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与污染赔偿政策法规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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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1
ISBN:9787509301951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374页

作者简介

《环保与污染赔偿政策法规宝典》是“政策法规宝典”之一,该书除收录了主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外,最大的特点在于收集了国家和地方最新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政策性文件对于解决现实具体问题更具有实际效用。另外,在每本书最前面,都有一个详细的导读,其目的是帮助大家从宏观上把握和了解本书所收录和分类的文件、重要政策的背景,以及重点问题的法律适用。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 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书籍目录

前言环保和污染赔偿政策法规适用指导一、综合类二、环境污染分类 (一)水污染 (二)大气环境污染 (三)噪声环境污染 (四)固体废物污染 (五)海洋环境污染 (六)有毒化学品污染 (七)其他污染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四、排污申报与收费五、环境污染确认六、环境标准与环境监测七、环境监督执法八、纠纷解决与污染赔偿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机构联系方式

章节摘录

  一、综合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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