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12
ISBN:9787516101049
作者:许颖
页数:518页
作者简介
《清代文官行政处分程序研究》以清代文官行政处分程序为研究对象,对清代文官行政处分的议决、拟订、执行、解除等程序做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并针对清代文官行政处分程序与清代吏治之间的关系,文官处分程序在保证官僚机器的效能方面的作用等问题,提出了较为独特的看法。清代文官行政处分程序的特点是由君主官僚制的政治体制所决定的,君主借助对官员的行政处分游刃于法律与权谋之间,从而无往不在的施展其政治技巧,以达到驾驭全局的政治目的。这就使行政处分程序缺乏稳定的机制,在官僚政治下不可避免地形成漏洞和产生弊病,本来还有公正可言的处分制度,往往成为不公正的渊薮,既影响其应有的效能,又败坏了官场风气。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本书的基本构思和研究意义 一 基本概念 二 研究对象 三 研究意义 第二节 清代文官行政处分程序研究概况 一 著作 二 论文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资料 一 基本理论 二 研究方法 三 研究资料第二章 清代文官行政处分的提出程序 第一节 特旨 一 内涵及效力 二 特旨行政处分之优先地位 第二节 参奏 一 参奏提出载体 二 督抚题参 三 科道弹劾 四 巡按纠弹 五 钦差查访 六 部院题参 第三节 陈请 一 自行陈请处分种类 二 自请处分与治罪的核查 三 陈请者动机与责任 第四节 检举之法 一 检举的要件 二 检举的责任 三 检举的方式第三章 清代文官行政处分的议处程序 第一节 文官行政处分的管辖机构 一 吏部 二 都察院 三 会议 第二节 议处原则 一 基本原则:公罪与私罪 二 特殊原则:情有可原与咎无可逭 第三节 法律适用 一 按条与引律 二 比议与酌议 第四节 处分加议与加等 一 钦定加议 二 加等议处 三 加倍议处 四 从重议处 第五节 处分减议与免议 一 钦定减议 二 法定减议 三 免议第四章 清代文官行政处分的拟定与执行 第一节 处分拟定的依据 一 《处分例》各种处分规定 二 官员职级 第二节 住俸、降俸与罚俸的拟定 一 住俸 二 降俸 三 罚俸 第三节 降级与革职的拟定 一 降职与降级 二 革职第五章 清代文官奖励与处分抵销 第一节 议叙之法 一 议叙方式 二 议叙事由 第二节 议抵之法 一 基本原则 二 特别规则 三 特旨原则 第三节 抵销之法 一 抵销条件 二 抵销顺序第六章 清代文官行政处分的救济和解除程序 第一节 清代文官行政处分的救济 一 管辖机构 二 申诉方式 第二节 清代文官行政处分的解除 一 开复 二 捐复 三 起复第七章 清代文官行政处分程序评析 第一节 清代文官行政处分程序的制度分析 一 历史制度主义与行政处分程序 二 君主专制为主导 三 中央集权与官僚政治 第二节 清代文官行政处分程序绩效分析 一 处分程序与统治秩序 二 处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第三节 清代文官行政处分程序的评价 一 处分程序与官场规则 二 处分程序的利弊与启示参考文献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后记
内容概要
许颖(1978—),女,天津市人,先后获得法学博士、法律硕士、经济学学士学位。2004年7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同年至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政法部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学术兴趣集中于中国法律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中国政治制度史等领域。
媒体关注与评论
作者以多学科前沿学术理论对清代文官处分的提出、议处、拟订与执行、奖励与抵销、救济和解除等程序进行研究,在细致分析的情况下进行较公正的评析。恰当的选题和独特的学术视角,不但开拓了新的研究领域,也促进了“治史致用”优良学风的发展,是近年来清代政治法律制度研究领域中不可多得的上乘之作。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商传) 本书对于清代文官行政处分程序的研究,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受,作者在对史料进行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对行政处分的程序与规则进行了清晰的梳理,既从程序的角度探讨制度的内容,又从许多生动具体的事例中分析处分效果,描绘了一幅清代文官处分的真实画卷。本书立意深刻、说理透彻,是不可多得的佳作。 ——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教授(毛佩琦) 本书对清代行政处分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厘清一些程序方面的概念,在探讨清代行政处分程序蕴含的制度内涵同时,分析各种程序之间的关系,使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资源得以充分体现,并为现代公务员惩戒制度的构建提供某些启示,具有很深的历史与现实意义,值得一读。 ——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范金民) 据笔者所知,这是国内外第一部以清代文官行政处分程序为研究对象的学术专著。重结果,轻程序,是以往学界对中国传统政治治理模式和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评价。但本书作者以现代法学为分析工具,旁征博引,通过大量的资料向我们揭示了清代文官行政处分中的种种程序性规定,深化了我们对中国传统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认识。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
章节摘录
首先,行政处分区分公罪与私罪的原则的设立,根据官员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确定处分的宽严标准,对有效控制官员的行政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因公而犯的官员的处分不但从宽处理,而且公罪处分可以抵销和开复,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官员行使行政权过程中的政治风险。而私罪处分由于其主观上的谋私动机,不但要从严议处,甚至不允许进行抵销和开复,起到了行政处分的警世功效。因此,可以说清代行政处分区分公私罪原则的设立有利于实现行政处分惩戒与激励的双重目的,这也正是中国古人政治智慧的精彩呈现。对此,清代名幕汪辉祖以其多年的基层行政经验即曾分析道:“私罪必不可有,公过不可尽避。一部吏部处分则例,自罚俸以至革职各有专条,故语云州县官如琉璃屏,触手便碎。然如失察、如迟延,此等公罪虽奉职无状,大率犹可起用。若以计避之,则事出有心,身败名裂矣。故遇有公罪案件,断断不宜回护。”①公罪不可怕,私罪则决定一生荣辱,而且公罪多寡甚至往往能够成为官员政绩的衡量尺度。 其次,清代行政处分的抵销原则及方法的确立,通过“以功抵过”的方式弥补行政过失,可以达到有效激励官员尽职尽责的行政目的。在君主政权之下,从理论上说,所有的财富与权力只归属于君主一个人。正如唐代户部侍郎兼御史中丞归融所云:“天下一家,何非君土,中外之财,皆陛下府库”②。 ……
图书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