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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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4-1
ISBN:9787010042404
作者:林灿铃
页数:546页

作者简介

《国际环境法(修订版)》主要内容简介:直面欲将毁灭整个人类的环境危机,我们有了深刻认识:与“和平、发展”一样,“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新主题。这一世界新主题要求我们必须采用新观念、新规则以规范人们的环境行为。“国际环境法”由此应运而生。作为新学科的国际环境法是关于国际环境问题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是主要调整国家在国际环境领域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章制度,是国际法的新领域,而不是环境法的国际适用更不是环境法的一个部分。《国际环境法(修订版)》从探讨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切人,就国际环境法的主体、渊源、基本原则等基本理论进行深入研究的同时结合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趋势就其具体领域如土地、大气、水资源、森林、海洋、公域环境以及环境与贸易、环境与军事等进行系统论证。全书分上下两篇,上篇总论对前述国际环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系统论述;下篇分论对前述国际环境法的各个具体领域按部门进行深入探讨。上下篇的有机结合构筑了国际环境法的有机整体并完善了国际环境法独具特色的学科体系。

书籍目录


前言
上篇总论
第一章 国际关系的新课题
第二章 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及其发展
第三章 国际环境法的性质及其体系
第四章 国际环境法主体
第五章 国际环境法渊源
第六章 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
第七章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第八章 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
第九章 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章 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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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环境法(修订版)》环境问题的说法乃是逆说,其实质是这(人类存续本身)的问题而不是那(环境)的问题,非彼而此也。

内容概要

林灿铃 男,1963年9月生,法学博士,福建周宁灵凤山人,留学归国,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国际法学会会员、中华日本学会理事。主要著作有《国际法上的跨界损害之国家责任》(独著,华文同版社2000年8月)、(副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6月)等,近年来还发表《论跨国界环境污染的国家责任》、《论现代国际法的主体问题》、《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与国际犯罪》、《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环境问题的国际法律调整》、《儒学与当今世界主题》等学术论文数十篇。

章节摘录

  《世界自然宪章》宣示了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没有这个自然界,人类就不能生存。人类是环境的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看,环境的每个组成部分不仅具有直接关系到人类的价值,而且,还是一个相互关联的系统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必须保护这个系统以确保人类的生存。尽管人类生存这个最高目标仍然是以人为中心,人类却不再被视为自然界之外或之上。而是与自然界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一部分。由于自然界各个部分都是相互联系的,每一部分都应受到保护,因此,国际环境法的规范是既保护人类又保护环境。  在此,我们所说的“环境”的总体乃是“生物圈”,是指以各种生命形式为中心的宇宙的一部分,人类通过保护生物圈来保护自己。国际环境保护是通过对生物圈的组成部分(如岩石圈、水圈、气圈)采取保护措施来进行的。因此,环境的要素将由于它们对于人类的重要性、为人类服务而受到保护。当然,环境要素在具有“对于人类的重要性并为人类服务”之特性的同时还具有其内在价值。1982年的《世界自然宪章》在前言中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承认其他有机体的内在价值,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同样,1992年6月5曰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也承认:“缔约国清楚地知道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承认了环境要素的内在价值。这些都表达了正所谓“不惟独是人类,生物的物种、生态系、景观等等,与人类一样也具有生存的权利,人类不可随意地加以否定。”这就是“自然的生存权”,它揭示了“环境”的伦理基础。  虽然,国际环境法对环境的保护是通过法律规则而不是通过道德规范来实现的,但上述这些发展却具有重大意义。它们指出了国际环境法的性质,使人们认识到保护生物圈乃是人类的共同利益。正如《环境伦理学》所阐述的:“环境伦理关注的对象虽然直接地是其他生物的生存和生态系统的完整,它直接强调的也是人对其他生物和生态系统完整的态度和责任,但从根本上说,它所关注的实际上是人类持久生存下去的生态要求,或者说是人类持久生存所必须的且存在于生态系统中的‘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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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读恩师著作《国际环境法》有感汪珂如“人类可以毁灭几十亿个细菌,但并不能阻止有抵抗力的细菌大量增加.人类可以消灭某种病毒,但在不断变换和更新的新病毒面前却显得无能为力!在地震、火山、飓风、洪水、泥石流面前又是多么的无可奈何!这,使有智慧的出类拔萃的人类开始躬身自问,提出了有关整个人类前途的问题,包括人类赖以为生的生物圈、大气圈、水圈和陆圈的资源和能源是否会无限制地向不利于人类生存的方向变迁下去的问题,包括人类群体在数量上是否能够自我克制到足以与大自然相平衡的问题,还包括人类是否正在不知不觉地逐渐放弃为进化所必需的各种基本条件的问题,等等。只有妥善地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使人类不会在另一个千万分之一的时间重蹈几千万年前恐龙灭种的覆辙。” 这段关于人类环境现状的忧虑与思考是恩师林灿铃教授写在其著作《国际环境法》序言中的一段话。正所谓“一笔写尽万古愁”,这短短的几句话,却体现出了先生对于“人类存亡”这个宏大话题最平实、最深切的关怀。这正是先生的魔力,这样的感受始终贯穿我阅读先生的经典——《国际环境法》的全过程。初识经典,不由得被其浩瀚的内容、严谨的体例所震撼!对于这样一个鸿篇巨著,似乎无论怎样的推崇与研究都显得不足,惶恐之中迟迟不敢下笔,生怕自己粗浅的看法不足以表达内心对这部国际环境法界“圣经”的敬畏之情。但是作为国际环境法门下的小学生,唯有实实在在的读经典、悟经典,才能算得上不虚此行、不枉此生吧!鉴于经典呈献给世人的精妙而庞大的知识体系,我便从对于经典的梳理开始。一、《国际环境法》之脉络梳理经典分为“上篇:总论”与“下篇:分论”两个大部分。总论中主要涉及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环境法的性质及其体系、国际环境法主体、国际环境法渊源、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责任等八个章节的内容。分论主要涉及国际环境保护各个领域的国际法律制度,包括:淡水资源的国际环境法保护、土地资源的国际环境法保护、大气污染防治与气候变化应对的国际环境立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安全国际环境立法、海洋环境的国际法律保护、森林的国际环境法保护、湿地的国际环境法保护、公域环境的国际法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环境法保护、山地的国际环境法保护、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环境保护与军事活动、危险废物的国际法律管制等十三个章节的内容。经典所采用的这种总——分论的体例将国际环境法这样一个涵盖面极广、内容及其庞杂的学科变得清晰明了。在可预见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经典都将是国际环境法领域无可取代和超越的教材、指南针乃至百科全书。以下将具体总结笔者在研读经典过程中的几点感触。二、指引: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任何法律体系都有其最后原则,从而引申出所有其他原则。这些最后原则的作用是作为整个法律的基础,并被认为是解释、执行和发展各种法律规定的指引。一个法律秩序的基本原则在法律的制订、发展和适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由此,先生在经典中提出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对于整个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为了解决人类环境问题日益恶化对国际法带来的重大挑战,国际环境法就必须根据当前人类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际社会保护全球环境的需要创建规则体系,而作为这个规则体系基石的基本原则,也就必须符合国际环境法自身的特点,而不是机械式地照搬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只有一个地球原则只有一个地球原则从整个地球的发展前景出发,阐述了地球资源是不能无限再生的资本,把它用尽用绝了,人类(今世和后世)将无法继续生存,人类将失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作为人类环境会议的重要背景材料和新的理念,该原则不仅表明了地球生态系统的封闭性、有限性。更进一步的强调了人类在“生存与发展”这个命题中休戚与共的深层次含义。“只有一个地球”原则要求尊重环境的限度,持续利用自然资源。此外,“只有一个地球”原则提醒人们认清自然资源的极限,反对掠夺性开发资源;倡导可持续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节俭使用自然资源。人类对于自然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与地球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从根本上来看是无法调和的、完全对立的,而这一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则关乎人类存亡与文明的进步,面对这样的现实,只有一个地球原则告诉我们:必须发展一种节俭使用自然资源的新道德观念以建立起人类新的行为规范,使人类的生产与生活方式同自然资源的有限性相适应。 (二)尊重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环境法领域的最好体现。西谚有云:“你的权利仅止于我的鼻尖。”环境保护领域亦如此,每个国家不论大小,都拥有对本国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拥有自己的环境主权,有权根据本国情况决定自己的环境政策和战略,有权根据本国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其环境资源,对于本国管辖范围内的环境保护问题具有最高的处理权和对外独立性,有权自行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任何国家、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保护环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为保护全球环境进行国际合作和实施各种必要的措施,但必须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独立的基础上进行;在处理环境保护关系中每一国都必须尊重别国的主权,同时必须承担不损害国外环境的义务。 国际环境法的最终目的和首要宗旨是保护全球环境,具体到其实施过程中,国家主权的概念及长久以来主权否定学说和绝对主权论的争执都成为现实的障碍,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是否会造成对国家主权的巨大挑战也曾经是热议的话题,经典对于“尊重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的阐释很好的厘清了环境保护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首先承认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表现形式,同时指出,该原则对于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当前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尤为重要。 今时今日,国家主权的概念既包含对内的最高统治,又包含对外的独立权,这并不意味着主权的绝对性和可分性。这一原则在充分赋予各国享有环境与资源开发主权权利的同时,更强调了国家应承担的环境保护的义务。(三)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一名一直接受科班正统教育的学生,“可持续发展”这几个字几乎是从初中开始就烂熟于心。但是就该原则真正的含义为何,其基本要求有哪些的问题,却长久以来处于混沌的状态。可持续发展难道就意味着节约资源,意味着当代人要无限制的缩减资源的消耗从而留给后代人消耗资源的可能性?还是当代人应该极尽可能的开发地球、消耗资源,发展科技从而使得未来人类能够享受科技发展带来的文明而不用考虑地球上是否还有可供消耗的资源?这些疑问在研读经典之后被一一解开。“可持续发展”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中包含着制约的因素——不是绝对的制约,而是由目前的技术状况和环境资源方面的社会组织造成的制约以及生物圈承受人类活动影响的能力造成的制约。 总的来说,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系统,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 可持续发展原则对我们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代际公平、代内平等、可持续利用、环境与发展一体化。如果说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是国际环境法的出发点,那么,可持续发展原则就是国际环境法的立足点。 (四)预防原则在环境保护领域,预防是首务。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大多数情况下损害巨大且不可逆转。事后长期的修复工作虽然可以降低损害,但无论从时间上还是经济上都花费巨大。正因如此,最好的环境政策是从根源上避免造成污染或损害,而不是事后治理污染后果。 预防原则是尊重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的延伸,其含义为,在国际性、区域性或国内的环境管理中,对于那些可能有害于环境的物质或行为,即使缺乏其有害的结论性证据,亦应采取各种预防性手段和措施,对这些物质或行为进行控制或管理,以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经典还特别勘明了一种将预防分为“风险预防”和“损害预防”的观点,分析了此种观点提出的原因,并认为:预防原则是包含所谓风险预防原则的,从其所做异同比较就很清楚。当然,将预防原则分为损害预防原则和风险预防原则,就更没有必要了。 (五)共同责任原则共同责任意味着,世界各国,不论其大小、贫富、种族、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别,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一份责任,都应当无一例外地参加全球环境保护事业,这也是为诸多的国际环境法文件所反复肯定了的。 共同责任原则的提出,在国际法学、国际环境法学理论发展的历史上,记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该原则站在一个人类前所未有的高度上提出了对于全球环境的关怀,这不仅为今后的环境保护事业指明了方向,更让那些还在为承担环境保护责任而讨价还价甚至逃避义务的主体自惭形秽!该原则的提出充分显示了先生的一颗拳拳赤子之心!而这些,没有受过先生教诲、研习过国际环境法经典的人们不会懂得!每每想到此,都深感自己三生有幸!所有关于防治全球空气、水、土地等污染的大量工作,超出了各国政府分别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范围。像这样全球性的问题,显然需要全球的决策和全球的关心。这需要协调一致的权力去进行监测和研究工作。 共同责任首先强调的是责任的共同性,即在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基础上,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都负有共同责任。其次,共同责任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 对责任进行区别划分仅仅是践行共同责任的一种手段。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为了保护地球——我们共同的家园,仅靠少数几个国家(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使无法奏效的,因此,我们(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必须一起承担起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 (六)国际合作原则来自环境的挑战是全球性的。所以,在环境保护领域进行国际合作是环境现状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为了贯彻共同责任原则。 为抗拒人类死亡所进行的斗争和为促进人类新生所进行的斗争是同一种斗争。而在这一意义深远的斗争中,惟有进行合作,我们才可能取得斗争的胜利。 国际合作原则要求我们:1.兼顾各国利益和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和其他领域的国际合作一样,必须顾及合作各方面的利益,必须公平合理;2.共管共享全球共同资源。即“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它包括“全球公域”,主要指海洋、外层空间和南极洲。这些领域或资源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而为全人类共有,应为全人类谋福利,为世界各国共同管理和合理利用;3.禁止转移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建立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要求各国既要做好自己本国的环境保护,又要积极而真诚地进行国际合作;4.和平解决国际环境争端。及时而公平合理地解决环境争端,不仅关系到全球的环境保护事业和各有关国家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国际安全、稳定与和平。而及时合理地解决这类争端,必须采取通力合作的和平手段,互谅互让。 三、创新: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责任国家责任是现代国际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在很大程度上起着国际社会中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协调作用。 随着建立在“过失”基础上的传统国家责任越来越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责任应运而生。虽未与先生一同经过创造一个新理论那种充满艰辛和荆棘的历程,但后辈在享受先生带来的理论知识创新与丰富的成果时,仍然能够感知到先生当时经历的一点一滴:每一份思考、每一滴心血,思路受阻时的沮丧、柳暗花明又一村时的喜悦。这一切都透过字里行间展现在我眼前,历久弥新。仿佛与先生面对面,听他讲述那段辉煌的历史……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发展,为了适应发展,适应客观现实,不致出现无法可依的窘境,才产生了国际法的新领域——国际环境法。有鉴于此,我称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责任为“跨界损害责任”,因为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环境损害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它的“跨界性”,作为国家责任制度的另一个方面,跨界损害责任制度的诞生,是国际法因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家责任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跨界损害”的定义不仅应包括在一国境内进行的对另一国产生有害影响的典型活动或对一国领土内或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其他地方造成的损害,而且还应包括对“全球公域”以及如外层空间那样的“人类共同财产”的环境损害。 跨界损害责任的概念可被视为源于传统国家责任概念,两者都旨在确定国家对其行为的后果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其次,跨界损害责任是传统国家责任的发展、补充和完善。 对于跨界损害责任来说,确定责任的作用在于保证履行国际法规则。在环境保护方面要求履行责任虽然困难重重,但不仅不应放弃这一手段,甚至可以说,环境保护领域特别需要这种保证。 跨界损害之国家责任所遵循的是国际法中的牢固原则:使用自己的财产应不损及他人的财产。跨界损害责任并不仅仅着眼于赔偿,它更强调行为国预防和减少实际损害的义务,如预先通告、磋商谈判、搜集并交换有关资料和情报等程序性义务。 跨界损害责任的又一特点是其承担方式仅在于损害赔偿, 而通常不涉及国家责任的其他承担方式,如道歉或限制主权等。因为造成跨界损害后果的行为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它并不违反既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此外,经典中还特别提到“跨界影响补偿责任”。“跨界影响”指的是发生于一缔约方管辖范围内的工业事故在另一缔约方管辖范围内造成的严重影响。其与跨界损害有根本的区别。跨界损害是国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造成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以外的环境损害,它包括有意识造成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损害后果。而跨界影响则指的是由于工业事故导致在另一国家管辖范围内或在事故发生地国管辖或控制范围外地区造成的严重影响。 因而,工业事故跨界影响是无法适用“跨界损害责任制度”的,这一点如今已成为学界共识,走入课堂、写进教材,成为国际环境法学界近些年的研究热点。但常人无法想象该理论产生过程中的惊心动魄,先生临危受命、力挽狂澜,打赢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故而常常这样告诫自己:我辈在研读经典时理应怀着敬畏的心情,因为现在的白纸黑字得来十分不易,字字句句都是先生的心血,都是先生为民族、为国家、为整个人类做出的贡献!四、突破:公域环境的国际法律保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危及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问题,保护环境是为了全人类的共同事业和共同福利。 经典中提出的对于公域环境的国际法律保护不仅是理论上的创新,更是国际环境保护理念上的突破。对此,经典首先提出了“公域环境”的概念: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包括公海、公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地球南北两极、外层空间等。公域环境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不属于任何个人,也不属于任何国家和团体,它们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关系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公域环境的保护首先是保护地球环境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从公域环境的概念界定中可以看出,公域环境处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不受任何一个国家的主权控制,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这些区域的环境保护被世人忽略,而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公域环境对于全球环境、气候的影响及作用渐渐得到关注,在“只有一个地球”原则的影响下,人们渐渐意识到,环境无国界,作为共同生活在地球上的群体,没有哪个国家可以独善其身,置于国家主权之外的公域环境的保护,自然是国际社会共同的责任。这样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唯有国际环境法能给出解决的方案。首先从国际环境法的公益性谈起。在全球化背景下,任何一个人或者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建立起自己的环境防线。很明显,环境保护绝不是一个人、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就能够做到的,她需要全世界、全球范围的大动员,是整个人类共同的事业。 对于公域环境的保护,从表面上来看,主权国家在短期内不会因此获得明显的效益。换句话说,公域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实施并非如国内环境保护活动那样视而可见触手可及,甚至一些公域环境受到损害的事件发生在远离人类社会的茫茫太空中,这正是国际环境法的公益性在公域环境中的体现。总的来讲,保护地球环境,使人类社会得以在与自然的和谐中持续发展,是一项造福人类,惠及千秋万代的最大的、根本性的公益事业。人类社会的所有利益和价值,都不得不服从这个根本的公益。 经典从极地环境状况谈起,总结了《南极条约》与“南极条约体系”,梳理了北极环境保护现阶段较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阐述了外层空间环境损害的类型以及外空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这其中体现出的公域环境保护的理念和路径深深吸引了我,于是我将“公域环境”作为自己毕业论文的写作方向,正是通过研读经典而得到的启发。在未来的写作过程中,经典中已给出的公域环境的概念和体系都将是最好的指导。正如我在开篇中说的那样,经典的内容太丰富,体系太宏伟。区区一篇几千字的读书报告无法全部展现,但所幸自己已在路上。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国际环境法不仅是一门学科,一个新领域,更是值得为之奋斗终生,抛头颅、洒热血的一份崇高的事业!这么说并非刻意捧高,而是有感而发。环境问题日益恶化,当地球再也无法承载人类的需求,当自然终于开始反击,渺小的人类究竟该何去何从?庆幸自己的选择,不敢妄言能为人类存亡大计做出多少贡献,起码能在有生之年经先生之笔窥见国际环境法的一隅,在先生的带领下为理论的创新、学科的发展而摇旗呐喊,在先生的鼓励下愿意为这份事业贡献自己的全部力量!最后,引用先生写在序言中的一句话来表达自己的心情:我深切地希望子孙后代能够享受到一个健康和持续发展的星球所带来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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