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法律适用依据与实战资料(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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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山西教育
出版日期:2006-12
ISBN:9787544031363
作者:赵泳
页数:1134页

作者简介

《金融法:法律适用依据与实战资料(上下)》包括《金融法:法律适用依据与实战资料(上)》和《金融法:法律适用依据与实战资料(下)》。是完全围绕实践中常见的法律主题展开。每个法律主题均首先由专家作出经典、概要的点评,提示解决该问题的法律关键所在;其次,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提供该主题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同时提供一两件与该主题相关的判决案例以供参考;最后,提供与该主题有关的法律适用帮助即“实战资料库”。因此,若办案人员想知道某一主题的法律规范内容,只要打开本丛书就会一目了然。

书籍目录

第七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    票据的种类    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更改和涂销    票据的丧失和补救    票据时效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第二节 汇票    汇票的种类    汇票的出票    汇票的背书    汇票的承兑    汇票的保证    汇票的付款    汇票的追索权  第三节 本票    本票的种类    本票的出票    本票的付款  第四节 支票    支票的种类    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付款  第五节 涉外票据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八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的条件    证券发行审核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    证券承销  第二节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证券交易的程序    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第三节 证券上市    证券上市的条件    证券上市的程序    证券的境外上市    信息公开制度  第四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节 证券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业协会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六节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    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交易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附件 《证券法》新旧法条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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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法律适用依据与实战资料(上下)》由山西教育出版社出版。

章节摘录

第一章 银行法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专家指导意见组织机构是实现人民银行职能、职责的根本保障。《中国人民银行法》就人民银行的领导机构、外部分支机构和咨询机构的设置作了原则规定,对内部职能机构则未作规定。(一)领导机构 人民银行的领导机构是人民银行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包括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行长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人民银行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置分支机构,作为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分支机构根据总行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承办有关业务。按照国务院的决定,我国在1998年下半年对人民银行的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新的分支机构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履行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从而大大增强了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金融监管的能力。其主要内容是:1.撤销人民银行原来按行政区域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分行,根据地域关联性、经济金融总量和金融监管的要求(亦即履行职责的需要),在全国9个中心城市设立了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行(包括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和西安分行),并在北京、重庆设立了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承担原北京分行、重庆分行的管理职能。新设立的分行在辖区内行使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总行授权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下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管,依法查处金融违法、违规案件。 (2)管理辖区内金融监管办事处和中心支行的人事、财务工作。第七章 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票据的种类一、专家指导意见关于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提单、运货单、栈单、股票、国库券、企业(公司)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本章所讲的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亦即汇票、本票和支票。各国立法关于票据的种类规定不一,在立法体例上也存在差异。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与多数国家立法一致,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一)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或者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的,为商业汇票。在商品买卖交易中,买方以第三方为付款人、以卖方为收款人签发的汇票,或者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以自己为收款人签发的汇票,即为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以银行为出票人的汇票,它是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发出的书面支付命令。银行汇票由银行签发后交汇款人,由汇款人寄给收款人。根据附不附商业单据,汇票分为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光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不附单据的汇票,多用于支付佣金、代垫费用以及收取货款尾数。跟单汇票是需随附有关单据才能获得付款的汇票,其所附单据一般有发票、提单、保险单及税票等。在国际贸易中,银行托收和信用证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均需用跟单汇票。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是付款人见票即须付款的汇票。即期汇票上一般有“凭票即付”或“见票即付”字样;未载明付款日期的汇票,作即期论。远期汇票为在一个可确定的将来日期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可以是定日付款,可以是出票后定期付款,也可以是见票后定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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