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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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8
ISBN:9787509320785
页数:520页

作者简介

《 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内容简介: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就保险合同章部分如何把握立法原意、正确理解和适用新的保险法,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后统一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完成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抓紧制定相应司法解释的同时,组织了本院民二庭从事保险审判和研究的法官,以及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多年从事保险审判实践的法官,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
编写组在对相关法律条文的阐释过程中注重对实际问题的解决。他们在条文涉及的“实务中的问题”部分探讨的多是在调研过程中从各级地方法院调查收集的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疑难问题,列举分析各种不同观点,阐述《 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的主张;“案例参考”部分选取的案例均来自于法院审判的案件,由本身作为法官的作者进行评析,真实、生动,而且实用性、针对性强;“存在的其他问题”部分对保险法在审判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尚未有确定结论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阐述作者个人的倾向性观点,以期能够引起法律界、保险业界以及社会各界的探讨和争鸣,为将来司法解释的起草和保险法的进一步完善做好理论准备。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 文理解与适用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及其主体)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原则)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保险标的)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效力)  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解除)  第十六条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七条 (保险人说明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 (无效格式条 款)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变更)  第二十一条 (通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协助义务)  第二十三条 (理赔)  第二十四条 (拒绝赔付通知)  第二十五条 (先行赔付)  第二十六条 (诉讼时效)  第二十七条 (保险欺诈)  第二十八条 (再保险)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的保费及赔付)  第三十条 (争议条 款解释)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 (人身保险利益)  第三十二条 (申报年龄不真实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死亡保险的禁止)  第三十四条 (死亡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 (逾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三十八条 (禁止通过诉讼要求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 (受益人的确定)  第四十条 (受益顺序及份额)  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变更)  第四十二条 (保险金作为遗产情形)  第四十三条 (受益权丧失)  第四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杀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免于赔付情形)  第四十六条 (禁止追偿)  第四十七条 (人身保险合同解除)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 (财产保险利益)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  第五十条 (禁止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 (安全义务)  第五十二条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第五十三条 (降低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保费退还)  第五十五条 (保险价值的确定)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  第五十七条 (防止或减少损失责任)  第五十八条 (赔偿解除)  第五十九条 (保险标的残值权利归属)  第六十条 (代位求偿权)  第六十一条 (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 (代位求偿权行使限制)  第六十三条 (协助行使代位求偿权)  第六十四条 (勘险费用承担)  第六十五条 (责任保险)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相应费用承担)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10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12月29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 例(2006年3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年9月21日) 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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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前言

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保险纠纷案件在人民法院商事审判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并且呈现出日益增长的态势。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并于同年lO月1日实施。此次修订对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尤其是保险合同章部分作出了一系列重大调整和修改,无论是对保险行业的发展还是对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在《保险法》修订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应立法机关的要求,在广泛调研和全面总结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立法建议,并且很多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保险法》修订案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妥善解决了因保险法修订所引起的新旧法在司法审判中的衔接适用问题。但是,由于此次《保险法》修订对保险合同章部分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调整和修改,条文从60条调整为57条,被修订的条文达48条之多,可以说,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就保险合同章部分如何把握立法原意、正确理解和适用新的保险法,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后统一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完成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抓紧制定相应司法解释的同时,组织了本院民二庭从事保险审判和研究的法官,以及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多年从事保险审判实践的法官,编写了这本《保险法保险合同章精解与适用》。参与写作的作者均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保险审判实践经验,对于保险法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有的还多次参与保险法立法过程中征求意见座谈会的讨论,有的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执笔者。这些经历是他们了解立法原意的重要渠道,作为一笔财富他们有义务贡献出来和读者分享。

章节摘录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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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27条)

  •     每期理解与适用,我建议大家都买
  •     额,其实我也是半路出家,书大体上还是不错的,只是在写论文的时候,偶然发现这书在某章节的著述是对2008年一期刊的文章的几乎是原文的copy,实在是令我大跌眼镜啊,不过仔细想一下也是,现在中国的学术界可能就是这个样子吧,奚院长也是吉大毕业的,怎么这我也得顶一下啊!
  •     解释还可以,但对于一些实务中的问题,主要是列明不同观点,而没有比较明晰的,看来是为下步做出司法解释留下了空间。
    总的来说,是一本比较不错的参考书。
  •     快递服务及时,书本之纸张质量还行,内容方面案例和实务份量太少,不够详细。
  •     执业3年,越来越觉得这类书的重要!
  •     书小贵。不过法律书都贵,说明知识值钱呀!
  •     实用,挺喜欢
  •     书收到了,但是还没看,看了下体例,第一章是最新合同法,第二章开始讲合同,每个条文后的体例是这么分布的,条文主旨-起草背景与历史沿革-新旧法分析-条文精解-实务中的问题-案例参考-存在的其他问题,总体来说还是不错的,
  •     最高院的这种书是一个系列,实务性比较强,以前基本是法律出版社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的,如侵权责任法,公司法写的都比较好,这次保险法不知道为何是法制出版社出的,看过之后,感觉理论的、探讨的、引用的东西比较多,定论性的东西不多,实务性差了点,观点上似无新意,案例引用也基本是保险法修改之前的,整个书的品质不如同系列,所以我的评价为一般。
  •     这本书是替别人买的,包装还不错,。。
  •     本书对保险法作了详细的解读,并配有相应适滚法条适用的案件,具有操作性、实用性。
  •     特意在网上查询到中国法制出版社,并购买此书。收到后随手翻开发现了问题:318页下部“案例参考”部分数据完全错误!本书为“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主编,这样的结果出现,我无语!
  •     当当网的书价格便宜,书的质量很好
  •     刚刚收到,内容还没看,但纸张的质量不是很好,太薄。
  •     我不知道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我要了六本书。。五本是好的。。第六本是脏的 。。偏旧的! 我不知道你们出于什么目的,。。总是我很不满意。。。。 为了清仓是吧? 垃圾啊!!!!
  •     很好的书,很有参考性权威性。
  •     作为法律职场的朋友,参加保险诉讼的时候的直接依据,写的很详细。值得收藏
  •     内容比较全面,适合法律工作者或者业余爱好者当作工具书。
  •     第一次在卓越订货,昨天晚上订的,今天上午就到了,速度很快,价格也还好,书是工具书,很有用,
  •     对于法律人来说这本书不太适合
  •     女儿喜欢,大 爱!
  •     实用性很高
  •     最高院编的书最大特点就是——贵。当然,书的内容还可以。
  •     可以买一本,好书
  •     实用,权威,是一本不错的工具书
  •     该书注重司法实践,很实用,值得收藏。
  •     这本书很适合法官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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