精心准备质证 18.并发不良病症并非绝对免责 19.患者如有过错亦应承担责任 20.法律适用二元判决结果迥异第四篇  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21.医疗损害赔偿计算概述 22.医疗费计算方法 23.误工费计算方法 24.护理费计算方法 25.交通费计算方法 26.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方法 27.营养费计算方法 28.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 2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方法 30.丧葬费计算方法 31.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 32.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 33.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方法 34.属地计算标准的选择 35.赔偿费用的再诉给付 36.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37.相关统计数据的来源 38.“上一年度”与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时附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2003年1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21日)

编辑推荐

《医疗律师以案说法》为专家律师说法系列之一。

前言

这是一本看似普通但又非常特别的书。称其普通,是因为本书采取的是目前最为常见的举案说法形式。谓为特别,一是本书作者经历特别,先当医生后当律师,专业从事医疗法律事务近十六年,理论基础扎实,实务经验丰富。二是本书写作体例特别,没有采取简单的问答式写作体例,而是将相关问题集中在某一节中,使得读者对该类问题有全面而深刻的了解,同时亦使得本书内容紧凑而简洁。三是本书举案形式特别,即对某一问题采取当事人胜诉与败诉的多个案件进行解析,使得读者可以了解为何同样的案件而结果却不同,以掌握法庭胜诉的要领。四是本书举案例数特别,在20余万字的篇幅内引用了130多个案例,尤其是在第四篇中引用了60多个案例,使得读者可以在很短的时间里了解大量案例。引用如此之多的案例,在以往的同类图书中尚无先例。五是本书案例列举方式特别,在部分案例中仅引用了法官的分析意见,一是节省了本书的篇幅,二是可以使读者了解不同法官的判决思路,根据具体案件采取不同的诉讼策略。本书之所以采用如此特别的写作体例,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存在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尤其是此类案件法律适用的“二元化”现象不仅使得当事人无法预知诉讼结果,而且有时审理案件的法官亦无所适从。如果本书能够使读者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现状有一粗略的了解和认识,则作者即已感到欣慰。

内容概要

陈志华,毕业于华西医科大学,获医学学士、法医学硕士学位。自1993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市陈志华律师事务所主任等。       陈志华律师办理过大量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事务,包括众多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应邀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近百个城市,为医务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曾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泸州医学院等大专院校讲解医疗纠纷案件诉讼实务,指导研究生的学术研究工作;在北京等城市为执业律师进行医疗诉讼律师实务方面的继续教育培训。     
  陈志华律师曾主编、副主编或参与撰写了多本医学法律方面的书籍。目前,陈志华律师主编的“律师业务必备”丛书之《医疗纠纷案件律师业务》已成为中国办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案头必备书籍。陈志华律师还曾在《法律与医学》、《人民法院报》、《健康报》、《中国医学论坛报》、《中国医院》、《世界医学》等多种报刊杂志上发表过百余篇学术及科普文章。曾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日报等数十家电视及报刊媒体的采访,入围“2005—2007年度全国优秀律师候选人”。
  陈志华律师曾应邀参加了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初级卫生保健法》、《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多部法律、法规的立法活动,提供了宝贵的立法意见。

章节摘录

一、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6)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条例》对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内容亦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比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与《条例》对鉴定书的形式要求,其最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前两者要求所有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人签名,而后者却没有此项规定。《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大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其法律效力高于由国务院发布的《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审理案件具有约束力。如果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没有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名,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该鉴定书因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而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然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尽管医学会出具的鉴定书没有鉴定专家的签名,法庭却很少因此而不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常见的做法是对此类鉴定书“视而不见”,或直接采信并作为判决依据,或另行委托司法鉴定并直接采信其结论。二、鉴定结论审查与重新鉴定在法庭审理中,对各种鉴定结论的审查,主要是从鉴定的主体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书是否具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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