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4
ISBN:9787562009566
作者:王泽鉴
页数:717页
作者简介
《民法概要》内容着重于阐释民法的价值理念,分析讨论权利体系、法律行为、债之关系(尤其是契约及侵权行为)、物权、亲属、继承等重要制度的功能,并提供若干相关统计资料,使读者能较宏观地了解攸关个人权益及社会经济发展之私法秩序的理论架构与实际运作。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民法的意义与性质 第二章 民法与私法 第三章 民法的法源及民法的解释适用 第四章 台湾社会变迁、民法基本原则及私法秩序的发展第二编 民法总则 第一章 绪说 第二章 人:权利主体 第三章 权利客体 第四章 权利变动 第五章 期日与期间 第六章 消灭时效 第七章 权利的行使第三编 债(一):债之通则 第一章 债编的体系构成及债之关系 第二章 债之发生 第三章 债之标的 第四章 债之效力 第五章 多数债务人与债权人 第六章 债之移转 第七章 债之消灭 第一节 债之消灭的意义、原因及效力第四编 债(二):各种之债 第一章 总说 第二章 让与财产权的契约 第三章 以物供他人使用或收益的契约 第四章 劳务及工作给付契约 第五章 具共同团体性的契约 第六章 债权的有价证券化 第七章 承担风险的契约第五编 物权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物权变动 第三章 所有权 第四章 用益物权 第五章 担保物权 第六章 占有第六编 亲属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亲属关系 第三章 婚约 第四章 结婚 第五章 父母子女 第六章 监护 第七章 扶养 第八章 家、亲属会议第七编 继承 第一章 继承法的“宪法”基础及结构原 第二章 遗产继承人 第三章 遗产的继承 第四章 遗嘱 第五章 继承法的体系构成及实例解说
编辑推荐
系为学习民法者提供基本参考教材,兼作初学入门及综合复习之用。“现行民法”多达一千二百七十四条,如何加以“概要化”,诚属不易。
内容概要
1938年出生于台湾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章节摘录
第三款 债权的实现及自然债务 一、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基于债之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请求力)。债务人怠于履行其义务时,法律并不主动采取行动,而是让债权人自行决定是否实现其权利。债权人一旦决定行使其权利时,法律则提供其权威、力量及制度,使债权人得诉请履行(执行力),必要时并得强制执行:于特殊情形更容许债权人自力实现其债权,例如采取自助行为(第一五一条)。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的强制而为给付时,债权人得保有此项给付,债权乃成为保持此项给付的法律上原因(保持力)。 二、不完全债权与自然债务 (一)不完全债权 债权通常均具有前述请求力、强制执行力、实现力、及保持力。债权欠缺某种效力的,亦属有之,学说上称为不完全债权。例如婚约不能强迫履行(第九七五条),债权请求权罹于消灭时效时,债务人得拒绝履行(第一四四条)。其有请求力,但欠缺执行力的,例如关于夫妻履行同居义务的判决,不得强制执行。 (二)自然债务 自然债务的概念源自罗马法,有时用于不能依诉请求的给付义务(如罹于消灭时效的债务)。有时指基于道德上义务而发生的“债务”。有时指因不法原因而发生的“债务”。有时更不加区别,兼指诸此情形而言。用语分歧,使用之际,须明确指出系指何种情形而言,并避免由此导出不合理的推论。须注意的是,赌博系违反法令(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属无效,故赌债非债,不得请求给付,其已为给付者,具不法原因,不得请求返还(第一八O条第四款)。
图书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