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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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1
ISBN:9787562013020
作者:[美]诺内特,[美]塞尔兹尼克
页数:143页

作者简介

这本书的标题表明,作者的目的是要改造法制,设定一个符合社会变革需要的规范性模式。其基本构思是:使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统合在一定的制度之内,通过缩减中间环节和扩大参与机会的方式,在维护普遍性规范和公共秩充的同时,按照法的固有逻辑去实现人的可变的价值期望。从法制的进化过程来看,这种“回应型法”的出现是具有某种必然性的。他们把社会上存在的法律现象分炻种类型:“压制型法”、“自治型法”以及作为改革方向的“回应型法”。
本书的主张与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及庞德(Roscoe Pound)式社会学法学的研究方向基本上是一致的。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甚至宣称,回应型法才是这些务实派法律理论的真正的纲领。因为它标志着法的进化更高级阶段,是自治型法的继承和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回应型法的既是普遍性的、又是特殊性的;或者说它非常近似于黑格尔所描述的辩证的状态:只有理性的事物才是现实的,只有现实的事物才理理性的。

书籍目录

总序社会变革的法律模式(代译序)序言Ⅰ 法理学与社会科学 法律理论与权威危机 一种社会科学策略 一种发展模型Ⅱ 压制型法 压制与权力系统 官方观点 强制机器 二元法与阶级正义 法律道德主义与惩罚性法律Ⅲ 自治型法 正统性与自治 法律与政治分离 法律形式主义与规则模型 程序与自我约束 要求服从 法律批判与法律发展Ⅳ 回应型法 目的的支配地位 义务与文明 法律参与和政治参与 从公平到能力结语:法律衰亡的两种方式索引

媒体关注与评论

  总序  总序  现代法制的建设能否成功,不仅取决于政治的力量,也有赖于学术的质量。因为无论是总结本国的实践经验把它抽象为普遍适用的规范,还是借鉴外国的成功方法以缩短摸索的过程或减少失误的代价,都需要能保证择优决策的见地,从而也就需要在法律、制度及其社会效果研究上的理论造诣。  那么,怎样才能提高法律学术的质量呢?主要途径不外乎三条:弘扬文化遗产、进行知识创新以及输入海外学说。而在中国,要实现法学的创造性发展,首先必须大力采撷世界上先进的  研究成果,咀嚼其章句,玩味其技巧,消化其原理。  众所周知,中国法家的传统是“法无二解”、“以吏为师”,法解释的技术和法现象的学说因而不得昌明。尽管在两汉时代民间曾有过律学之盛,魏晋以降国家也设了律博士之制,但是,随着德治精神浸润整个社会,律学日渐式微。依法治国的制度构思,在宋朝中叶一度回光返照之后,便无以为继,终成绝响。从那时起直至近世,在中国土大夫的普遍心态以及传统学术的整体格局上.律学的地位可以说是无足轻重。这与文艺复兴后西欧知识界崇尚法学的风气适成对照。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这种缺陷,要振兴中国的法律学术,不得不特别致力于移译和钻研西方典籍。  外国法学名著的汉译,可以追溯到1839年,当时,林则徐出于办理外交、周旋列强的需要,约请美国医生伯驾(PeterParker)翻译了瑞士法学家滑达尔(E.dc Vattel)的名著《万国律例》(Le Droit des Ccn)的有关章节。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A.P.Martin)翻译的《万国公法》于1864年问世,该书以及此后其他若干法律译著的陆续出版,极大地促进了西方法律知识在中国乃至日本的传播。  但是,中国学者自身有意识地精选海外法学不朽之作翻译出版的努力,却是在百日维新失败之后,以严复翻译孟德斯鸠的《法意》为典型。这时,邻邦日本早已后来居上,对荷兰、英国、法国和德国的法规和理论进行了较系统的研究,并据此确立了制度建设的方针措施。从1877年起,翻译和研读西方法律文献的热潮席卷东瀛列岛,不过十余年便有一批法律俊才脱颖而出。清末立宪期间修汀法律馆编译的《法学名著》就包括了不少日本法学家的沦述。沈家本为该书作序,其中对比中日两国研究西方法学的不同态度、不同结果,感慨万端,跃然纸上,直到20世纪即将结束的今天,他那沉重的叹息声仍在撞击着我们的心灵,引发着我们的反省。  值得欣喜的是,我国近年来,一大批翻译、介绍和研究西方法学经典的颇有份量的出版物纷纷问世,透露出“春江水暖”的消息;由几位广受尊敬的前辈法学家指导和推行的“外国法律文库”的编译工作,还显示出了“极高明而道中庸”的恢弘气象。  为承继前贤鸿图,我们,一群分布在国内和海外的法律学徒也集结起来,愿以绵薄之力,推动沟通东西学术、接轨国际法制的时代大业。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热忱支持下,我们创办了“当代法学名著译丛”。

章节摘录

  法律上的财产控制成了事实上的人对人的控制。……我们看到,所有权因此承担了某种新的社会功能。在没有规范上的变化和没有集体意识出现的情况下,一种事实上的权利被加置于个人对有形物的绝对支配上。这种权利不是建立在特定法律条款的基础上。它是一种控制权,是发出各种命令并实施它们的权力。……我们还看到,这种对权力和劳工关系的调整,对于整个资产阶级法律学说来讲仍然是隐蔽的,因为他们的法律学说只是意识到其最形式、最一般、也最外在的局限,即,它的基础是雇佣契约。[31]  2.法律把依附制度化。依附的穷人被当作“国家的监护对象”(wards of the slate):他们从属于特定的制度(福利制度、公共住宅制度等),官僚的监督使他们身分卑微,各种官方分类(例如,那种把“有价值的人”区别于无价值的穷人的标准)使他们蒙受羞辱。因此,那些仁慈的意图如果仅仅是勉强地扶助和指向无能为力的受益者,就只能造成一些新的服从模式。  3.法律通过各种方式,比如用有关流浪罪的法律把贫困状况刑事化,来组织针对“危险阶级”的社会防御。  压制只是阶级正义的一面。阶级正义的另一面是强化特权。当统治集团获得国家的保护并利用国家授与权利的权威时,就产生了一种二元的法律体系。无特权者的法律主要是“公法性质的”,它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加以操纵,并与政治和行政便宜性的诸项要求相协调;它的任务是控制;它的特性是规定性和严厉的刑罚性。然而,与这种无特权者的法律相伴,我们也看到另一种法律的发展。这种法律以权利为中心,它是便利性的,并且主要是“私法性质的”。这种特权者的法律保护财产权,并确认财产遗赠、契约汀立、合伙经营等行为的自主的社会安排。它相对说来不受政治的干扰,由独立的法院加以实施,并玨更多地是由先例而不是立法来塑造。在这里,国家被限于某种被动的角色;它是私人纠纷的一个仲裁者,是白己未曾制定的规则的维护者。  因此,构成悖论的是,法律秩序借以确认社会服从的动力,恰恰是脱离压制型法、并朝着能够摆脱和控制国家权力的法律制度演进的一个主要根源。这些动力为那种能够使政府负责任的“法治”奠定了基础。换言之,二元法把向自治型法转变的某种机制恰好筑人了压制型法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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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4条)

  •     中国的法律与社会会去向何处?诺内特等人在论文中构造了压制型法、自治型法与回应型法,指出它们之间有一种义理上的进化关系——一个比一个高级。但是能否转变成为社会事实,却要取决于社会的条件和意愿。看来,这三种类型不是一个历史规律,而是一个认识社会与法律的工具。发展这个词的复杂含义就体现在这里,时间虽然流逝,可世界却跌入黑暗的深渊。就中国而言,人们通常认为中国还居于压制型法的阶段。法律与政治不分,政府强势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民意缺乏有效的表达机制,权利观念羸弱。似乎中国走在从压制型法去往自治型法的路上。可是我现在倒是有些另外的想法——也许我们处在异化的回应型法的阶段。近代以来中国的问题是富强与独立,这需要一个有非凡动员能力的政府。基于中国幅员的辽阔,人口的众多,文化的繁杂,武力是极其不经济的,亦是无效的。唯一可行的是通过某些手段将人民整合到这个巨大任务中。一个较为简便的方法是民主。可是中国缺乏西方的民主质素,但通过改造民本,并通过天意和具体的物质利益(打倒土豪分田地)也达到了同样的效果。而此种革命天意模式被传承了下来,它的体现就是那句响彻云霄的口号——为人民服务。政府的治理正式这种方式展开的——到人民群众中去,资源是这样流动的——上山下乡,简政放权,甚至司法也要成为人民司法——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华文明也被置于非常重要的位置。这些都非常吻合诺内特对回应型法的界定,但是中国缺乏法律参与与政治参与。这些都是通过西方自治型法的法律程序与民主管道实现的。由于这些要素的缺乏,一旦当回应出现互动问题,强制恐怕就在所难免。中国看来需要像新儒家所言的“坎陷”,必须加强自治型法的修炼。因此,我们就可以理解季卫东先生对诺内特等人的小愠怒和批评,因为中国不需要走向回应型,而是要补补课。补课则要从程序入手,正是季卫东先生开的方子。
  •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与经济法变迁美国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涌现出种种社会危机,学者们认识到原有的法律体系无法完成其维持社会秩序的任务,因此需要新的法律理论指导法律的转变。针对当时兴起的批判法学思潮,作者也试图通过建立对法律的新认识加以回应。在第一章中,作者阐述了提出这种法律分期理论的方法论。首先,是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分析法律,即把法律视作是“可变的和场合性的”。他强调法律始终与多重维度(如强制、国家、道德)相互作用,法律的本质也包括多个方面。从理论上抽象而割裂地论述,是不能认识到法律的本质及其完整的运作情况的。因此,我们需要关注法律与以上多重维度在具体情况下如何相互作用,每一维度作用的程度如何。这便是社会科学的方法。作者的第二个路径,是将法律置于一个发展模型中,即承认法律的转变存在某种倾向,并且后续的变化是建立在已存秩序之上的,所以称之为“高级阶段”。但是,不同阶段之间并不存在好与不好之分。一个“更高级的阶段”只是在当时情况下更有能力解决既存而迫切的矛盾。另外,发展模型的一个作用是揭示原有秩序的局限性,反映出转变的原动力。这种原动力,即当时阶段下存在的紧张和矛盾,既可能推动前进,也可能导致倒退。这也许可以解释反对改变现状的意见以及认为改变反而是退步的担忧。本书接下来的三个章节,分别论述了压制型法、自治型法以及回应型法。压制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强制或得到同意,而在于当权者多大程度上考虑被统治者的利益。压制是“自然的” ,或者说是一种“历史必然”,是统治者为达成目标或无法满足一些社会需求而必然采取的态度。所以,即使为了达到良性的目的,经过理性的思考,也会进行压制。所以,压制不可以用好或不好来衡量。作者指出,压制型法具有两大特征。一是法律与政治紧密结合;二是官方的自由裁量权广泛。前者说明压制型法有很强的工具主义特征,表现为法律规范对政治亦步亦趋,顺应“官方观点”的要求,维护现有秩序:比如利用一定的经济或福利制度,稳定阶级之间的秩序; 压制型法要求文化一致,采用“法律道德主义”。压制型法将过去道德风俗加以维持的内容纳入法律,将道德共同体中那种“违反就是背叛”的模式纳入整个法律体系。使得惩罚的重点从“违背某种价值”转向“违背行为”本身,从而起到固化秩序,树立不容侵犯的权威的效果。而第二点中的“官方”理解为统治者这个利益团体。主要是为了维持权威,使得权威不受到挑战,便于维护特权利益。压制型法的这两个特征,决定了它对权力的正统化作用的有限性。它仍然明显地维护特权。因而不能实现“以认同为基础的稳定” ,是一种法律“初始又不安定” 的阶段。计划经济可以认为是压制形态在经济法领域的典型体现。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前苏联法律体系下受到重视。经济法与行政的经济指令是高度统一的。它拒绝考虑或否定在当时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秩序下无法满足的经济要求。比如严厉地惩治”投机倒把“行为;在中国,更是将这种”社会主义的”经济观与传统中对商人牟利行为的歧视结合在一起,从而利用了风俗和道德的压制力量。自治型法是为了解决这种“不安定”状态产生的,也就是通常提到的“法治”。法治的核心是法律规则的最高权威,而不是官员、个人。自治型法的主要意义是使得权威正统化,它的主要属性成为其正当性的理由。 第一个属性是法律与政治分离。这使得法官的裁决“非政治化”,从而获得了中立的地位。使得法律不再是为统治服务,而是将权威服从法律。法官的裁判可以不关注其政治影响。这种观念与规则、程序之治互相促进。第二个属性是法律秩序的规则模型。规则建立起法律自治的结构,将维持秩序的目标也纳入其中,使得遵守规则与合法等同起来。这虽然会造成“法条主义”或“现代官僚主义”的弊端,但相比自由裁量的恣意尤其进步的意义。继之遵循规则而来的是“程序”,它是“公正使用规则的显而易见的保障” 。程序使法院获得超越政治的正统性,它使得行政要依循一定的办事途径,作为交换,经过程序确立的规则得到切实的遵守。程序确立的正当性背后的逻辑是:实质正义将是良好程序的必然结果。但是如果这种标榜的公平程序实际上不能满足实质正义的重要权利要求,它的正当性仍会受到怀疑。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长期讨论,推动法律进步。自治法由于具有了程序、规则等组成的正当性,因此有权要求公民无条件地遵守理论上完全公正的法律。因此,自治法第四个属性是要求忠于法律,即要求公民与官员都要遵守法律。由于自治型法对遵守规则的严格要求,需要对规则进行审慎的解释,并且在官员行为违反规则时予以否定,需要借助于更高的指导性原则,就是规则的“目的”。 正式确立目的为指导的回应型法,有一些普遍的作用。目的使得规则的适用更加合理,避免了仅仅以实现某一规则为终极目标的现象,这是一种可能不自觉的套用规则的结果。要求为规则适用明确目的,也使得司法和行政官员不能逃避现实问题,这很可能是逃避负责任的行为。这种目的,或者说“价值”的指导,使得法律规则的判断与政策、道德等判断的界限减弱,使得原本固定的规则也面临价值冲突;但是,因此也将法律判断实质上的复杂性揭示出来。对于如何实现这种目的导向的回应型法,作者诉诸于“文明”,即政治的道德,更详细地说是权威对多样性的尊重以及公民与权威的互动。一方面,是权威更宽容地评估各种价值,并寻找共识;运用区别于压制的多种手段进行调整。另一方面,在秩序或权威遭到挑战的危机中,关注问题的实质解决,开放公众的参与,寻求非僵化的不拘泥于既定规则的解决方案。总的来说,回应型法倡导一种更加宽容的权威,更面对现实和负责任的组织精神。这对于政治“文明”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因为将其置于发展的模型当中,作者认为回应型是比压制法与自治法更先进的阶段,是一种潜在的趋势。发生于二十世纪初的West Coast Hotel v Parrish 和 Lochner v. New York 两个著名案例,体现了自治型法与法律现实主义的冲突,也可以作为迈向回应型法的一个实践。两个案例表现了两对重要关系:一对是正当程序与契约自由;一对是契约自由与更广泛的公众利益(在两案例中表现为健康与妇女权益)。基于当时自由放任的经济观念,最高法院的先例认为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原则保护契约自由,主要作用在于防止州的行政和立法对经济自由的专断限制。这既体现了自治型法树立了对于政治的权威,对政治在经济领域的干预进行严格审查;也似乎体现了一种相当激进的法律回应社会需求的倾向。霍姆斯大法官在Lochner案的反对意见中批评了这种将一种未得到政治上广泛认可(立法)的经济观点适用于法律解释的做法。这种反对的另一面,实际是在解决契约自由与更广泛公众利益的价值冲突。在认定十四修正案维护相当绝对的契约自由这一规则之后,一些法官又走向了自治型法的法律形式主义立场,并不试图回应劳工、妇女权益的诉求。在Parrish一案中,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女工的诉求。并且表示,宪法并没有保证不受限制的自由,妇女劳动者的健康是重要的价值,可以形成对契约自由的限制。这正是一种回应现实的具有目的性的法律解释。
  •     曾经读哈特的The Concept of Law时,Hart提出Legal System存在的充要条件是:(1)最终承认规则得到整个社会的广泛认可,以及(2)裁判规则和变更规则得到Offical的认可。但Hart并未对Official进行界定,本书中在回应法一章中提到在后官僚时代,要以牺牲官方的完整性为代价以实现开放性,以实现合理性之要求。那么两本书的官方的内涵是否一致?按照诺内特和塞尔茨尼克的说法基本上是一致的,这样才能解释回应法与自治法的区别,法实证主义坚守法律“血统”的纯正与法现实主义的开放性思维的区别。

精彩短评 (总计27条)

  •     只能看懂一半……感觉对于在努力向自治型前进还鲜血淋漓的我们来说回应型还是相当遥远的东西,尤其是后者要求高度的公民责任感、参与度,权威对于多元评判的开放程度,可能还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自治型积淀才能迈过去。【明明看不懂还一通胡说……
  •     書好,譯的也不錯~
  •     批判主义。
  •     应当仔细研读。。。
  •     老贺在《法边馀墨》中引用了书中的话。
  •     前面比较明白,而对回应型法的分析似乎不够清晰
  •     大概能明白为什么berkeley学派这么多年搞不成主流。。。
  •     书的内容虽然不是很多,但很有启发性。
  •     本书的主张与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及庞德(Roscoe Pound)式社会学法学的研究方向基本上是一致的。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甚至宣称,回应型法才是这些务实派法律理论的真正的纲领。因为它标志着法的进化更高级阶段,是自治型法的继承和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回应型法的既是普遍性的、又是特殊性的;或者说它非常近似于黑格尔所描述的辩证的状态:只有理性的事物才是现实的,只有现实的事物才理理性的。
  •     迈向回应型法
  •     虽然很薄,认真去看会有收获
  •     最近在看,超级好的一本书,纸张很好!!内容也很好!!
  •     学生的署名在老师之前。小惊讶了一下。
  •     看过,很受启发,值得一看
  •     拓展视野的书,纸质也很好
  •     你在说啥?
  •     作者努力创造出回应型等法律概念,自有其可取之处
  •     自由主义法学和保守主义法学的主张和立场都无法应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危机,在知性和感性、事实和价值、冲突和合意、神圣和亵渎、法律和道德的二元对立只能用社科法学的态度将法律看作是一种多为事物来弥合。回应型法律就是这样一种以多维法律视角出发,立足实用主义立场,回应现实需要的弹性法律类型。在这种法律类型中,法律目的的持续权威和法律秩序的完整性取决于设计更有能力的法律机构。
  •     很好的书,但是如果不是专业人士,还是不要看了,呵呵。
  •     政治参与法律——>司法独立——>法律参与政治,这应该是作者给我们的一种方案
  •     有点晦涩,但是读完豁然开朗!
  •      何谓回应型法,从作者的描述中我只得到一个非常模糊的图像
  •     挺有启发的一本书
  •     肤浅认为中国仍在压制型法社会,各种规则仍然要政府强制才能得到实行,而不是出于人心深处去自觉遵守。现在的问题是,政府又不能完全的充当好压制型法里统治者的角色,贪污腐败无能力,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今天去上驾照理论课,刷卡时,没有人在按照秩序排队,一下子又一拥而上。作为一个生硬又不合时宜的我,内心默默诅咒这些插队投机取巧者会死~后来,刷卡的人拿着刷卡机一个位置一个位置刷过来,大块人心
  •     经济法关于经济法理论分期的推荐书目。
  •     不推荐买这个版本 太薄 纸张太大 字也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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