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第四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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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厦门大学
出版日期:2009-11
ISBN:9787561534205
作者:徐昕 编
页数:523页

作者简介

《司法•第4辑:司法的历史之维专号》内容简介:一切制度皆为历史之产物,司法制度亦然。历史是过去的现实,现实是未来的历史。历史在映射司法现实的同时,也照亮了司法和正义的未来。温故而知新,司法的历史考察必将有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现在,着实地展望未来。从章学诚的“六经皆史说”、龚自珍的“尊史论”,到梁启超“史外无学”的提法,皆表明史学乃文化与学术之基本。梁启超在《新史学》一文中还指出,“史学者,学问之最博大而最切要者也,国民之明镜也,爱国心之源泉也。今日欧洲民族主义所以发达,列国所以日进文明,史学之功居其半焉。”马克思的提法更有气势,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我们只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历史学”。

书籍目录

编者按专题一:中国司法制度史  法庭上的妓女:身体、空间与正义的生产  “宗派斗争“激流下的新德治——西南一个山村土改时期的故事  英租威海卫时期的民事诉讼制度  国民政府战区巡回审判制度述略  清末司法改革管窥——以三个诉讼法律文件为视角  清代刑事司法裁判的微观考察——以“杀死奸夫”案为中心  元代司法中判例适用问题研究.  从《左传》看春秋时期狱讼的基本特征  专题二:欧陆司法制度史  罗马教会法民事诉讼程序导论  司法的谱系:福柯论司法形式与真理  宗教裁判所初论  帝国枢密法院:德意志地区法制近代化的推动者  言词主义的历史变迁  言词辩论:大法官与律师的舞台争鸣  法国的陪审制移植失败了吗?——以法国陪审制发展史为中心展开  法定证据制度和刑讯——兼与张友好同志商榷  也论法定证据制度和刑讯——兼答李昌盛兄的质疑译文  民事诉讼中的罗马法因素和日耳曼法因素  民事诉讼的构造原则  德国民事诉讼法50年:一个亲历者的回眸  迈向统一的诉讼法?  梭伦的司法改革  古罗马法官、判例法和程序原则  法律的起源?  英格兰与威尔士历史上的司法独立评论  美国最高法院是如何运转的——读《风暴眼:美国政治中的最高法院》  《中世纪神判》读书会  睡龙先生学术批判系列  《司法》稿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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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第4辑:司法的历史之维专号》:以司法制度、纠纷解决和程序法为中心。关注中国问题、强调比较法视角。坚持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倡导法律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交叉研究。

章节摘录

审判官主要来自多明我会和方济各会,当然也有其他僧团的代表和教士,甚至还有不担任教职的人。宗教裁判所主要依靠学识和能力选拔审判官,因此审判官们出身形形色色,事业和结局也各不相同。根据英诺森四世的训谕,宗教裁判所审判官应该“传道充满力量,信念充满热情”;1311年维恩会议后,克莱门特五世(1305-1314年在位)规定宗教裁判所审判官最低年龄应为40岁,并且应该成熟博学,能维护其权威者。从1300年开始,他们通常都是法学博士,即经过大学培训的法学博士。贝尔纳•居依对基本要求作过如下解释:“宗教法庭审判官应为忠实守节者,能在危险及困难之中甚至面对死亡亦能坚持到底;彼等应作好准备在正义生涯中吃苦,既不招引危险,也不因害怕而逃避责任。”宗教裁判所审判官还应该勤奋、热情、诚实,任何时候都应保持自制,从不屈服于懒惰。审判官主导着宗教裁判所的一切监视、侦察、逮捕、审问、刑讯以及审判活动,拥有广泛的权力。但他们需要依据手册工作,并且动用体刑和做出判决形式上须经主教允许和批准。他们既是检察官又是法官,一切活动都是秘密进行,没有告知异端分子或嫌疑者对其制度指控的基本要求,这使得审判官滥用权力的空问很大,同时也使得他们的工作时常很危险且不受欢迎。审判官都是一些“非凡之人”,带着极大的热情工作,但留在民间记忆及有关中世纪宗教裁判所的记载里的却不是个别审判官的热情,更多的是对该圣教所本身的普遍恐惧——这是由其管理的高效率及其无所不知造成的,说明他们都是为自己的信仰卖力的工作者。比如蒙塔尤的雅克•富尼埃对一切可疑分子一律采取一丝不苟和穷追不舍的态度,无论是哀求还是贿赂都不能打动他,他极善于弄清事实真相,被他审问过的人说,“他能让雌羊羔生出小羊”。如果审判官做得很好,就能当上教皇。如居伊•富克是法国早期的宗教裁判所审判官,他后来成为克莱蒙四世教皇。另外,审判官还拥有更重要的特权,即可以出售所没收的异端分子财产,可以处理任何社会地位的人,可以免除绝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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