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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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4
ISBN:9787503672484
作者:曾文革
页数:329页

作者简介

本书对我国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研究具有以下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1)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以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承诺对有关行业特别是农产品市场逐步开放,在WTO条件下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贸易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中国立法机构和政府不容回避的紧迫的现实问题。(2)绿色贸易已经现实存在并势不可挡。绿色贸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是我国政府必须解决的问题。对这一制度展开研究可以为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参考。(3)绿色贸易对发展中国家既具有积极作用又提出挑战。如何发挥其积极作用、迎接挑战这是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当积极解决的问题。(4)绿色贸易和绿色经济是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向的。根据世界贸易和经济绿色化的趋势,尽快完善我国贸易法律体系,并强调其对环境因素的重视,强化法律实施和监督机制,以全面适应环保时代国际贸易的新要求。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部分:(1)绿色贸易与绿色贸易法律制度。该章主要分析了绿色贸易提出的背景,阐述了绿色贸易的内涵和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对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含义、作用、特点以及国内外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2)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该章主要分析了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伦理学理论基础、政治学理论基础和法理学理论基础。(3)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国际实践。该章主要分析了多边环境协定和多边贸易体制对环境与贸易的关注、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冲突、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冲突的根源、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冲突的解决,并提出了三种解决冲突的思路。(4)建立我国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必然性和可行性。该章主要分析了建立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新理念,论述了建立绿色贸易法律制度新理念的先进性,并从我国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着手,分别阐述了我国建立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必然性和可行性。(5)我国建立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宏观环境。该章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环保产业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政府职能的转变四个方面分析了建立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宏观环境。(6)我国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建构。该章分析了我国建立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途径和内容,指出从我国建立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双重目的性方面考虑,应当包括跨越国外绿色贸易壁垒和保障我国环境与贸易利益两大类法律制度,各自由不同的具体法律制度所组成,并重点分析了构建和完善我国绿色贸易的具体法律制度。(7)我国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配套实施机制的完善。该章主要分析了绿色贸易法律制度配套实施机制的作用、特点、构成及具体的配套实施机制的完善措施,指出在完善绿色贸易法律制度配套实施机制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重视其所具有的双重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加强环境法制的宣传和教育,积极发挥政府的职能和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相关的司法机制及仲裁机制,加强绿色贸易的国际合作。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绿色贸易与绿色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绿色贸易提出的背景 第二节 绿色贸易的产生、内涵和发展趋势 第三节 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第二章 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第二节 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伦理学理论基础 第三节 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政治学理论基础 第四节 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法理学理论基础第三章 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国际实践 第一节 多边环境协定和多边贸易体制对环境与贸易的关注 第二节 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冲突 第三节 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冲突的解决第四章 我国建立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必然性和可行性 第一节 建立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新理念 第二节 我国建立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必然性 第三节 我国建立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可行性第五章 我国建立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宏观环境 第一节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第二节 环保产业的发展 第三节 可持续发展宏观经济政策的确立 第四节 政府职能的转变第六章 我国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 我国构建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二节 我国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构建途径和内容 第三节 构建和完善我国绿色贸易具体法律制度第七章 我国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配套实施机制的完善 第一节 我国绿色贸易法律制度配套实施机制的作用、特点和构成 第二节 加强环境法制的宣传和教育 第三节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四节 加强和完善政府的行政执法与指导 第五节 完善相关的司法机制及仲裁机制 第六节 加强绿色贸易的国际合作附录一 主要参考文献附录二 法规目录后记

内容概要

曾文革,1966年8月生,重庆人,法学博士。香港大学访问学者,美国佛罗里达大学访问学者。198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0年9月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攻读经济法专业,2004年1月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环境法。社会兼职有: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长、重庆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重庆市教育学会政策法规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重庆市自学考试法学专家组成员。主持了教育部课题《中国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研究》(03JD820019)、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重点项目《WTO规则与我国绿色贸易制度的建构》(2003-FXC-03)等多个课题。

章节摘录

  从关贸总协定时期和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后发生的有关案例来看,《关贸总协定》第20条的环境例外条款的确切含义并不清楚,在总的原则要求上,又提出不可以采取任何有违世界贸易组织原则的措施,而以环境保护所必需和对贸易的最低限制为标准。关于几个关键词,如“必需的”、“有关的”、“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确切定义存在争论,致使在适用这些例外条款时,对根据多边环境协定规定的贸易措施进行符合《关贸总协定》的辩护是否能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所采纳的问题上出现不确定因素,从而直接影响到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在事实上的协调性。这种词义上的不确定性也影响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对多边环境协定的兼容。  1.“必需性”和最少限制标准  在对第20条(b)项“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中“必需”的理解上,《关贸总协定》未对其进行明确的定义。如果多边环境协定的缔约国以此为其环境贸易措施进行合法解释时,多边贸易体制的成员方不清楚它的措施是否违背了自由贸易。条文本身未对“必需性”进行解释,但在专家小组解决“泰国与美国香烟”贸易争端中,对“必需性”进行了解释,得出一个相对确定的含义。泰国政府针对进口卷烟实施了进口限制、数量限制以及歧视性的国内税,理由是此举为保护泰国国民健康所必需。美国政府认为相同的限制并没有施加于泰国国内烟草垄断行业,同时要求关贸总协定成立专家小组以解决争端。专家小组否定了泰国政府引用关贸总协定第20条(b)款例外的合法性,裁决泰国政府实行的措施对于实现所声称的保护公众健康的目的是不必要的,因为还有一些更小程度违背关贸总协定义务的措施可供泰国政府援用,如禁止广告以及加贴警示标签等方式。专家小组在该案中认为,“必需性”就是指与关贸总协定最少的不相符或者是最少的贸易限制;这就是说,“必需性”意味着除此之外没有别的选择或更少使用贸易限制的选择,这种选择也是与多边贸易体制所要求的自由贸易原则最小的背离,也是多边贸易体制对环境贸易措施偏离其宗旨的最大容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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