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金融企业财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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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东方
出版日期:2009-10
ISBN:9787506036863
作者:中华会计网校 编
页数:426页

作者简介

《最新金融企业财会法律制度》内容简介: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步伐的加快,近几年来针对金融企业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不仅有基础层面的新《保险法》,适应国际趋势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也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家机关针对不同层面发布的许多法规、规章等。作为金融企业财会人员,要想做好本职工作,不仅要掌握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还需要深入了解金融企业的有关法律制度。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财政法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的通知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通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的通知-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  第二部分 会计法规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已执行新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的通知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填报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f2006)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核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三部分 税收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    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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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金融企业财会法律制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章节摘录

插图:(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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