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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日期:2009-9
ISBN:9787509314265
作者:《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编写组
页数:206页
作者简介
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注释版)》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实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注释版)》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书籍目录
适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八章 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第二十一 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附则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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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注释版)》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章节摘录
技术监督局诉至法院请求:收回一楼大厅、地下室原出租部分和后院小楼三至四层的使用权;天象公司将从联通公司收取的135万元租金退回技术监督局。大象公司辩称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1.大象公司将技术监督局一楼大厅和后院小楼三至四层的使用权及一楼大厅出租租金135万元返还给技术监督局,技术监督局同时返还大象公司已付房地产转让款150万元;2.技术监督局赔偿大象公司损失280万元。技术监督局与大象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高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项下的土地系划拨性质,技术监督局作为出让方有义务在合同签订前或至提起诉讼前,对转让房产涉及的土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其未履行该项义务构成缔约过失,由于技术监督局对导致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天象公司信赖利益损失。其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对方实际支出的缔约和履行费用等直接损失,还应包括由于信赖合同有效,从而丧失与第三人订立有效合同可能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涉案房地产的性质和价值及天象公司实际付款情况、双方过错责任的大小等因素,可确定由技术监督局赔偿天象公司100万元。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变更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为技术监督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付天象公司100万元。某市技术监督局系将其在划拨土地上建筑的房屋转让给天象公司,双方签订合同后,该合同尚处于未生效状态,作为转让方和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人,技术监督局依据协助、勤勉和诚实等先合同义务应及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促使合同生效,但技术监督局至起诉前均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并致使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某市技术监督局对造成涉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负有主要过错,应对合同的相对方天象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图书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