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影视法律案例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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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8
ISBN:9787504362179
作者:涂昌波
页数:414页

后记

编一本《广播影视法律案例编析》,是我的一个梦想。三年前,当我在编写《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概论》(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时候,深感法律案例对于广播影视法制建设的重要,于是开始利用各种渠道收集广播影视法律案例。能编成这本书,首先,要感谢司法公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以及司法公开已取得初步成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已逐渐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司法公开是我国法律对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要求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正是由于司法公开,我们才有机会收集到判决书等法律案例文书。其次,要感谢互联网。互联网的海纳百川,使我们感到图书馆就在眼前的计算机里;搜索引擎为我们在海量的互联网信息里查询收集案例提供了方便的工具。借助互联网,我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中国法院网站、判决书网站等网站里收集到了不少的广播影视案例。可以说,没有互联网,这本书至今难以成型。这本书里还采用了总局法规司提供的全国广播影视系统学法用法软件的案例、宋小卫著作《媒介消费之讼》(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新闻(媒体)侵权案例精选与评析50例》(法律出版社)里的案例,在此深表谢意。编写本书时,我的脑海里时常想起德国诗人歌德的一句话: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我想说:法条是死板的,法律案例却永远是鲜活的。最后,我要感谢多年来关心、培养和激励我成长的总局领导以及办公厅、法规司(法律所)、电影局、宣传司、传媒司、电视剧司、科技司、财务司、人事司、保卫司、监察局、机关党委等有关司局领导和同事们。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赵实同志百忙中挤出时间为本书作序,足见总局党组对广播影视法制建设的重视,使我备受鼓舞。

作者简介

《广播影视法律案例编析》是我国广播影视系统首部法律案例汇编专著,88件案例,分门别类,以案说法,简明点评,让人们在了解案情故事的过程中,潜移默化,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汲取他人的经验教训,提高依法维权的认知和能力。《广播影视法律案例编析》填补了我国广播影视法制建设在该领域的空白。

书籍目录

序前  言第一编  广播影视民事案例  专题一  著作权纠纷案例  专题二  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纠纷案例  专题三  商标权纠纷案例  专题四  服务纠纷案例  专题五  合同纠纷案例  专题六  人身损害纠纷案例第二编  广播影视行政案例  专题一  行政处罚案例  专题二  行政许可案例  专题三  行政赔偿案例  专题四  行政处分案例  专题五  行政复议案件  专题六  行政强制案例第三编  广播影视刑事案例  专题一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案例  专题二  损害商品声誉案例  专题三  侵犯著作权案例  专题四  非法经营案例  专题五  贪污受贿案例后  记

编辑推荐

《广播影视法律案例编析》:我国首部广播影视法律案例编析。广播影视民事案例;广播影视行政案例;广播影视刑事案例。

前言

各国的法律制度有不同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有不同的法律渊源。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重要法律渊源,遵循先例是法院判案的基本原则,法律案例和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成文法,没有判例法,但当前也越来越重视判例的作用。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判例法不是我国法的渊源,但是法律案例判例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司法、执法、普法、法制教育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特别是我国广播影视领域,目前还没有广播电视法、电影法等基本法律,只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进口影片管理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等七部行政法规,发布时间已很久,法律规定很原则,法律条文不完善,已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下我国广播影视快速持续发展的要求,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广播影视立法,同时,应当更加重视法律案例在广播影视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本书收集了88件广播影视法律案例。按照法律案例性质的不同,将广播影视法律案例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广播影视民事案例,主要是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例;第二类为广播影视行政案例,主要是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而产生的行政纠纷案例;第三类为广播影视刑事案例,主要是违反刑法规定而产生的刑事纠纷案例。在每一类里,再将不同的案例细分到不同的专题中。本书收集的案例,民事案例较多,特别是著作权、合同以及服务等方面的案例较多,这说明广播影视经济活动越来越活跃,广播影视系统的法制意识在不断增强。

内容概要

涂昌波,1971年生。现供职于国家广电总局,曾参与《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的起草修改工作,参与《大众传播法学》(法律出版社)中广播电视法律制度一章的撰写,在《新闻战线》、《中国广播电视学刊》、《中国软科学》、《法学》等杂志上发表过多篇论文,其中,《中国广播电视集团化发展战略思考》等文章入选《中国传媒集团发展报告》,《WTO与中国广播电视》、《“三个代表”与广播电视的“三重属性”》分获中国广播电视学会2001年、2003年征文一等奖。

章节摘录

法院审理认为: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构成对该著作权的侵犯。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该作品的作者。对电视剧作品而言,制片人为电视剧的著作权人,联合摄制单位亦为电视剧的著作权人。本案中,李贯通为小说《天缺一角》的著作权人。杨新磊拍摄六集电视剧《天缺一角》并署名制片人,其为该电视剧的著作权人之一。杨新磊在明知广西电视台将其拍摄的六集电视剧《天缺一角》剪辑为二集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同意广西电视台的剪辑行为,广西电视台的剪辑行为应认定是在六集电视剧《天缺一角》著作权人的许可下进行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应由该电视剧的著作权人承担。由于杨新磊未经小说《天缺一角》作者李贯通的许可,擅自将该小说改编为六集电视剧,并通过广西电视台播出了由六集剪辑成二集的电视剧《天缺一角》,其行为侵犯了李贯通对小说《天缺一角》享有的著作权。杨新磊将六集电视剧《天缺一角》捐赠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行为,应认定为杨新磊许可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复制、播出该电视剧,由于杨新磊拍摄的六集电视剧《天缺一角》为侵犯李贯通小说《天缺一角》著作权的作品,因此,其许可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复制、播出该电视剧,亦构成对李贯通小说《天缺一角》著作权的侵犯。飞天艺术中心对杨新磊以飞天艺术中心签约导演的身份与李贯通协商改编小说《天缺一角》的事实未提出相反证据。对于在六集和二集电视剧《天缺一角》中署名联合摄制单位,飞天艺术中心未就该中心不同意在六集和二集电视剧《天缺一角》中署名提交证据,也未就此事向任何人主张过任何权利,因此,应认定飞天艺术中心是六集和二集电视剧《天缺一角》的联合制作单位。飞天艺术中心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李贯通的许可,其行为构成了对李贯通对小说《天缺一角》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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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2条)

  •     影视案例准备的很全面
  •     内容不太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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