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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北京大学
出版日期:2012-2
ISBN:9787301200797
作者:林镥海
页数:564页
作者简介
《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操作实务:建筑企业的风险防范与效益创造》内容简介:我国建筑业的法律、法规已基本与国际接轨,但是我国民营建筑企业的法律意识却普遍还不高,尚不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以历年来我所林镥海主任律师针对民营建筑企业举办的法律培训的讲课稿、我所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及项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我所代理的诉讼和非诉讼的典型案例等众多实务性内容为基础,经过整理,终成《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操作实务:建筑企业的风险防范与效益创造》,望能对破解我国民营建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有所裨益。《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操作实务:建筑企业的风险防范与效益创造》具有较强的实务性一本书从建筑企业实践中各环节的风险防范及效益创造着手,用最简单的文字表述和最基本的法学理论将建筑领域最复杂、最奥妙的法律实务问题一一破解。《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操作实务:建筑企业的风险防范与效益创造》是建筑业领域法律服务专业律师的特色教材,《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操作实务:建筑企业的风险防范与效益创造》指导建筑企业如何运用法律防范风险并创造效益,指导律师如何通过提供法律服务为当事人防范风险并创造效益:因此,《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操作实务:建筑企业的风险防范与效益创造》不仅是我国民营建筑企业的法律读本,还不失为我国提供建筑业领域法律服务专业律师的特色教材。
书籍目录
第一章 “黑白合同”《阴阳合同》的风险防范与效益创造 第一节 一般原理及其法律规定 一、一般原理 二、法律规定 三、各级法院观点相异的原因分析 第二节 有关“黑白合同”的经典案例 【案例1】 工程款结算纠纷案1 【案例2】 工程款结算纠纷案2 【案例3】 工程款结算纠纷案3 【案例4】 工程款结算纠纷案4 第三节 有关“黑白合同”的疑难复杂问题 一、是不是所有的合同都以备案合同为准结算工程价款?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案例5】 工程款结算纠纷案5 【案例6】 ××直辖市第一高楼案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是否都对建筑商有利?以中标并经备案的合同为准来结算工程价款是否一定对建筑商有利? 三、是不是所有经过中标并经备案的合同的价款结算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不能变更? 第四节 律师怎样利用“黑白合同”的基本原理进行非诉讼法律服务,为建筑商在预防风险的同时创造效益? 【案例7】 发包人与承包人间的非讼法律服务案 第五节 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一、备案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何者为准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 【案例8】 备案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的矛盾——××花园一期A标段案 二、招标文件有没有法律效力?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当事人悔标如何处理,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案例9】发包人悔标案 【案例10】承包人悔标案 四、实践中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二章 工期的风险防范与效益创造第三章 签证与索赔的风险控制与效益创造第四章 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防范与效益创造第五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风险防范与效益创造第六章 最低价中标的风险防范与效益创造第七章 工程价款结算的风险防范与效益创造第八章 来自发包人的风险第九章 内部承包的风险防范与效益创造第十章 附则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院及中院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j纷的司法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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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益事业给力 在我所主任林镥海律师的倡议下,全体撰稿人一致同意仅保留署名权,将所有稿费用于公益事业。
内容概要
林镥海,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房地产协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章节摘录
1.资金实力风险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的多少直接反映了公司的规模与实力。注册资本多,表明公司的资本实力相对较强;注册资本少,则表明公司的资本实力相对较弱。以房地产企业为例,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领《暂定资质证书》,且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而四级资质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为100万元以上,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5条也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应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所以房地产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仅为100万元;房地产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500万元。 另外,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产的基础,因而注册资本也是公司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注册资本的多少直接反映了公司偿还债务能力的强弱。若一个房地产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其开发项目的资金要求相差甚远,建筑商应特别注意该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实力与工程款的支付能力,对发包人存在的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予以警惕与提前预防。 注册资本虽然能折射反映公司的资金能力,但登记显示的注册资本并不一定是发包人当前的实有资本,仅通过注册资本审查判定发包人的资金实力仍存有风险。《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01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因此,若发包人公司成立不足两年,则有可能公司实有的资本仅为注册资本的20%,远远未缴足注册资本,债务的偿还能力未能与注册资本显现的能力相符。更遑论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抽逃、挪用注册资金等行为,使得发包人的债务偿还能力大打折扣。 ……
图书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