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民法 > 物权与担保案件裁判依据与规则适用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日期:2010-8
ISBN:9787509320921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446页
作者简介
《物权与担保案件裁判依据与规则适用》主要内容简介:司法实务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不断寻找法律依据和适用规则,以达到精确适用法律的目的。而这些内容不仅分布于各个效力层级的法律文本中,更散见于司法实务部门的重要会议纪要、业务指导文件和典型案例中。本套丛书通过对法律文本所做的专业化整理和精细化加工,提炼出法律职业人士办案、诉讼需要掌握的最核心的信息,为读者迅速、全面、准确找到法律依据和适用规则提供强大的支持。
书籍目录
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26 物业管理条例/245相关法 一、综合/263 二、土地、房屋所有权/357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410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422 五、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435
编辑推荐
《物权与担保案件裁判依据与规则适用》:最全面的裁判依据文件最翔实的案件审判参考最核心的法律适用规则最典型的公报指导案例裁判依据收录人民法院可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文件。请示答复精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相关部门针对具体问题做出的具有一般指导意义的批复、答复和复函等。审判参考提炼司法实务部门重要指导意见、会议纪要、领导公开讲话、答记者问、业务指导出版物等材料中案件的审理规范和裁判标准。指导案例附有反映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思路及审判观点,具有引导同案同判作用的指导案例。
章节摘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财产转让]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为其他债权担保]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财产价值保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抵押权顺位的放弃及抵押权变更]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图书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