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折 磨难 追求(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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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2
ISBN:9787301171165
页数:966页

作者简介

《曲折 磨难 追求:首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学术论文集(套装上下册)》内容简介:除了大会主题论坛外,本次论坛还举行了以下12个分论坛:共和国的辉煌与法学教育、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新中国商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新中国民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新中国民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新中国国际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新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与展望、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新中国法理学研究回顾与展望、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新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新中国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新中国法律史学研究回顾与展望。
这是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法学界首次各学科专家会聚的最高层次的学术盛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委派江必新副院长出席论坛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向论坛发来了热情洋溢的贺信,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培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等到会祝贺。协办方代表、英特尔中国执行董事戈峻先生也发表了热情洋溢的演讲。

书籍目录

上册
 法理学
  中国法学与中国改革的社会动力
  法学创新、制度转型以及中国的软实力
  构建开放型结构的法律渊源理论——对我国法律渊源理论的反思
  试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中国化
  不确定法律概念获得确定性的路径
  现代性的精神维度与法的主体性——兼论后现代性视角下的法的主体性
  略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西安市临潼区城管综合执法状况观察报告
  中国法律心理科学研究三十年
  中国军事法学研究取得突破性重大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三十年回顾
  中国法治道路的探索——以纠纷解决的正规化和非正规化为视角
  中国法学的体系和分类
  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的特色及其优越性——新中国检察制度六十年的传承、发展、审视与展望
  中国法治六十年的回顾与反思
  摒弃“五个主义”——中国法学六十年反思
  对中华法系的再认识
  激励法学要言
 法律史学
  从“阶级本位?政策法”时代到“国、民本位?混合法”时代——中国法律文化六十年
  从民主法制到人权法治——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我国宪政建设
  论新中国法学的起步——以“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司法改革运动”为线索
  陕甘宁边区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艰难历程和深刻教训
  巴楚文化圈民族法文化论纲
  黄遵宪《日本国志》对中国法制近代改革影响探析
  王宠惠与中国法律近代化——一个知识社会学的分析
  关于毛泽东等对赵五贞花轿自杀评论的考察研究——“五四运动”后毛泽东等对改革婚制的基本主张
  法律文化交流的一般原理及其作用——以中日法律文化交流为个案的分析
  外国法制史学科在我国的发展与展望
  重新认识中国法律史
  走人类学的路,开创法史学新天地
  总结过去 开拓未来——中国法制史学发展六十年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宪法学六十年发展经历
  国学与宪政
  人民政协法治化的理论与实践
  关于繁荣中国宪法学的思考
  略论中国公民社会经济基本权利的保障
  两院制不宜与多党轮流执政等相提并论
  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法制建设回眸之行政立法
 刑法学
  新中国刑法学发展六十年
  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现状与未来
  论黑恶势力犯罪概念、现状与治理对策
  中国刑法罪名解释的历史发展——纪念中国法学六十年
  论对合犯与共同犯罪
  判例变更溯及禁止原则探究——兼论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鉴借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六十年的演进
  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对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的质疑
  “犯罪客体”非法治成分的理论与实践批评——从政治与法.治的相互关系中重新审视“犯罪客体理论”
  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平衡问题初探
  全球化时代刑法(理论)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少年法学在中国的发展和定位——中国法学急需建立的一门新学科
  刑法的机能新论
  刑法学研究:问题及其改进
下册
 商法学
  商法六十年的变革:一个学术视野里的思考
  论软商法
  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科学化与非政治化:美国公司治理规则研究述评——以对《萨班尼斯一奥克斯莱法案》的反思为视角
 民法学
  中国民法学六十年发展的启示
  中国婚姻法学的制度建构与实践进程——写在中国婚姻法学六十年
  新中国民事立法的基本经验及其评析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历史、现状与前瞻
  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六十年
  婚姻家庭法学六十年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论生态人的法律人模式
  “小矿”法律定义探析——写在我国《矿产资源法》修改之际
  三十年中国环境法治的理论与实践
  我与能源法学和自然资源法学——简述两个新学科的创建与发展历程
  气候变化的法律应对
 经济法学
  六十年来我国劳动法的发展与展望
  论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经济法理论创新与应用——30年回顾与启示
  反垄断法——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里程碑
  软法的真谛论纲——主要以经济领域为视角
  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的变革——中国经济法制建设回顾与前瞻
  回归本来意义的合作社——改革开放30年的中国合作社立法
  “农村资金互助社”法律规范之缺陷分析
  从纳税人权利保护角度谈我国《税收征管法》的修改与完善
  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重要成果之人宪
  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经济法新课题
  分析国际金融危机执行财政货币政策加强法治保障——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金融财税法治建设的回顾
 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六十年
  构建和谐民事诉讼须有强制措施作保障——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立法经过
  回顾与展望
  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六十年的回顾与展望
  强制执行立法模式研究——兼论我国强制执行法的制定
  纠纷运动的理论框架
  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研究
  社会变革与民事诉讼法的转型——民事诉讼法六十年发展及其规律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六十年
  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松原市两级法院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情况调查
 刑事诉讼法学
  新中国建立初期司法改革运动评说
  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刑事诉讼法学
  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三十年
  《刑事诉讼法》再修订过程中需要处理的几组关系
  我国少年审判机构改革历程回顾与展望
  刑事辩护的现代法治含义解读——兼谈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刑事诉权理论的导入略谈——兼论刑事诉讼法学的一点反思
  《刑事执行法》立法刍议
 国际法学
  旗帜鲜明地确立中国在构建nieo中的战略定位——兼论与时俱进,完整、准确地理解邓小平“对外28字方针”
  论创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律环境——纪念上海解放与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
  中国国际私法学六十年之回顾与展望
 法学教育
  诊所式法律教育,一门深受学生青睐和欢迎的法学课程——来自福州大学阳光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报告

编辑推荐

《曲折 磨难 追求:首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学术论文集(套装上下册)》是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章节摘录

第二点是我们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现有关于习惯的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是个别性规定,并不能作为一般性规定。这样,法律上的个别性和专门性的规定能不能普适化,是我们思考的问题。所谓普适化就是不要只局限在相邻关系,能不能扩大到所有的民事行为领域?能不能扩大到所有的商事行为领域?再往前推,能不能扩大到行政、刑事审判领域?在整个司法领域中,习惯能不能成为重要的规范?人们会问,刑事审判怎么会和习惯有关系呢?其实是有关系的,某些人的犯罪动机和原因是和习惯有关系的,如果能够把习惯作为刑事司法的考量因素,对其定罪量刑是有影响的。司法解释也一样,司法解释只是解决了彩礼的退赔问题,能不能扩大到其他领域?当然实践中有些法院突破了这些规定,如姜堰市法院搞的制度,其实是在突破,这种突破有没有合法性的根据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他们关于彩礼的规定,认为司法解释要尊重当地习惯,而当地的习惯是:男方反悔的时候,按照当地的习惯彩礼是不退的,女方反悔则要退。这种情况下退多少就是比例问题,在这个比例问题上,他们制定了依当地习惯退赔的标准,按照这个标准去裁决彩礼退赔问题。他们有三年的调查,有57件彩礼退赔案件,调撤率达到82%,没有一件上诉的。那么能不能让习惯进入大司法领域?这是我们的最终目标。我们可以根据最终目标一步步来。最终的目标是整个进入立法,但是从阶段性来讲有阶段性的安排。第三个问题是最重要也是最集中的问题。就是当法律把习惯作为一种规范依据确立进入法律之后,还是没有最终解决问题。因为习惯存在多面性,我们不能把所有习惯都拿来作为裁判依据。习惯中也有很多残酷的东西。有一个真实的案例。中国有“同姓不婚”的习俗,在20世纪90年代一个村子有一对姓刘的男女相恋,实际上已经出了“五服”之外了,但由于他们是同姓相恋,而且男的把女的叫做姑姑,家族认为是奇耻大辱,反对他们相恋,后来两人消失了,不见了,村子里人以为他们私奔了。后来一个工作队到村里去工作,农民挖山的时候挖出来一具尸体,发现就是其中一个人。经侦查,是当年因为反对他们同姓结婚,家族召开会议,村党支部书记还是他们家族的首领,他们开会决定把这两个人杀死,执行的是男女双方的父母,而且杀死之后把他们分别埋在山坡的两边,让他们死了之后也不能在一块。这样的习俗能认同吗?所以我们说习惯是多样的,它面临的问题更多的是判断的问题。习惯在立法上确认了,但其内涵是与法律不一样的。立法时可以规定“按照当地习惯”。法律中的习惯只是一个概念,一个空壳,只有进到具体的事件中,空壳里才能装满具体的内容。法律是非常明确的,如民事法律、刑事法律都非常具体和明确,而习惯不同。必须针对具体的纠纷和事项我们才知道具体的习惯是什么。这样一来,当法律确认了习惯的法律地位之后,我们还要面对判断的问题。由谁判断?因为习惯具有多面性、多样性。多数人认为应交给法官进行裁决。这可以说是占主流的一个思路。但是在中国,如果把这个判断权力交给法官,就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如果我们对习惯没有确认,那么不同的法官对习惯的确认是不一样的。所以姜堰市法院是采用由法院来制定文件,对习惯进行具体规定。就是对所有的习惯进行调查,然后由法院通过制定文件来取舍。根据当地的习惯规定男方反悔的时候退多少比例,女方反悔的时候退多少比例,用比例来作出规定。当出现这样的案件时,大家都能接受,因为这个规定本身来自于民间,为民间接受。所以回到判断的问题,应通过规范性的方式把相应习惯相对确认下来。当然这里会有很大的漏洞,因为你再确认,也不可能把所有的问题都解决。不过习惯的引用也是有限度的,不可能所有的问题都由习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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