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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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日期:2010-5
ISBN:9787509318454
作者:《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编写组 编
页数:138页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配套规定(第4版)》主要内容简介:著作权法是保护作者以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调整的法律关系因作品创作而产生,表现为作者与传播者、作者与使用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相互关系。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作品的范围]  第四条  [非法作品不受保护]  第五条  [不适用本法保护的对象]  第六条  [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第七条  [著作权管理机构]  第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的范围]    第十条  [著作权的内容]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第十二条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三条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四条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六条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七条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八条  [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第十九条  [著作权的继受]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    第二十一条  [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定教科书的法定许可]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著作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的出质]    第二十七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中未明确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著作权使用费的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取得他人著作权使用权者的权利限制]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条  [出版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专有出版权j    第三十二条  [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报社、期刊社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者、报社、期刊社对作品的修改权]    第三十五条  [出版演绎作品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权的保护期]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著作权人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时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电影作品的义务]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七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第四十八条  [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第四十九条  [赔偿标准]  第五十条  [诉前禁止令]  第五十一条  [诉前证据保全]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  第五十三条  [有关复制品侵权的过错推定]  第五十四条  [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  [著作权纠纷的解决]  第五十六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救济]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  第五十八条  [出版的含义]  第五十九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第六十条  [追溯力]  第六十一条  [施行日期]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8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8日)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2月20日)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档案查询办法(2009年3月10日)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5月7日)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2006年11月22日)  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修订本的通知(1999年3月3日)请示答复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1999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自贡市五星广告灯饰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的答复(1996年12月17日)  关于对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2004年3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由之、郑乃章诉刘桢、卢碧亮著作权纠纷案的复函(1992年4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别人代为起草而以个人名义发表的会议讲话作品其著作权(版权)应归个人所有问题的批复(1988年6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国础诉叶毓山著作权一案的复函(1990年1月22日)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2003年10月17日)  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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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配套规定(第4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1.以法释法将与主体法条文联系紧密、能直接对主体法条文有注释说明作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置于土体法条文之下,标明效力层级,从最权威的角度对土体法条文进行解读2.请示答复收录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对于具体问题的请示答复这些请示答复是对具体法律适用的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处理所作出的答复,反映了对某一具体问题或个案的处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3.条文注释对主体法条文以及密切联系的条文进行综合适用解释,注释法条中的重点、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4.案例指引紧扣法律条文,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

章节摘录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根据国务院2004年制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迄今,在我国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并经民政部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一家。1994年该协会经国家版权局和外交部批准,加入了国际作者作曲者联合会,使我国的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在国外获得实现,同时履行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著作权公约所承担的国际著作权保护义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需要注意的:一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能够管理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不能够管理著作人身权;二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主张权利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而不是以著作权人的名义进行;三是必须有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来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公益法人。本条同时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4年国务院制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读者可以参阅其中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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