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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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译林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1-4
ISBN:9787806571606
作者:[美] R.M. 昂格尔
页数:295页

作者简介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是美国法学家昂格尔的代表作,它从历史的演变和现代社会的转折两个层次上透视法律秩序和法学理论的本质,以极其明快的语言阐述了法在复杂社会中的地位,并为东西方法律体系的研究提供了方法论的基础。书中在阐述现代法治的形成时,把近代西欧与中国作为对照实例进行比较研究,对致力于现代法律建设的国人不乏启示。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社会理论的困境
社会理论的“历史包袱”
社会理论与政治哲学
社会理论的统一和危机
方法问题
社会秩序问题
现代性的问题
人性与历史
法律
第二章 法律与社会形态
问题
三种法律概念
官僚法的产生
国家与社会的分离
社会共同体的解体
分工与社会等级制
官僚法内部的紧张关系
法律程序的出现
多元集团
自然法
自由主义社会与高级法观念
中国问题:一种比较分析
假说
早期中国的习惯和“封建主义”
改革时期:从习惯到官僚法
儒家和法家
中国经验的局限性:其它文明形态的经验
古代印度、伊斯兰教和犹太教的神法
古代希腊--罗马的变形
法律--对秩序瓦解的一种回应
第三章 法律与现代性
关于现代化的观点
社会形态的比较:一种初步的理论框架
要件
部落社会
自由主义社会
贵旅社会
社会的变革
法律与欧洲贵族社会
封建主义的自由主义之间
等级国家中的法律
自由主义社会及其法律
共识
等级制
法律与国家
法律、官僚政治和自由主义:德国问题
后自由主义社会中法治的解体
后自由主义社会
福利国家与法治的衰落
……

编辑推荐

  项翻译工程的缘起,先要追溯到自己内心的某些变化。虽说越来越惯于乡间的生活,每天只打一两通电话,但这种离群索居并不意味着我已修炼到了出家遁世的地步。毋宁说,坚守沉默少语的状态,倒是为了咬定问题不放,而且在当下的世道中,若还有哪路学说能引我出神,就不能只是玄妙得叫人着魔,还要有助于思入所属的社群。如此嘈嘈切切鼓荡难平的心气,或不免受了世事的恶刺激,不过也恰是这道底线,帮我部分摆脱了中西“精神分裂症”——至少我可以倚仗着中国文化的本根,去参验外缘的社会学说了,既然儒学作为一种本真的心向,正是要从对现世生活的终极肯定出发,把人间问题当成全部灵感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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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现代法治国的生成——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读书札记杨翼飞世界上如此众多的国家中为何只有近代西欧的民族国家生成了自由主义的“法律秩序”?这种“法律秩序”(法治)的形成得益于哪些历史条件?昂格尔认为以下三个条件是不可或缺的——多元利益集团的并存、超验性的宗教和自然法理论的兴起以及独立的教士阶层的出现。中世纪的欧洲是个严密的等级制社会,其中存在着诸多的利益阶层和利益集团,尤其是中世纪晚期,君主、贵族和作为第三等级的商人成为社会中最重要的三股势力相互斗争。世袭制的贵族阶层和蓬勃兴起的商人集团成为制约王权的重要力量,因而彼时的欧洲不存在一个纯粹的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一方面,势均力敌的三支力量为了维护各自的特权并调整彼此的利益关系必须借助于某种规范;另一方面,商人阶层尤其需要确立保障交易自由、交易公平和交易安全的平等的规范,同时防范国家权力的任意侵入。社会现实的需要迫使人们寻求这样一种工具来平衡三者之间的利益,此时,自然法理论的复兴为法律成为这一工具创造了条件。自然法(高级法)的概念有两个来源。其一是多元文化的经历。例如古罗马时期疆域的庞大和各民族的交往使得罗马社会发展出了适用于各民族的“万民法”,这成为高级法的渊源之一。其二是超验性宗教。西欧的超验性宗教持一种二元性的世界观,它将世界分为“上帝之城”和“世俗世界”两部分。世俗世界是由上帝创造的,因而它应当遵循上帝的律法——神法,而这种神法相对于实定法就构成了一种高级法。这种高级法(自然法)的观念对于形成普遍性和自治性的法律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既然世界是上帝创造的,上帝的律法也必然适用于世界的所有地方,因此法律的普遍适用便成为高级法的必然要求。同时,由于所有的人都是上帝的子民,因而所有的人都应当平等地适用法律,商人阶层所要求的平等规范在这里成为可能。而且,实定法应当体现上帝的意志和高级法的要求,而具有神性的高级法并非所有人都能“领悟”到的,因而便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专业的人员依据法律特有的逻辑模式和解读方法来阐述法律的内容,这又有力促进了法律自治性的发展。普遍性和自治性的法律成为平衡君主、贵族和中产阶级关系最为重要的工具。教士阶层的出现则对现实需求与法律的结合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通过教士的精心阐释,自然法构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对于引导和规束实定法向普遍性和自治性方向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另一方面,罗马教皇与民族国家君主之间通过阐释有利于己方的法律来争夺权力的斗争使得法律的重要地位进一步突显(此非昂格尔的观点)。这三个方面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为西欧国家向近代法治社会过渡准备了最重要的历史条件。对比而言,传统中国则相应地缺乏这三个条件。传统中国向西欧式的自由主义社会过渡有两个可能的阶段——从西周的分封建国制向中央集权的帝制转变的阶段(昂格尔只研究这一阶段)和从传统帝制向近现代民族国家转变的阶段。就多元集团的存在而言,封建制时期缺乏有力量的商人集团,而帝制时期同时缺乏世袭的贵族阶层和较为强大的商人集团。先秦时期的中国仍然是一个等级制社会,虽然春秋以来等级制已经开始瓦解,但世袭的贵族阶层依然存在,这形成了对周天子的制约。但是,由于中国本质上是个小农社会,农业占据主导地位,商业并不发达,没有出现要求平等的有力量的商人集团,商人基本上处于依附地位,无法与天子和贵族形成鼎足而立的局面。秦朝以后,改分封制为郡县制,皇权得到空前加强,中国成为一个中央集权的帝制国家,世袭的贵族阶层彻底消失。同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农抑商的政策来优先保障农业的发展,作为正统观念的儒家学说也贬低商业的作用,中国商业的发展较为缓慢,甚至在宋朝商业最为发达的时期也未形成较为有力的商人集团。此时的中国是皇权独大,没有任何阶层能与之相抗衡,因此并没有借助法律来平衡彼此关系的社会需要。自然法的高级法思想也未能在中国出现。昂格尔认为先秦时期中国存在泛神论、功能神论、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四种宗教观念。但总体来说并没有形成二元性的世界观,相反,自然主义宗教(天人合一观念)或称内省性宗教却进一步模糊了“神”与“世界(自然)”的区别,认为“天”即存在于万物之中,成为了一种一元主义的宇宙观。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产生体现上帝意志的自然法观念的。帝制时期的中国,混合了道家诸多观点的儒家学说已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它总体上强调天人合一的和谐观念,认为“道”存在于“纲常日用”之中,作为“天子”的皇帝在很大程度上代表“天”,他的命令本身便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代表正当性因而对实定法具有强烈批判作用的自然法也无从产生。没有真正的超验性的宗教,当然也不可能产生独立的教士阶层。由于传统中国儒家学说在很大程度上起着宗教的作用,因此帝制时期的儒生实际上相当于西欧国家的教士。这些儒生不但通过科举制度进入庞大帝国的各个机构成为官僚阶层的主要来源,而且肩负着诠释经典教化人心的重要使命。儒生依据儒家的经典行事,他们否认人格神的存在(子不语怪力乱神),相信“礼”和传统在规制行为教化人心方面的巨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鄙弃法律的作用(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因此,虽然传统中国出现了官僚法,但却并没有向自由主义“法律秩序”转变。昂格尔对西欧法治社会生成条件的论述以及传统中国未能向法治国转变的分析值得我们深思。今天中国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多元集团的发展,对于法律的信仰和法律人共同体的形成仍然是最重要的因素。另:传统中国虽然没有自然法的思想,但这不意味着皇权便不受任何制约。由于儒生在很大程度上掌握着“天道”的解释权,因此,如果皇权的行使过于肆无忌惮,儒生便会以“天道”的名义谴责皇帝。这也表明传统中国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道统”和“治统”分离的国家。

精彩短评 (总计31条)

  •       现代法治国的生成
      ——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读书札记
      杨翼飞
      
      世界上如此众多的国家中为何只有近代西欧的民族国家生成了自由主义的“法律秩序”?这种“法律秩序”(法治)的形成得益于哪些历史条件?昂格尔认为以下三个条件是不可或缺的——多元利益集团的并存、超验性的宗教和自然法理论的兴起以及独立的教士阶层的出现。
      中世纪的欧洲是个严密的等级制社会,其中存在着诸多的利益阶层和利益集团,尤其是中世纪晚期,君主、贵族和作为第三等级的商人成为社会中最重要的三股势力相互斗争。世袭制的贵族阶层和蓬勃兴起的商人集团成为制约王权的重要力量,因而彼时的欧洲不存在一个纯粹的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一方面,势均力敌的三支力量为了维护各自的特权并调整彼此的利益关系必须借助于某种规范;另一方面,商人阶层尤其需要确立保障交易自由、交易公平和交易安全的平等的规范,同时防范国家权力的任意侵入。社会现实的需要迫使人们寻求这样一种工具来平衡三者之间的利益,此时,自然法理论的复兴为法律成为这一工具创造了条件。
      自然法(高级法)的概念有两个来源。其一是多元文化的经历。例如古罗马时期疆域的庞大和各民族的交往使得罗马社会发展出了适用于各民族的“万民法”,这成为高级法的渊源之一。其二是超验性宗教。西欧的超验性宗教持一种二元性的世界观,它将世界分为“上帝之城”和“世俗世界”两部分。世俗世界是由上帝创造的,因而它应当遵循上帝的律法——神法,而这种神法相对于实定法就构成了一种高级法。这种高级法(自然法)的观念对于形成普遍性和自治性的法律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既然世界是上帝创造的,上帝的律法也必然适用于世界的所有地方,因此法律的普遍适用便成为高级法的必然要求。同时,由于所有的人都是上帝的子民,因而所有的人都应当平等地适用法律,商人阶层所要求的平等规范在这里成为可能。而且,实定法应当体现上帝的意志和高级法的要求,而具有神性的高级法并非所有人都能“领悟”到的,因而便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专业的人员依据法律特有的逻辑模式和解读方法来阐述法律的内容,这又有力促进了法律自治性的发展。普遍性和自治性的法律成为平衡君主、贵族和中产阶级关系最为重要的工具。
      教士阶层的出现则对现实需求与法律的结合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通过教士的精心阐释,自然法构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对于引导和规束实定法向普遍性和自治性方向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另一方面,罗马教皇与民族国家君主之间通过阐释有利于己方的法律来争夺权力的斗争使得法律的重要地位进一步突显(此非昂格尔的观点)。
      这三个方面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为西欧国家向近代法治社会过渡准备了最重要的历史条件。
      对比而言,传统中国则相应地缺乏这三个条件。
      传统中国向西欧式的自由主义社会过渡有两个可能的阶段——从西周的分封建国制向中央集权的帝制转变的阶段(昂格尔只研究这一阶段)和从传统帝制向近现代民族国家转变的阶段。
      就多元集团的存在而言,封建制时期缺乏有力量的商人集团,而帝制时期同时缺乏世袭的贵族阶层和较为强大的商人集团。先秦时期的中国仍然是一个等级制社会,虽然春秋以来等级制已经开始瓦解,但世袭的贵族阶层依然存在,这形成了对周天子的制约。但是,由于中国本质上是个小农社会,农业占据主导地位,商业并不发达,没有出现要求平等的有力量的商人集团,商人基本上处于依附地位,无法与天子和贵族形成鼎足而立的局面。秦朝以后,改分封制为郡县制,皇权得到空前加强,中国成为一个中央集权的帝制国家,世袭的贵族阶层彻底消失。同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农抑商的政策来优先保障农业的发展,作为正统观念的儒家学说也贬低商业的作用,中国商业的发展较为缓慢,甚至在宋朝商业最为发达的时期也未形成较为有力的商人集团。此时的中国是皇权独大,没有任何阶层能与之相抗衡,因此并没有借助法律来平衡彼此关系的社会需要。
      自然法的高级法思想也未能在中国出现。昂格尔认为先秦时期中国存在泛神论、功能神论、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四种宗教观念。但总体来说并没有形成二元性的世界观,相反,自然主义宗教(天人合一观念)或称内省性宗教却进一步模糊了“神”与“世界(自然)”的区别,认为“天”即存在于万物之中,成为了一种一元主义的宇宙观。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产生体现上帝意志的自然法观念的。帝制时期的中国,混合了道家诸多观点的儒家学说已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它总体上强调天人合一的和谐观念,认为“道”存在于“纲常日用”之中,作为“天子”的皇帝在很大程度上代表“天”,他的命令本身便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代表正当性因而对实定法具有强烈批判作用的自然法也无从产生。
      没有真正的超验性的宗教,当然也不可能产生独立的教士阶层。由于传统中国儒家学说在很大程度上起着宗教的作用,因此帝制时期的儒生实际上相当于西欧国家的教士。这些儒生不但通过科举制度进入庞大帝国的各个机构成为官僚阶层的主要来源,而且肩负着诠释经典教化人心的重要使命。儒生依据儒家的经典行事,他们否认人格神的存在(子不语怪力乱神),相信“礼”和传统在规制行为教化人心方面的巨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鄙弃法律的作用(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因此,虽然传统中国出现了官僚法,但却并没有向自由主义“法律秩序”转变。
      昂格尔对西欧法治社会生成条件的论述以及传统中国未能向法治国转变的分析值得我们深思。今天中国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多元集团的发展,对于法律的信仰和法律人共同体的形成仍然是最重要的因素。
      
      另:传统中国虽然没有自然法的思想,但这不意味着皇权便不受任何制约。由于儒生在很大程度上掌握着“天道”的解释权,因此,如果皇权的行使过于肆无忌惮,儒生便会以“天道”的名义谴责皇帝。这也表明传统中国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道统”和“治统”分离的国家。
      
  •     法社会学一系列作品中不可或缺的。
  •     翻译极其有问题,错别字不少,标点符号的运用也不讲究,这样的翻译是不是在法学著作翻译中很普遍,大家都习以为常了?昂格尔讲的问题那么抽象,没有例证,本来不好理解,还居然隔着一层厚厚的翻译,还是得读原本。
  •     很容易讀不會很費力
  •     cls的领军人物?小失望
  •     有一点儿绕。
  •     主要看了前两章。
  •     喜读外国人论中国
  •     批判法学
  •     服务好啊!
  •     研究批判法学不可不读的经典作品
  •     一种规范秩序,如果它严重地依赖于虽然显而易见但缺乏明确规定的正当行为准则,那么,若要有效地运行,其所处的社会中必须存在一种关于价值和观念的牢固的共识。(p95)
  •     批判法学代表人物昂格尔在本书中批判的还是自由主义法学,提出超自由主义的概念,建立一种人人自由得到伸张、个个能够参与改变社会结构、社会资本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社会团体和个人能够和谐相处的社会体系,但这种近似乌托邦式的政治宣言,也说明了昂格尔还没有在现实社会找到自己理论的理想落脚点。
  •     或许是因为读外国著述不多的缘故,很多论述都觉得很新鲜。收获颇丰。就其内容而言,论述严谨,思想深厚,是在国内学者著述中难以寻找到的。
  •     jingdian
  •     和临床医学同时购买,至今不能算认真读完。
  •     国内法学界对此书的理解普遍有误。
  •     读第一遍着实没怎么懂,不过好歹学了点东西
  •     那语言也太让人头疼了,今天总算完结了~~ 不过还是佩服他,能够把法律自身的矛盾性写得那么合理,深切地感受到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突然想起了柏拉图的“制度分期”~~
  •     本书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昂格尔的代表作,它从历史的演变和现代社会的转折两个层次上透视法律秩序和法学理论的本质,以极其明快的语言阐述了法在复杂社会中的地位,并为东西方法律体系的研究提供了方法论的基础。本书在阐述现代法治的形成时,把近代西欧与中国作为对照实例进行比较研究,深化了人们对于社会组织的不同模式、思想意识的不同类型以及规范秩序的不同形态之间复杂关系的理解,故对致力于现代法律建设的国人不乏启示。
  •     导师译的第一章,昂格尔通过对法律的研究分析了社会理论家所没有解决的三个问题:方法、社会秩序、现代性问题,并提出了三个问题解决中矛盾调和的实现途径。同时其界定了三种概念的法:习惯法、官僚法、法律秩序(法治),分别阐述了其发育成型的社会条件和背景要求,值得一读。
  •     这本书相当不错,对法律发展的几种模式进行了探讨.
  •     翻译中,似有删节
  •     没有想象中精彩
  •     可能功力不够,可能翻译晦涩,有些地方读起来吃力,经老师点拨,确有深意。
  •     极有难度,智识上的乐趣和挑战。非常佩服27岁的昂格尔能掌握如此宽广的学术领域,几乎涉及了社会科学的每一方面。既然我远远跟不上他,那就隔一段时间重读一次吧
  •     太学究气,累人
  •     。。。。试图做个学术妹~
  •     习得官僚法、社会共识和后现代的断裂。
  •     对法律理想类型分类,很有启发意义!
  •     这本书刚买几天,也刚看了几十页,果然是大家的大手笔。立意之开阔,知识之广博,分析之深刻,确实不愧为哈佛大学有史以来最年轻教授。从这本中文译本来看,昂格尔的语言文字富有激情和跳跃性,读起来有一定理解上的困难,但这不妨碍它影响我对之的看法,本人也将继续仔细研读,在这里也向诸位感兴趣的书友推荐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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