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人格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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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人民大学
出版日期:2002-10
ISBN:9787300043739
作者:程合红
页数:289页

作者简介

《商事人格权论》以“商事人格权——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内涵及其实现与保护”为题,便是试图对这种兼具人格与财产双重属性的个体利益现象的法理解释与法律保护,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商事人格权"是一个未见诸于法律和法学教科书中的新概念。它的提出,是基于在财产与人格领域,存在着一些在现代商业社会中日益重要的个体利益现象,而这种利益又是单纯用传统的人格权或财产权概念与理论所不能完全解释和充分保护的。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导论――问题的提出
第二章 私权体系及其演变――财产
第三章 商事人格权的客体
第四章 商事人格权的价值评定――人格权经济利益内
第五章 商事人格权的转让――人格权商业利用的法律形式
第六章 商事人格权的民事法律保护――人格权经济利益内涵的维护
附录一 美国法学会1995年《法律重述――不公平竞争(第三次)》(选译)
附录二 美国《加利福尼亚民法典》(选译)
附录三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修订案1994年9月23日通过)
参考文献
后记

编辑推荐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石”这一论断不仅已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所证明,而且也越来成为人们的共识。在人类历史上,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制,依靠法治而促进社会发展、推动文明进步的例证,可以说俯拾即是。而翻开古今中外东西各民族的历史,完全摒弃法律制度而能够保持国家昌隆、社会繁荣进步的例子,却是绝难寻觅。

前言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石”。这一论断不仅已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所证明,而且也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在人类历史上,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制,依靠法治而促进社会发展、推动文明进步的例证,可以说俯拾即是。而翻开古今中外东西各民族的历史,完全摒弃法律制度而能够保持国家昌隆、社会繁荣进步的例子,却是绝难寻觅。盖因在摆脱了原始和蒙昧以后,人类社会开始以一种“重力加速度”飞速发展,人的心智日渐开放。人们的利益和追求也日益多元化。面对日益纷纭复杂的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持就成为一种必然的结果。而在建立和维持一定秩序的各种可选择方案(暴力的、伦理的、宗教的和制度的)中,制定一套法律制度,并以国家的名义予以实施、推行,无疑是一种最为简捷明快、也是最为有效的方式。随着历史的演进、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作为人类重要精神成果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嬗变演进,不断提升自身的境界,逐渐成为维持一定社会秩序、支撑社会架构的重要支柱。17世纪以后,数次发生的工业革命和技术革命,特别是20世纪中叶发生的电子讯息革命,  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不仅直接改变了讯息交换的规模和速度,而且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使人类生活进入了更为复杂和多元的全新境界。在这种背景下,宗教、道德等维系社会人心的传统方式,在新的形势面前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而理想和实际的选择,似乎是透过建立一套理性和完善的法律体制,给多元化社会中的人们提供一套合理而可行的共同的行为规则,在保障社会共同利益的前提下,给社会成员提供一定的发挥个性的自由空间。这样,既能维持社会整体的大原则、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和谐和稳定,又能在此基础上充分保障个人的自由和个性,发挥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创造力,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惟有如  此,方能达到稳定与发展、整体与个人、精神文明与物质进步皆能并行不悖的目的。正因为如此,近代以来的数百年间,在东西方各主要国家里,伴随着社会变革的大潮,法律改革的运动也一直呈方兴未艾之势。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度。在数千年传承不辍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尚法、重法的精神也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但由于古代社会法律文化的精神旨趣与现代社会有很大的不同,内容博大、义理精微的中国传统法律体系无法与近现代社会观念相融,故而在19世纪中叶,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绵延了数千年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最终解体,中国的法制也由此开始了极其艰难的近现代化的过程。如果以20世纪初叶清代的变法修律为起点的话,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制变革活动已经进行了近一个世纪。在这将近百年的时间里,中国社会一直充斥着各种矛盾和斗争,道路选择、主义争执、民族救亡以及路线斗争等等,使整个中国一直处于一种骚动和不安之中。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变革在理论上会给法制的变革提供一定的机遇,但长期的社会骚动和过于频繁的政治剧变,在客观上确实曾给法制变革工作带来过很大的影响。所以,尽管曾经有过许多的机遇,无数的仁人志士也为此付出了无穷的心力,中国近百年的法制重建的历程仍是步履维艰。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期,“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宣告结束,中国人开始用理性的目光重新审视自身和周围的世界,用更加冷静和理智的头脑去思考和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中国由此进入了具有非凡历史意义的改革开放时期。这种由经济改革带动的全方位民族复兴运动,也给蹉跎了近一个世纪的中国法制变革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  无限的发展空间。  ……

内容概要

程合红,1967年2月生,河南省滑县人。1987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并短暂留校于民法教研室任教;199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民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民商法专业法学博士学位。先后于郑州铁路局检察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从

章节摘录

  大于后者;但对后者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渐提高。以传统民法的代表——德国民法体系为例,则部分为“外部的”体系方法,即概念式体系;部分则以被调整生活领域的区分为基础,适用“内部的”体系方法。其中,债法及物权法、所有权与限制物权的区分及民法典的总则部分是以概念式体系为基础的,取向于生活领域的则主要是亲属法、劳动法及商业团体法。然而,概念式的区分在后者中也扮演重要角色,例如,法人与共同共有、处分行为与债权行为等,均属于概念式体系。与民法典不同,通过判例而发展的民法,则受到“内部的”体系方法的影响较大。  (二)“外部的”体系方法对财产权与人格权之间关系的影响及其不足民法中的诸多权利概念都是根据“外部的”体系方法创制的,因此形成了一个抽象的权利概念体系。如物权、自物权、他物权、所有权(完全物权)、限制物权和绝对权、相对权等概念,均属之。对于财产权和人格权,传统民法也是按照这种思维方式来认识的。“外部的”体系要求概念的抽象性,而最抽象的概念都只容许有两个彼此处于矛盾对立关系的导出概念,只有如此才能保障体系所要求的圆满性。因此,权利概念总是处于对偶概念的状态中,如上述自物权与他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等。民法中还有其他这类概念,如在法律上有意义的东西不是权利主体便是权利客体,一个物若非不动产即为动产等。在两个对偶概念中,不容许有第三者插足。以这种思考方式来看待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关系,则必然得出两者之间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如果一种权利不是财产权,便必然是人格权;反之,亦然。在两者中不存在“中间地带”。  “外部的”体系的思考方式,要求将各种各样法律上重要的生活事件和形态都逐一地分配到一个被精细思考出来的、由彼此相互排斥而且不会变更的“抽屉”所构成的体系中,而只要将相应的“抽屉”抽出,就可以发现相应的生活事件或形态。但是,实践证明这只是一种幻想,是难以实现的。因为,一方面,生活实践和形态之间并不具有概念体系所要求的僵硬界限,毋宁常有过渡阶段、混合形式及以新形态出现的变化;另一方面,生活本身经常带来新的创构,它不是已经终结的体系所能预见的;另外,为了构建一个概念体系,立法者必须应用一种语言,而这种语言很少能够达到概念主义所能达到的精确度。以概念体系的思考方式来界定财产  权与人格权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是不完全正确的。必须承认两者对相应权利现象概括的不足性,承认两者之间所应具有的过渡阶段、中间地带和可能出现的混合形式。支持这种观点的理论显然不能是“外部的”体系的思考方式,只能求助于“内部的”体系的思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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