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合同法立法建议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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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5
ISBN:9787509312308
作者:邢海宝
页数:456页

作者简介

《中国保险合同法立法建议及说明》是我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保险合同法律的改革与完善)的最终成果。该项目的任务是对我国保险法的“保险合同”部分提出修改建议。建议稿的提出,坚持了如下理念或指导思想:保险法必须确保实现保险的基本功能;保险法必须保障被保险方的合理期待;保险法应当坚持对价平衡,承认保险人的合理关切;保险法必须将被保险方的利益放在保险人的利益之前;保险法必须增加强制性条款,而对任意性条款也须辅以形式和程序规则;保险法必须突出自身的特点,其规定应当全面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能完全依赖民法或合同法;保险法的结构应当合乎逻辑,重点突出,明晰易懂。

书籍目录

序言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调整对象】  第三条 【适用地域】  第四条 【遵法守德原则】  第五条 【诚信原则】  第六条 【合理期待原则】  第七条 【弃权与禁止反悔原则】  第八条 【不利解释规则】  第九条 【自愿协商】  第十条 【专营原则】  第十一条 【限投原则】第二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定义】 第十三条【合同基本事项】 第十四条【保险人】 第十五条【投保人】 第十六条【为第三者订立合同】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  第十八条【受益人】  第十九条【指定受益人及保险对象同意】  第二十条【责任期间】  第二十一条【因果关系】  第二十二条【承保危险】  第二十三条【除外危险】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及保险对象】  第二十五条【保险利益定义】  第二十六条【在各利益范围内投保】  第二十七条【人身保险利益享有者及时间】  第二十八条【财产保险利益享有者及时间】  第二十九条【财险定值保险】  第三十条【财险不定值保险】  第三十一条【财险损失计算】  第三十二条【财险全损和部分损失】  第三十三条【保险金额】  第三十四条【履行方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其它事项】第三章 保险合同成立和效力 第三十六条【被保险方告知】 第三十七条【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第三十八条【后续告知及后果】   第三十九条【被保险方通知】   第四十条【保险人违反诚信】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第五章 交付保险费第六章 保险理赔第七章 退费第八章 财产保险合同第九章 人身保险合同第十章 其它规定附录

前言

  本书是我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保险合同法律的改革与完善)的最终成果。该项目的任务是对我国保险法的“保险合同”部分提出修改建议。  建议稿的提出,坚持了如下理念或指导思想:保险法必须确保实现保险的基本功能;保险法必须保障被保险方的合理期待;保险法应当坚持对价平衡,承认保险人的合理关切;保险法必须将被保险方的利益放在保险人的利益之前;保险法必须增加强制性条款,而对任意性条款也须辅以形式和程序规则;保险法必须突出自身的特点,其规定应当全面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能完全依赖民法或合同法;保险法的结构应当合乎逻辑,重点突出,明晰易懂。  建议稿从结构到内容对保险法作了重大修改。建议稿仍将保险法第一章“总则”作为第一章,对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部分的结构作了调整。保险法第二章分为三节:一般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建议稿将其修改为九章: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交付保险费,保险理赔,退费,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以及其他规定。  建议稿的内容择要如下:第一章“总则”:但建议稿将保险法总则改为第一章,并对有关规定作了调整和修改:(1)变革保险立法目伪和宗旨。(2)进一步明确保险法的调整对象。(3)整合和完善保险法的原则,并为通过地方立法设定强制保险预留空间。(4)增加合理期待规則。(5)增加弃权和禁止反悔规则。(6)完善并提升不利解释规则。

内容概要

邢海宝,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副主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3年8月至2004年8月赴英国剑桥大学和南安普顿大学访学,研究保险法和海商法。主要讲授民法学、商法学、保险法学、海商法学等。出版专著《提单权利变动》、《海商提单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海商法教程》、《票据法》,主编和参编《海商法保险法评论》、《证券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商法总论》、《外国民商法》等,发表《从法律上可保利益到经济可保利益》、《海上保险的保证》、《保险委付研究》、《船舶优先权研究》、《FOB买卖与提单之签发》、《CIF条件与卸货港滞期费》等论文数十篇。主持了200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章节摘录

  有人提出,为使投保人全面了解保险,对以下事项的说明必不可少:(1)保险的基本原理、功能。(2)保险合同关系、合同形式。(3)投保人参加保险的效益、作用与危险。(4)投保人为一定行为性质、目的、法律后果。(5)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的保险条款解释。(6)险种细节。卹根据投保人目的,推荐几种以供选择。我认为,这一主张已经大大超出保险条款说明义务的范围,其中涉及的一些问题应当交由保险人告知义务、建议义务等解决。  5.说明的例外。保险人对一般的、共同的、投保人能够充分预测、理解的事项,不必说明。韩国大法院作过这样的判决。这是合理的。否则,若要保险人对“与合同条款有关的事项”全部详细说明,对保险人未免过于苛刻,也会诱发投保人的道德危险。须知,说明义务的目的在于弥补投保人信息匱乏,防止保险人欺诈,平衡悬殊地位,而不能走得太远。  6.说明的方法。保险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同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所有条款,保险人应提醒投保人注意阅读并提出询问。对于保险范围、责任除外、效力等重要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主动说明。  7.说明的程度。如果一个合理的外行人,在保险人对合同内容进行说明、解释后,能够了解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即可认为保险人已经履行了说明义务。保险人不必根据投保人的教育程度、职业特点和投保经验等作不同程度的解释。这一标准既符合普通合同的规则,又兼顾标准合同的特性,既侧重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又维护保险人的正常营业。  8. 关于违反义务的后果。对一般保险条款,保险法只是规定保险人负有说明义务,但未就保险人违背该义务的法律后果作规定。对此,有几种主张:(1)不应规定任何法律后果。这种说明义务仅有倡导性。(2)不得撤销或解除合同。否则,必与保险的团体性和技术性相违背,侵害其它投保人的利益,并且导致保险团体自身的崩溃。(3)撤销合同,保险人不予赔偿,但保险监管机构应对保险人作出行政上的处罚。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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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拿到手才发现是立法建议稿,和现行的法律不一样。不过还是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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