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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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6
ISBN:9787214081742
作者:迈克尔·莱斯诺夫
页数:378页

作者简介

社会契约论是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但源远流长,而且已经完全融入了西方思想文化的血液,成为西方政治思想中一个弥久长新的源泉。英国学者迈克尔·莱斯诺夫在《社会契约论》这本著作中,论述了契约论发展经历的两个繁盛阶段:一是自16世纪一直持续到18世纪,出现了众多名传千古且至今仍为人顶礼膜拜的大师,如萨拉莫尼奥、迪普莱西一莫耐、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另一则是契约论在当代的复兴,而其中推波助澜并最终促使其达到顶峰的当首推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社会契约论》的作者正是抓住了契约论在当代的复兴这一契机,以广阔的视域,渊博的学识,高屋建瓴,旁征博引,通过其敏锐独到的洞察力,透视了各流派之短长,从多个侧面向读者展示了社会契约论的面貌和魅力。

书籍目录

译者的话
上编 社会契约论[英]迈克尔·莱斯诺夫
前言与致谢
关于参考文献的说明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中世纪与文艺复兴时期
原始契约
前政治的人类
萨拉莫尼奥j
第三章 宗教改革与宗教战争时期j
宗教改革时期钏
社会契约论与反宗教改革
第四章 世纪英国的社会契约论W
霍布斯
洛克
父权主义与社会契约论
第五章 契约论的顶峰、批判与重构
世纪欧洲的契约论
卢梭
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
理想的与假想的契约:康德
第六章 为契约论辩护
黑格尔及其追随者
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论
第七章 当代的契约理论仃
约翰·罗尔斯
关于罗尔斯理论的讨论
诺齐克的理论
关于契约正义的结论
第八章 结论
进一步阅读指南
参考文献
参考书目缩略表
下编 社会契约论文选[英]欧内斯特·巴克等
社会契约论历史的贡献者[英]戴维·里奇
社会契约论·导论 [英]欧内斯特·巴克
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 [美]戴维·高蒂尔
社会契约论文选·导论[英]迈克尔·莱斯诺夫
社会契约论传统 [加]威尔·金里卡
社会契约论及其批评者[英]戴维·鲍彻保罗·凯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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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的作者正是抓住了契约论在当代的复兴这一契机,以广阔的视域,渊博的学识,高屋建瓴,旁征博引,通过其敏锐独到的洞察力,透视了各流派之短长,从多个侧面向读者展示了社会契约论的面貌和魅力。

内容概要

迈克尔·莱斯诺夫,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教授。著有《资本主义精神和新教伦理》、《社会契约论》、《社会科学的结构:哲学导论》、《20世纪的政治哲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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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能够自立为皇帝或国王,人民提升某个人使之高于自己,就是要让他依据正确的理性来统治和治理人民。给予每一个人他所有的,保护善良的人,惩罚邪恶的人,并使正义施行于每一个人。但是如果他妨碍或扰乱了人民建立他们所要确立的秩序,也就违反了人民选择他的契约,那么人民就可以正义而理性地解除服从他的义务。因为是他首先违背了将他们联系在一起的信仰。 ——曼尼戈德 在国王和他的臣民之间存在着一个相互义务性的契约。这一契约要求人民忠实地服从国王,而国王则合法地统治……如果国王不能兑现他的诺言,那么人们就免除了服从的义务,契约就是无效的,权利和义务都将失去约束。 ——迪普莱西一莫耐 任何雅典人,当他成年以后,只要自己能够认识国家的政治组织及其法律,假如他感到不满意……都可以去他想去的任何地方……另一方面,只要他留下来了,我们就认为,他这样做实际上应该承担(法律)要他做的任何事情;我们坚信,任何人不服从都是一种罪恶。 ——柏拉图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前面我们已经指出,康德对于其契约论的运用,在具体细节上存在模棱两可之处;但现在我们必须把注意力转向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我们已经看到,康德试图以能否在社会契约中得到同意为依据来检验政治制度的公正性。然而,我们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即这种检验方式在多大程度上是有效的?“可能得到同意”这一标准有效吗?坦率地说,几乎任何事情都可能得到同意。不错,康德声称这一标准可以规导某些具体的制度,如“共和宪法”;而且它还可以排除其他某些因素,如世袭的法律特权。但康德到底是如何从他的契约论前提中推导出这些结论的,这并不是一目了然的。事实上,康德并没有把这个问题表达清楚,但我们可以尝试着推想他的意思。在评注“整个民族都可能已然同意”这一标准时,康德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这并不是说他们在目前的“状况或精神态度”下会同意什么(K,第79页),那么,据以评价假想之同意的相关“状况”与“精神态度”到底是什么呢?比如说,为什么契约论的标准会拒斥世袭的法律特权呢?乍看之下,答案似乎是,从利己主义的立场来说,这些特权不会被那些没有特权的人所接受。(真实的或假想的)立约者采取利己主义的立场完全符合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契约传统;但事实上这不可能是康德的本意。一方面,他写道,统治者按照与法律相一致的方式进行统治是他的责任,这种法律“是一个具有成熟理性能力的民族为自己所设定的”(重点为引者所加)(K,第187页)。这些字眼本身并没有排除利己主义的立场,因为在利己主义与理性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对立(相反,在早期的契约论者尤其是霍布斯那里,它们是紧密统一的)。但无可争辩的是,这并不是康德对理性的理解。概言之,在他看来,理性与道德具有共同的外延(co—extensive),因此,它与纯粹的利己主义动机不可能是一致的。这样,我们就触及了康德的真正观点。他说,通常情况下,联结较大人类群体的契约一般是“为了某些他们能够共享的目标”;但公民联合的契约(pactum unionis civilis)却是一个例外,它是为了一种“他们所有人应当共享的”目标,因此,接受国家就成了一种义务(K,第73、137页)。很显然,康德这里指的是完全道德的个人将会接受的东西。他又以类似的方式用社会契约观念来为国家指定一种理想的宪法(这一宪法将一些人排除在公民之外),而不仅仅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宪法。因此,最终我们看到,康德的社会契约同卢梭的社会契约一样,不仅是一个假想的契约,而且也是一个理想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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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第一章】导论 英国工党的契约仅仅指工会运动之间的契约,而社会之大部分与这一社会契约仍然是无缘的。是一个具体的政治行动纲领。(P1)“政治契约”可能是一个更好的术语。社会契约是这样一种理论——契约被用来证明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并/或用来对政治权威施加限制;政治义务成为一个契约性的义务。(P2)契约首先是一个法律术语;但契约论者从来就没有把政治义务看做是一个法律义务,事实上,社会契约论的功能正是要对有组织的政治社会作出说明,而民法本身恰恰就是政治社会的一个方面;契约的基础优先于民法,假定的义务是建立在自然法之上的。(P3)契约的构成:允诺+协议(协议此允诺在法律上是可强制执行的);但实际上不可能是一个可强制执行的协议问题,不过与强制力本身脱不了干系;互惠的,有条件的(P3-P4)两种契约模式:人民与统治者的双边契约和人民之间的多边契约。(P5)信托模式:受托人根本就不是一个所有者,他更像是一个代理人。(P6)理论家们适用委托的类比更多地是用来论证统治者的责任,而不是公民的义务。(P7)契约论的四个特征:唯意志论的;合意的;个人主义的;理性主义(如果个人的意志是理性的而不是任意的,那么一致同意就是可以达成的)契约论的两种替代理论:超自然主义的(君权神授理论),自然主义的(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父权主义)。 【第二章】中世纪与文艺复兴时期契约论的第一人:曼尼戈德;是一个教皇主义者,目的是要削弱世俗权力的基础。(P15)契约理论与意识形态契合的任意性:教皇的对手碰巧是与人民发生冲突的人。对曼尼戈德产生影响的是:封建制度与中世纪君主制;封建制度是一个上级与下级(领主与附庸)之间的法律契约体系;补救方法:撤回忠诚。(P17)曼尼戈德的契约论与封建义务一致。此种封建契约预设了预先存在的不平等关系,领主的优势地位并不是由封建契约确立的。(是在不平等的主体之间确立契约)(P18)原始契约:因格尔伯特。为了支持帝国的权威;国家和平与安全的维系是必不可少的。曼尼戈德与因格尔伯特的对比得出结论:契约理论既可以用来支持政治权威,又可以用来约束和限制政治权威。(P21)因格尔伯特坚持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自然状态是一种政治状态。前政治的人类:普罗泰戈拉、柏拉图等人都没有采用契约论的主要前提——一个人应该受其契约的约束。(P24)自然状态观应该追寻斯多葛-基督教传统:因为这一传统将人类视为倒退的而非进步的。(P25)塞涅卡:融合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观念和古希腊的时代更替观念;“自然状态”是黄金时代,但并非是“前政治”的(即自然状态是政治的):统治权被托付给有智慧的人,而低劣的人服从优越的人是自然之道。(P26)奥古斯丁:最早的人类是“正义的人”,他们按照上帝造人时的“自然秩序而生活”,并且这一状态是“前政治的”(与塞涅卡不同)。(P26-P27)上帝设立政府是作为人类原罪的部分补救。(P27)萨拉莫尼奥:基于罗马法的共和主义的契约论。君主不过是行政长官而已,王国和公国经由人类的协议产生。国家是由公民之间的自由协议所建立的一种公民合作关系,这一契约的条款就是国家的法律。(P31)原创性:订立契约的各方第一次不再是人民与统治者,而是单个公民。(P32)【第三章】宗教改革与宗教战争时期基尔克区分统治契约和社会契约:前者是指人民和统治者之间的协议,后者是指前政治的个人之间的协议。佛罗伦萨的加尔文主义者彼得·马特:他认为国王的权威从根本上说来自于上帝,但是,任何一个统治者的权威都要由他及其人民代表之间的契约来确定。(P36)乔治·布坎南:国王和人民之间存在着一个相互的契约。(P36)这些人都没有太多的原创性。(法国胡格诺教徒)布鲁塔/莫耐《论反抗暴君的自由》:传统封建因素被统摄进一个具有范式性意义的加尔文主义契约论中。“当统治者的义务被描述为一种天命或神圣的召唤时,一个典型的加尔文主义特征就显现出来了。”(P38);甚至连上帝本人也是立约的一方;属于加尔文主义的契约论神学;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或者应该抵抗,因为他们没有这样的公职,而每一个人应该以自己恰当的方式侍奉上帝;抵抗的权利和责任落在——“下级长官”(P39-P40);与上帝之间的契约所衍生出来的义务是一个信仰问题,而不是一个理性问题。(P40)荷兰加尔文主义者阿尔色修斯:包含在约定中的条件对最高长官构成了约束,它们不仅包括国家的基本法律,而且还包括摩西十诫;建立真正的宗教就成了君主的一项责任,做不到则对他的抵抗就成了人民代表的一项责任;(P42)第一个致力于说明什么是人民和人民如何结合成一个统一体:私人联合体和公共联合体,私人联合体是最基本的联合体;公共联合体又分为特殊的联合体和普遍的联合体;家庭和协作组织、行省均属特殊联合体;行省和城市等联合成普遍的公共权威(王国、国家和民族等),“这样一个民族连同它的法律就得以形成,它就能够与其未来的统治者订立契约,但这后一个契约的内容已经由王国及其法律得以确立的前一个契约所决定。因此,人民是主权者,而统治者仅仅是他们的最高长官。”(P44);混合了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或联邦主义)、契约主义化的亚里士多德主义(认为亚氏说的一系列人类群体实际上是通过连续的契约而形成的)。反宗教改革的耶稣会士:巴斯克斯:思想来源于圣奥古斯丁和罗马法;认为国家的法律是公民之间的一个契约,但君主也要受到它的约束,君主权威的基础在于王权法(P47)【第四章】17世纪英国的社会契约论随着辉格党人在1689年的胜利,原始契约学说成为官方意识形态的一部分(P52);这些理论的独特性在于狭隘的本位主义,不是一个普遍政府的理论,而是英国政府的理论,权威来源于王国古代宪法的契约。(P53)霍布斯:契约用来支持统治者的权威。霍布斯更接近于萨拉莫尼奥而不是阿尔色修斯,因为阿尔色修斯带有亚里士多德色彩,认为不存在一个前政治状态,人类的生活状态始终是政治的;(P53-P54)霍布斯的哲学见风使舵,同任何一个掌权者妥协,但不是一个机会主义的问题,而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他所追求的不是任何党派,而是和平。(P55-P56)完全放弃了统治者和人民之间存在一个契约的思想;霍布斯的契约虽然是一个个人之间的契约,但它直接就是要建立政治权威,政治权威先于市民法而存在。(P57)政治社会对人类来说不是自然的(与亚氏对立);自然法是保持和平与秩序的关键,但在人人相互为战的状态中,大部分自然法起不到任何作用(P60);对死亡的恐惧使人们达成和平的条件,也被称为自然法;订立契约也是自然法的一条义务(P62);订约不仅仅是道德义务,并且是人类本性使然,人类必然采取这一行动;主权者不是契约的当事人;契约的参与者是国家的未来公民(P63);缔结契约是自愿的,拥有捍卫“自己身体”的权利;建立一门政治科学,一门实证性的普遍定理;物质化和机械化的方式来思考人,把人类的激情和行为完全地解释为物质运动的结果;服从于主权者是本性推导出的必然结论。(P66)洛克:他的理论的重大创新在于,它是第一个通过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观念来限制政治权威的契约论,高度的个人主义观念。(P69)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完全有效;三位一体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产业(P71);有限让渡;政治权威的首要任务是执行自然法;洛克不反君主制,而反绝对君主制;专制君主制与公民社会实际上不相容,因为专制的统治者仍然是自己充当法官,而共同、公正的法官恰恰是区分公民社会与自然状态的制度(P73);不排斥一个受到法律制约的仅有执行权的君主(重要的不是权力在谁手上,而是权力是否受到有效限制);抵抗的依据:不是违背契约,而是违背委托,统治者不是原始契约的当事人,但契约为限制政府在特定的委托范围内行动提供了依据(P74);财产的自然权利,将国家的领土看做是缔约者已经拥有的土地的合并(P75);自主的同意;默认的同意;同意虽是政治义务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P77)父权主义与契约论:父权主义的观念是17世纪契约论的对手;霍布斯否认父权的前提——对一个儿童的自然支配并不属于父亲,而属于母亲(P79)。【第五章】契约论的顶峰、批判和重构康德、普芬道夫是学术性的,与政治斗争无明显关联;卢梭不属于学院派。契约论在其产生时代对当时现实政治相对有限的作用与它们后来的政治影响完全是两回事。(P81)普芬道夫:社会性的法律是自然法;统治者既要受契约的约束,又要受自然法的约束;契合“开明专制”。卢梭:1755《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是有关政治之历史起源的契约论,而《社会契约论》是理想型的契约,关注政府在理想中如何建立,而不是事实上是如何建立的。(P85)最早的人根本不是社会性的生物,很少有霍布斯赋予人性的邪恶(P87);时间流逝,他们开始堕落;《论人》中契约部分是狡诈和目光短浅的产物,其结果是巩固了不平等和压迫;但也部分肯定了原始契约,看做是限制政府权威的一种途径;《社会契约论》有关理想,反抗在那里没有立足之地;以天赋自由来换取公民自由;公意;(按贡斯当的理论)卢梭用“现代人的自由”来换取“古代人的自由”(P91);卢梭认为自由的发面是依附——依附于一个主人,他没有认识到个人仍然可能受到由多数投票操纵的最高主权体的压迫(P93);理想契约建立的是一个主权者,而不是一个政府,政府的创制不是一项契约。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需要对裁判问题给出一个普遍的解释;原始契约缺乏历史真实性;休谟:区分事实与价值——政府的产生方式(起源于人们的同意或契约)与为什么我们应该(或者不应该)服从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P98);政府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观点整个就是虚构的;这正是标准形式的契约论——亦即从曼尼戈德到洛克的契约论——致命的弱点。”(P100)卢梭的理想契约则避免了这种指责。康德的假想契约:制度(国家、宪法、法律、邦联)检验的标准;用来证明国家本身的合法性;但康德契约论没有给出完全一致的答案;统治者按照与法律相一致的方式进行统治是他的责任,这种法律是“具有成熟理性能力的民族为自己设定的”,这实际上不仅是一个假象契约,也是一个理想契约。(P104)【第六章】为契约论辩护契约论最重要的历史主义批评者:黑格尔黑格尔:契约论误解国家的本质;契约取决于个人意愿的一致,即“共同意愿”;契约论的错误在于把国家看作是市民社会的一个方面,国家不是一个契约,它的本质也不存在于无条件地保护和保障作为个人之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契约否定了国家的“神性”(P110);国家成员的身份不是可以选择的,而是他的“最高义务”;作为一个“高级的实体”,国家有权要求个人牺牲其唯一的生命和财产;(P111)国家成员身份是个人真实性的必要条件(P111);从来就不存在什么自然状态;普遍人性的假设决定自然状态的特征和人们订约的动机,而黑格尔人认为人存在于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之中;固定不变的人类本质是主观臆断;契约论的人性,可能仅是无数可能的人性中的一种。(P116)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论:中世纪是有关人民与统治者之间的契约;17世纪以后是个人之间的契约。一种批评:个人主义契约论是个人主义社会(自由主义社会、市场社会或资本主义)的产物和辩护,是一种意识形态。(P117)但个人主义与资本主义的转向有某种联系,但不能说是为意识形态辩护。【第七章】当代契约理论布坎南和塔洛克的《同意的计算》:契约论不是关于政府历史起源,而是为政治制度中的变革提供标准。(P135)他们的“一种以没有集体行动为特征的状态”等同于传统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他们认为当个人预期集体控制加之于他的成本低于完全自由所花费的成本时,他就会接受集体的控制;(P136)考虑决策本身的成本。罗尔斯:把注意力放在社会制度与社会结构的正义问题之上;想通过契约论推导出这些正义原则;社会契约是分析框架和非历史事件;社会契约是要解决相互冲突的利益要求;立约者必须理性,因为否则自利动机的假设就不可能恰当地转化为立约行动;(P143)“原初状态”不是自然状态,设计无知之幕不是因为它是自然的,而是因为它是保证原初状态的公正所必需的,原初状态是一个公平的初始状态。(P145)常见的对罗尔斯的批评:不是契约论;契约在罗尔斯的理论中多余;处理契约论论据时,使用了循环论证。(P151)诺齐克:与社会契约论传统脱离了关系;私人性保护机构不是国家,它运用的也不是政治权威(P160);“从一个假想的自然状态可能发生的事”;仍有契约论的形式:合法拥有的财产是通过一个自由契约从先前合法所有者处获得。(P162)作者的结论:温和契约论,掀开无知之幕的一角,“能够知道自己的社会对冒险态度的分布。”(P166)【第八章】结论社会契约论有其真正的历史,它是一个真正的历史性主题。(P169)

精彩短评 (总计5条)

  •     感觉写得很清楚
  •     自洛克卢梭以来对于社会契约概念的最为经典的一本论述合集~
  •     对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有很好的介绍和分析。
  •     总结得很清晰。
  •     既然都划重点了。。。。还不赶紧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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