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4
ISBN:9787509341810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编译
页数:196页

作者简介

《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削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书籍目录

一、雇佣关系的确定 1.船员与船长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方和生、刘转娥诉杨小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召集人与雇主的区分及责任认定 ——钟昌付诉陈秋华、陈正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为劳动者颁发特种作业证、胸卡、安全工作资格证等,且劳动者在该单位从事劳动,该单位是否一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王丁来诉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九里山矿劳务(雇佣)合同案 4.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的判定 ——刘建国等诉王延平人身损害赔偿案 5.法律法规冲突适用规则之新法优于旧法 ——刘荣军诉潘儒益等雇员受害赔偿案 6.雇佣活动中谁是真正的雇主 ——姜凤田诉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 7.农村松散性质劳务中雇佣关系和合伙关系的界定 ——杜香玉、杜和平、杜珍珠诉杜景良、李德忠等9人雇员受害赔偿案 8.未取得个体工匠资质的施工人受伤害,建房人是否负赔偿义务 ——邵泽法诉丁元可、李传芝雇员受害赔偿案 9.经第三人同意,约定由第三人支付报酬的不影响雇佣合同的成立 ——常如珍等诉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前鹿楼村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案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10.雇员在农村房屋建造中受伤,房主应否与雇主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马洪军诉屈云明等雇员受害赔偿案 11.本案属于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张跃忠诉连云港宏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马士根雇员受害赔偿案 12.原、被告构成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原告能否行使追偿权 ——杨兆稳诉曾双喜追偿权案 13.雇佣、加工承揽的区分及重大过失的认定 ——陈会敏等诉庄玉祥等雇员受害赔偿案 14.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及责任归属  ——汤开才诉王福培等雇员受害赔偿案 15.水库管理站职工自带工具为雇主修理发电机组是属于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覃家琼等诉平乐县峡口水电站生命权案 16.雇佣关系认定的考虑因素 ——王志猛诉林小州雇员受害赔偿案 三、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划分 17.雇员违规取暖导致煤气中毒,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孟久合诉北京圣夫亚美印刷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案 18.受害人受伤时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 ——王志有诉北京双卉新华园艺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案 19.雇主安全保障义务的延伸 ——刘定华诉张翠兰健康权、身体权案 加雇主行使追偿权问题探讨 ——张东江诉路国光雇主损害赔偿案 21.侵权责任法施行后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如何承担责任 ——杨峰诉李健周等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案 22.关于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李陆军诉山东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雇员受害赔偿案 23.本案法律关系是雇佣还是承揽,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兰罗招诉郑细松雇员受害赔偿案 2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如何分配 ——秦凤德与阳成林、刘运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5.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失踪后被宣告死亡,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徐小妮诉潘立章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案 26.雇员因重大过失造成雇主财产损失,雇主能否向雇员追偿 ——张建军与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杨小文人身损害赔偿案 27.受雇主指使购买宵夜时被打伤,是否构成雇佣伤害赔偿 ——丁甲诉李炳才雇员受害赔偿案 四、雇主与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28.劳务派遣与实际分发包的区分界定 ——赵如意诉丁和平、中国十七冶建设有限公司等雇员受害赔偿案 29.分包人、分包人与雇主责任的认定及分担 ——赵健诉云鹤木业公司、吕世海、魏清华、赵万里健康权案 30.雇员在农村民房建筑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房主是承担与其过错 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还是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韦邦诉韦明忠等雇员受害赔偿案 31.发包人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责任认定 ——唐立忠诉济南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竹林雇员受害赔偿案 …… 五、赔偿协议与标准 六、雇员致害赔偿纠纷 七、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 八、义务帮工致害赔偿纠纷

编辑推荐

《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汇集全国各地法院最新审结的典型案例,分卷分类编排。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刎除无效信息。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案件焦点】 本案刘志刚与王延平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对于刘志刚驾车肇事死亡的损害后果,王延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方正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刘志刚开车下山喝酒既不是为被告工作的职务行为,也不是在雇佣活动中的行为,是私自出行的行为;其酒后自行驾车发生事故死亡,且事故责任由其全部承担,并非被告行为造成,也非从事被告指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发生交通事故完全是其自己的责任,由此而产生的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建国、陈淑珍、梁艳莉的诉讼请求。三原告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案中,刘志刚上山的主要目的是拉运枝丫削片木料,但因枝丫削片机器设备未安装好,无法进行拉运活动。刘志刚在山上逗留期间为王延平搬家,是基于等待他想从事的劳务活动,等待期间也无报酬,据此可以认定在刘志刚发生事故前双方就拉运枝丫活动还未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至于刘志刚的死亡,交警部门已作出认定,是因其无证驾驶机动车,行车措施不当引发的交通事故,并非是受王延平指示的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对此原审法院判决王延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三上诉人主张依据不足,其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类似本案纠纷在当前中国农村比较普遍。因为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经常涉及农村个人之间发生的简单雇佣关系,双方通常以口头方式签订劳务合同,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对工作内容及要求、劳务报酬、合同的期限、终止与解除、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的约定不甚明确。也由于农村的条件限制以及安全设施、安全制度不健全,经常发生类似的损害结果。而损害发生后,如何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雇佣关系是否存在成为处理好此类纠纷的关键。认定雇佣关系是否存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所以从行为人的行为与雇佣活动的内在联系上入手分析,行为人从事了雇佣活动或者与雇佣活动有内在联系的其他行为,即可认定雇佣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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