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立法机制研究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3
ISBN:9787516122211
作者:何跃军
页数:386页

作者简介

《风险社会立法机制研究》探讨风险社会中立法机制将发生何种变化以及立法机制如何回应风险社会需求,围绕此一主题,主要研究了风险社会立法机制现实状况、理论基础、价值定位、基本原则、主体制度、权力制度、程序制度等问题。

书籍目录

序言 导论 第一节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研究目标与内容 一、研究目标 二、主要内容 第三节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三、理论预设 四、研究限制 第四节研究重点与创新 一、研究重点 二、主要创新 导论小结 第一章风险社会立法机制研究综述 第一节风险社会理论研究综述 一、国外风险社会理论研究综述 二、国内风险社会理论研究综述 第二节立法学理论研究综述 一、国外立法学理论研究综述 二、国内立法学理论研究综述 三、立法过程理论研究综述 四、立法与风险社会研究综述 本章小结 第二章风险社会立法机制现实考量 第一节问题的缘起:中国风险社会的到来 一、中国风险社会的到来:以SARS和甲流为例的说明 二、中国风险事件主体观察 三、中国社会风险现实考察 第二节解决路径之争:立法机制的选择 一、司法路径应对风险社会现状检讨 二、行政路径应对风险社会现状检讨 三、选择立法进路的理由 第三节立法应对风险:各国的共同努力 一、各国与欧盟风险立法现状考察 二、美国风险立法现状考察 三、小结:当下各国风险立法现状 本章小结 第三章风险社会立法机制理论基础 第一节风险概念法学解释 一、诸学科风险概念与启示 二、法学风险概念证成与运作 第二节立法与立法机制解释 一、立法 二、立法机制 第三节风险社会法治目标:风险法治国 一、问题的提出:法治与风险社会 二、工业社会法治目标 三、风险社会法治目标:风险法治国 第四节风险社会立法机制:回应型立法机制 一、风险与立法:在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之间 二、风险社会立法机制:回应型立法机制 第五节一个新原则的提出:立法风险原则 一、立法风险原则释义 二、立法风险原则的内容 本章小结 第四章风险社会立法机制价值定位 第一节基本观念:风险价值与风险立法价值 一、风险的价值中立性与风险立法的价值倾向性 二、风险立法价值 第二节风险社会立法的安全与秩序价值 一、安全与秩序价值释义 二、安全与秩序价值研究综述 三、风险社会程序安全价值 第三节风险社会立法的公平正义价值 一、公平正义价值 二、风险社会与公平正义的关联 三、风险社会分配正义问题 第四节风险社会立法价值整合 一、风险社会立法价值整合解释 二、安全秩序价值与公平正义价值的整合 本章小结 第五章风险社会立法机制原则选择 第一节风险立法基本原则的选择 一、立法基本原则释义 二、风险立法基本原则选择标准与理由 第二节立法民主原则与基本权利保障原则 一、立法民主原则 二、基本权利保障原则 三、立法民主原则与基本权利保障原则关系 第三节立法科学原则与效率原则 一、立法科学原则 二、立法效率原则 三、立法科学原则与立法效率原则关系  本章小结 第六章风险社会立法机制主体制度 第一节风险社会立法主体 一、风险社会立法主体释义 二、风险社会立法主体功能说解释 第二节风险社会立法主体压力 一、立法决策主体:立法者的压力  二、立法参与主体:公众的压力  第三节立法主体风险认知 一、立法主体风险认知释义 二、影响立法风险认知因素 三、立法主体风险认知路径 …… 第七章风险社会立法机制权力制度 第八章风险社会立法机制程序制度 第九章中国风险立法检讨与发展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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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立法机制研究》针对当前社会人们所面临的日益严峻的不安出发,试图从法治的角度找到应对当前社会风险的有效途径,通过大量的文献梳理和现状分析,选择将风险社会理论与立法理论相结合,以立法这一法治最基础环节作为应对当前社会风险的基本途径。

内容概要

何跃军,男,汉族,1983年出生,福建泉州人,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2001年—200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硕连读,获法学学士学位与法学理论硕士学位。2011年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学位。一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常务副主编;湖北省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现为中国信访与社会稳定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浙江省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近3年来在各类期刊,如《南京社会科学》、《东疆学刊》、《北京行政学院学报》、《华东理工大学学报》、《重庆社会科学》等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一项,主持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一项和浙江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项目一项,参与多项省部级课题。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其二,价值标准。风险立法的原则不仅贯彻于风险立法活动的全过程,也同样直接体现了风险立法的基本价值与基本理念。风险立法原则所起到的是承上启下的作用,它上则直接联系风险立法目的、立法意图与立法价值,下则直接关系到风险立法具体制度的构建,通过这种承上启下的作用,风险立法原则为风险立法价值具体转化为制度提供了基础。并且,通过风险立法原则的具体运用,还可以弥补现有风险立法的不足,有助于风险立法体系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风险立法的进步。 其三,法律标准。虽然面对风险社会,立法原则需要进行创新,但风险立法原则不可能脱离现有立法原则而特立独行,它必须在很大程度上依循现有立法原则,只是需要将现有立法原则与风险社会情境相结合,加以重新解释。目前立法原则中民主原则、科学原则、效率原则等,均可用作风险立法原则。而宪法中有关基本原则的明确规定,也同样是风险立法的重要依据,因此,结合风险社会情境与本书立场,本书认为基本权利保障原则是当前风险立法应当重视的一个重要原则。 其四,性质标准。风险立法原则应当是指导风险立法活动,具有根本性、指导性、独特性的原则。本书所探讨的是风险立法的基本原则,并不是所有立法的基本原则,相对而言,有些法律原则可能是某些立法的基本原则,但不一定就是风险立法基本原则,不过要成为风险立法基本原则,应当符合根本性、指导性与独特性的要求。即便是原有立法原则,也应当具有独特的风险立法原则的内涵。 以上标准,或有不全面之虞,但从总体上,概括出本书所选择的风险立法基本原则的标准。本书认为,风险立法基本原则主要有民主原则、科学原则、基本权利保障原则、效率原则、立法风险原则等。这些原则的选择理由是: 首先,立法如何应对风险,这有一个原则性的问题需要澄清,因为立法是在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规定国家的权力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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