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保险法评论(第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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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10
ISBN:9787513015592
页数:420页

作者简介

《海商法保险法评论(第5卷):责任保险在我国的适用与发展 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研讨会专辑》内容提要:鉴于近年来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理论界有关食品安全保险的话题,也使得责任保险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和发展成为中国保险业可持续发展趋势的焦点。为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与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共同在北京召开“责任保险在我国的适用和发展--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研讨会”针对责任保险的理论构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与交强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于其他保险等专题展开研讨,《海商法保险法评论(第5卷):责任保险在我国的适用与发展 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研讨会专辑》将与会学者、专家的论文编辑成专集,以求加速我国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并提升我国保险法律制度体系的调整水平。

书籍目录

第一编  责任保险制度理论构建研究
论责任保险承保责任的范围
试论保险合同中特约条款诸问题
责任保险代位权理论问题研究
关于责任保险对侵权法影响的批评与思考——从矫正正义、道德风险和制度成本的
角度
对于责任保险偏离民事责任趋势的几点看法
论我国责任保险立法的完善——以新《保险法》第65条为中心
英美法国家责任保险危机及其缓和
第二编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与交强险研讨
机动车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与保险人针对复数第三者的
赔偿义务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被保险人范围研究——基于保费原则的视角
论交强险中“第三者”的界定
我国交强险经营若干法律问题评析
交强险需要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从立法与司法的悖论谈起
交强险涉诉的难题及对策
第三编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论证
论创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与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的比较研究
关于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取代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的思考——兼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市场定位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设计(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主体构成与认定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设计(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分配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设计
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若干问题探析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几点思考
我国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责任保险的探讨
第四编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其他责任保险研讨
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对我国海洋环境责任保险的启示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单承保渐进性污染的法律思考
论我国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来自交强险制度的启示
专业责任保险在台湾地区之适用和发展——以律师、建筑师工程师、医师责任保险为例
医疗损害风险社会化分担机制——以日本医师会医师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为
中心

编辑推荐

《海商法保险法评论(第5卷):责任保险在我国的适用与发展 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研讨会专辑》编著者贾林青。该次研讨会以责任保险,尤其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我国的适用和发展为主题,对此,与会的学者、专家和实务工作者进一步针对责任保险的理论构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与交强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其他保险等专题展开研讨,发表了各自的真知灼见,交流了独到的体会和思想,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内容概要

贾林,青现就职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职称教授,主要从事民法、商法、保险法、海商法的教学和科研,并担任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的副主任。同时,就任中国保险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以及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章节摘录

版权页:   除对第三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外,我国《保险法》第62条还规定责任保险代位权相对人限制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本条中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应当做广义的解释,是指作为自然人的保险人,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也有学者认为,上述人员是基于近亲属关系而属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至于是否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则不受限制。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以及虽然没有亲属关系但在同一家庭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同样也应视为家庭成员,保险人也不得对其行使代位权。本条中的“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应当做狭义的解释,是指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被保险人的内部工作人员。也有学者认为,“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是指为被保险人利益或者受被保险人的委托或者与被保险人有某种特殊法律关系而活动的人,包括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合伙人、代理人等。 然而,问题远不止这么简单。如果被保险人或者第三者并不都是自然人,情况就复杂得多,因为是否存在“经济上利害关系”以及这种利害关系的远近难以确定。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保险人能否向国家行使保险代位权呢?或者说,保险代位权的相对人是否包括国家?在一般财产保险中,加害第三者若为国家的情形下,保险代位权的规范价值依然存在,并没有必要对国家给予特殊的保护,因此,保险代位权的相对人包括国家。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也并未禁止保险人对国家行使保险代位权,但是在责任保险代位权的行使中,此问题将涉及《国家赔偿法》以及转承责任的问题,故在本文最后的转承责任等特殊问题中详细论述。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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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3条)

  •     都是保险方面的文章,应该有好东西,人大出品啊。
  •     换货很快,没怎么问理由就给换了,赞一个
  •     保险类论文书籍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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