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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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华书局
出版日期:2007-9
ISBN:9787101056969
作者:瞿同祖
页数:374页

紫川:书生天下事,生前身后名——追记瞿同祖先生

紫川:书生天下事,生前身后名——追记瞿同祖先生没有追悼会和告别仪式,没有领导慰问,没有媒体专题。官方讣告来自他生前任研究员的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他已多年未参与所里的正式活动。2008年10月3日,98岁高龄的瞿同祖先生安详地告别了人世。瞿先生所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开创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之先河,至今仍是该领域学人的必读著作。先生早在1940年代便蜚声中西学界。晚年他恬淡安详、与世无争,过着“大隐隐于市”的生活。从中青年的才华惊艳,到晚年的宁静淡泊,瞿先生的后半生低调而神秘。一方面他的名字和著作不断为学人重温,另一方面各类媒体和公开场合几乎从未出现他的影迹。难怪1999年台湾学者林端造访北京时,会惊愕于瞿先生仍然健在的消息;而拜访瞿先生之后,又会以瞿先生治学一生之沉浮荣辱,论证学者与社会文化背景之联系。平心而论,瞿先生并不是西人所谓的传奇学者。他不是体制内或学术圈的宗师或学阀,没有一长串的行政、社会和学术头衔;他并不是著作等身的“学术大师”,毕生只有4本书和几篇论文,其中有两本他自认学术价值“不高”,一直不情愿再版;他经历近百年的人生历程,主要学术成果却主要完成在52岁之前;他跨越社会学、历史学、法学和政治学等多个领域,却多半因为这个原因缺少同道,也没有嫡传弟子,他的几代仰慕者几乎都是从著作中知道他的名字。加之,瞿先生虽然家学渊源,名师良友甚多,但他的性格未免太过于平和温顺,并没有太多奇闻佚事、壮怀激烈供后人评头论足或者缅怀。那么,对于大众,对于广义的文化人,瞿同祖这个陌生的名字意味着什么?今天我们悼念瞿先生,其意义又是什么?或许,瞿先生百年人生的浮沉荣辱本身就值得我们低回潜思。在这个资讯爆炸、学术重建的年代,借着悼念和回顾瞿先生,我们得以借机重温和反思这一百年的中国学术史,乃至中国历史,从而让我们的视野从当下回溯过去而理解当下,从过去出发而展望未来。经由先生的人生轨迹,我们得以探求学术与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关系,揣度学者在纷繁世局中如何保持学人本分,思考何谓优秀学者的标准。瞿同祖先生1910年生于长沙的翰林世家,从小得到曾任清廷军机大臣的祖父瞿鸿禨先生的童蒙,并在叔父瞿宣颖指导下训读经史。1932年他以优异成绩保送入北平燕京大学就读,主修社会学,选修历史学。其时燕大社会学系集中了以吴文藻为代表的中国第一代社会学家。在吴文藻先生和燕大历史系主任洪业(煨莲)先生的教诲和影响下,瞿先生1934年进入燕大研究生院,专攻社会史学,并于1936年获硕士学位,其学位论文《中国封建社会》由陶希圣作序,次年于商务印书馆出版,旋即成为中国社会史研究领域的重要参考书,并被译成日文在东京出版。抗日战争爆发,北平沦陷,不愿做顺民的瞿先生只身南下。1938年他转往内地重庆,第二年又来到昆明, 开始在云南大学执教,并在西南联大授课。授课之余瞿先生尽可能搜集中国法制史资料,“伏案写读, 敌机不时来袭, 有警辄匆匆挟稿而走, 时作时辍, 倍平日之力, 始得竟其功”,完成了他的名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该书被作为吴文藻主编的《社会学丛刊》甲集第五种,194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该书是中国第一部以社会学视野研究法律制度的著作,得到中西学界的极高评价,被誉为中国法律史的最佳著作。1949年瞿先生远赴北美,先后在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等名校研究中国历史,出版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英译本和英文版的《清代地方政府》等著作,赢得西方学界的高度赞誉。1934年到1965年是瞿同祖先生学术生涯的黄金时代。这30年他的研究工作卓有成效。尽管在抗战时期日寇空袭频繁且搜集资料不易,尽管在国外期间他大多数时候独自漂泊各地,但是瞿先生认真求实从事学术研究,博采各学科之长而推陈出新,在法律与社会史的跨学科领域做出开创性的经典研究。瞿先生的人生和学术经历中,最让人惋惜的,恐怕是他的学术创造力在1965年回国后就基本终止了。满怀激情回到北京后,先生旋即遭遇“文革”,虽未受到迫害,却一直未被安排工作,直到1971年才被安置到湖南文史馆,工作为“政治学习”。对瞿先生而言,这是一段荒废而无言的历史,其中有许多不为外人所道的苦痛:与赵曾玖女士分隔多年后,1971年夫妻俩终于在湖南团聚,然而,5年后爱妻却离开了人世。1978年,改革开放元年,瞿先生被调入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任研究员。对他而言这也是一个重振旗鼓的契机,他计划再写一本书,并且坚持每天坐公共汽车去中国科学院社会科学图书馆查阅资料,前后近两年。然而,或是因为身体不佳、年岁渐长,或是因为图书馆只能借两本书、下午早早闭馆和其他研究条件的限制,瞿先生并没有完成预期书稿。这是他后来深为遗憾的事情。倘若对瞿先生的归国经历报以“了解之同情”,我们便不会仅仅止于惋惜,而可能会对学者的个体命运在政治和社会情境下的无奈叹息,乃至愤怒。瞿先生出身于社会学界,其研究涉及社会史、法律史和政治史。以上三个学科都属于1952年院系调整时被取消的人文社会学科。他毕竟是一个书生,在海外时并不了解中国大陆的政治变化和学术剧变,更不可能预料“文革”的发生,会对像他这样的旧式学者发生多大的冲击。被问及“都快‘文革’你怎么还回国?”之类的问题时他很无奈地回顾道“国内发生文化大革命,我怎么知道呢?连刘少奇都不知道要发生文化大革命,我怎么知道呢?而且我不了解国内情况,我回国,事先没有跟国内联系过,因为我一个中国人,回国来还要联系吗?!”由是观之,在这样的政治和社会大背景下,瞿先生隐姓埋名,被冷遇10多年的经历已属幸运。他不是刚烈狷狂之士,毋宁说镌印在他性格深处的是隐忍与平和。今天看来,隐忍与平和并不是非常积极的词汇,然而,在一个风雨如晦、少人幸免的时局之下,一个人选择隐忍和沉默而不是屈服和献媚,也是另一种坚持和英勇。这种性格让他在冷遇中渡过劫难,也让他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在各学科复办和重建及一代学者的复出热潮中依然淡泊和沉默。关于瞿先生的沉默,他人解读很多。有人归因为性格使然;有人认为是政治环境使然——瞿先生太不懂政治了,1981年《中国法律与社会》重版时,他竟然仍坚持不修改他“过时”的 “封建”概念,不愿接受苏联舶来的“法律”概念;有人认为是学科界限使然——瞿先生这样跨越社会学、历史学、法学和政治学的学者,对刚刚面临学科重建任务的中国学术界而言未免太过奢侈,他几乎注定无法在那个时期凭借他的学术享有应得的地位。后两个解释无疑有一定的说服力:我们今天重新关注瞿同祖先生,一个重要原因是随着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重建和不断扩张,旧有的学术范式被突破,重新研读和理解1940年代就以扎实功底和卓越才华开创法律社会史研究新域的瞿先生及其作品才成为一种可能。也正因为此,瞿先生逝世后,在主流媒介的轻描淡写之外,互联网上会有这么多年轻的朝气蓬勃的后辈用最朴实的言辞哀悼这位低调而神秘的老先生。而瞿先生“不作媚时语”而不愿修改著作的坚持和隐忍,得到并将继续得到更多新一代学人的欣赏和认同。从学术重建和扩张的逻辑论,晚年瞿同祖的淡泊和沉默并不是多大的遗憾。因为一个没有政治直接干涉的时代,学术范式的更替主要依赖于学术本身的逻辑,即对学科研究对象的把握程度和解释力。瞿先生以《中国法律和社会》为代表的主要著作,在史料把握和方法论建构上,在中国的社会与法律领域,仍然占据着不可替代的经典地位——这本身就意味着,瞿同祖这个名字不会为学人们遗忘。并且,瞿先生倡导学科之间的重建和沟通,乃至跨学科研究,本身就是现代学术适应社会需求的一个常态。此外,我们不能忘记,瞿先生的学术成就既源于他的天分、抱负,更是其勤奋和认真使然。稍微了解瞿先生的人都知道,他的“学术成果”无非是4本书和几篇论文,但每一本书、每一篇的论文都贯穿最严肃和一丝不苟的态度。先生自承,一生治学得力于“勤奋”、“认真”四字。此四字,后辈学人不可不铭记。说到给年轻一代的寄语时,瞿先生表示,他并不害怕被年轻一代超越,年轻一代应当拿出他们的贡献——这是学术的题中应有之义。作为一个对比,在学科重建中不遗余力地摇旗呐喊,乃至运用一切手段汲取行政、社会和学术资源的学者们,如果他们缺乏足以影响学术范式更替的作品,那么在不断更新的未来学术史中,他们的名字连同他们的功业都会被逐渐淡忘,成就另一种沉默。而瞿同祖的名字,将被永远写入中国的法律和社会研究史中。

封建思想的恶补:家族和父权

关于形式作为一本法制史类的经典著作,却没有主流的通史形式,从各个不同的话题视角入手,注重考量各个时代的传承和发展,而非隔断性的考虑时代差异。如此集中的讨论某种社会问题和现象,让我并没有加深对各个时代法律特色的认识(其中不乏本人对法制史的薄弱基础原因),而是更加清醒的认识到某些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特别是作为一个从小在农村长大的女孩子,在书中找到了很多习俗的根源。其实是很学术的一本法制史的书。记得徐爱国老师说过,很多时候大家看到法制史字样时,大家会对这本书望而却步。我也是,一直以来对法制史特别是中国法制史非常排斥,虽然会蛮喜欢一些欧洲史和思想史,但是本科时候的法制史学习也主要是记忆各朝代的不同法律,类似于古文的解释和记忆,并不感冒。但是这本书很大的特色是会有很多实际案例,而并不是简单的罗列法律,细细读来,这些小例子还蛮有意思的,如果和现代的法律结合起来会有截然不同的答案,而当时的司法部门也会在法律和人之常情之间衡量,做出相应的裁决,其中不乏法律适用和逻辑推理的智慧。关于作者特意在豆瓣上搜了本书作者瞿同祖先生,才发现先生已于08年辞世,而那篇《书生天下事,生前身后名——追记瞿同祖先生》的文章已经是非常好的人物传记文。读过之后,不禁感慨大师辞世,著作无多,却经典而厚重。除了他的才华,还有勤奋、淡泊、专业的态度都足以让我汗颜,这样一本用词简约考究,满是古文引注的专著,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每一种生活态度都个人的选择,在我们这样一个聒噪而快速发展的时代,这样的大师必然是可遇而不可求的。正如当我们抬头仰望星空的时候,却发现在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的现代社会,明亮的星星确实是越来越少了。关于家族和父权如果明白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亲属关系只从父亲方面来计算,很多时候就可以解释“重男轻女”的现象。男子在一个家族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从来母亲和父亲方面的亲属都是无法相提并论的,所谓内外有别,母亲的亲属属于外亲,父亲的亲属属于本宗。而传统上只有祖父母、已婚的儿子和未出嫁的孙儿女才是一家人,女子出嫁后就会成为夫家的成员。其次,男子作为一家之长,具有绝对的权威,夫为妻纲,妻子要绝对服从丈夫的命令。从父母和子女的角度看,父为子纲,对于父母的命令和决定,子女是应当严格遵从的,无论这种决定和命令有多么荒谬。忤逆不孝的子孙可以由父母送交官府,而如果因为忤逆引发父母身体上的不利则会受到最严厉的刑事惩罚。最后是只有男子才有祭祀祖宗承继遗产的权利。在我们家乡,每次过年时都会上坟祭祀祖宗,而这种事情从来只有男子才能做,而女人只能在家中包饺子等待丈夫归来。对于一个家族而言,如果没有男子传宗接代,是一件非常可悲而不能容忍的事情。而在民间的很多习俗中,也只有许多只有男子才能完成的事情,比如在我家乡就有人在死后的摔盆仪式,这种事情只能由儿子或者侄子完成,女儿是不能做的。这样想来,男女平等在有深厚传统的农村,其实是一个美好的梦想,即使在计划生育的背景下,那些只有女儿的父母,只能够靠着给自己孩子取一个类似于若男或者某些男性化的名字,借以暗示自己女儿也可以不输给儿子,却总有些退而求其次的勉强。而更多的农村父母宁可超生,宁可让自己的孩子成为黑人,也要有一个儿子可以承继家族。很多时候,在风俗和传统面前,法律和政策黯然失色。关于感慨生活在现代,没有太多拘束,却有太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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