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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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4
ISBN:9787511805485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115页

作者简介

《工伤纠纷》介绍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书籍目录

一、综合 工伤保险条例(2003.4.27)(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11.1)(33)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2004.6.17)(34)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2.13)(5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2003.10.29)(5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12.29)(5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6.21)(5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2006.12.5)(6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9.7)(6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2.27)(63)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办法(2003.9.23)(6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1994.6.3)(70)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1995.7.5)(70)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1996.7.11)(71)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1996.12.30)(73)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7.6.6)(7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2000.1.13)(7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9.26)(7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2006.9.4)(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1988.10.14)(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2001.6.15)(7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1998.2.15)(7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的请示》的电话答复(2005.1.12)(7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7.5)(8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9.7)(8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12.3)(8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2009.6.10)(8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7.20)(82)三、工伤待遇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9.23)(84)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03.9.23)(85)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1992.7.15)(8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I-211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函(1994.9.22)(88)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复函(1996.6.17)(8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在二〇〇四年一月一日后死亡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问题的复函(2005.12.12)(90)四、职业病诊断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节录)(2001.10.27)(91)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3.28)(94) 职业病目录(2002.4.18)(103) 卫生部关于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6.4)(107) 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10.17)(109)附: 工伤问题处理实务操作流程示意图(110) 申请工伤认定操作示意图(111) 劳动能力鉴定操作示意图(111) 工伤待遇确定操作示意图(112) 工伤赔偿计算公式(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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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摘录

而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个雇主往往是难以承担的,为此就需要各个雇主联合起来共同抵抗风险,而现代保险制度就恰恰满足了分散工伤风险这一需要。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和雇主责任原则的规定。(1)本条规定了雇主责任的原则。雇主责任原则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这是民事领域中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重要突破,这就要求不管职工对工伤事故是否有过错,雇主都要对其人身伤害承担责任,也就是说雇主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雇主的经营风险太高,因此,为了分散风险,就需要雇主通过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风险。在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无论职工是否有过错,都由雇主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责任。(2)《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包括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里所说的各类企业包括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按照所有制来说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按照组织机构来说,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这里所说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包括所有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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