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社会(第二卷 上下)》章节试读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7
ISBN:9787208092136
作者:[德] 马克斯·韦伯
页数:1100页

《经济与社会(第二卷 上下)》的笔记-第342页 - 官僚制

这个页码不确定对不对,是老师给的pdf版,只要求读了官僚制这一章。
其实我并没有完全读懂,但还是有用心读过,也算有所收获。所以只是读书笔记,而不是书评,没有很深刻的见解,就是一个刚刚起步的大学生的一点粗浅的理解。
在韦伯看来,官僚制,即科层制,是一个周密的、理想的体制,是合理的社会制度。我认为韦伯的官僚制是在威尔逊和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法以及古德诺行政集权的观点的基础上建立的,可以说官僚制以层级为表现形式,而核心就是集权,最终目的是为了使行政更有效率。他的官僚制理论有六个特点,也是官僚制的核心:存在着某种原则进行劳动分工,每个成员所负责的每项工作是简单的、例行的、明确的任务;存在着权力等级的原则,职位按等级设置,每个下级均受上级的监控;通过正规选拔组织队伍,所有成员经培训、教育、考试取得任职资格;有具体明确的规范制度,以正式的组织规则保证组织活动的连续性和规范化;非人格化制度,规则与控制排斥个性、个人偏好;成员职业化,职员领取工资、获得报酬并在组织中追求职业成就(逐渐形成了公务员职业,有固定薪金,通过等级结构升迁)。
马克斯韦伯被称为“组织理论之父”,原因之一是他的官僚制理论从组织体制的角度为公共行政管理学的创立提供了理论框架。他的官僚制理论,无论在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极大地满足了生产和管理的需要,推动了现代化的进程。尽管人们对官僚制的批评已经十分普遍了,但现代政府和企业还是难以跳出韦伯官僚制的范围。同古德诺和威尔逊一样,他的论著是行政学研究的基础,为行政学研究指明了方向。
正如人们指出的那样,我也认为韦伯的官僚制存在许多缺陷。韦伯官僚制理论是理想状态下的产物,实际上要如同他所设计的那样精密、有效率、有秩序、无疏漏,那几乎是不可能的。我认为官僚制无法如他所构想的那样有效率主要存在这些问题。首先,官僚制强调对规则的恪守,这种恪守几乎到了严苛的地步,而管理的事务总有其自身的情况特点,并且可能不断在发生变动,规则的恪守可能带来形式主义泛滥,组织僵化,缺乏应变能力和创造性,使组织低效。其次,官僚制主张薪金固定,长期任职,没有提出官员绩效与考核的问题,长期下去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效率降低。再次,官僚制是非人格化的,它排斥个性、个人偏好,忽视组织成员多方面的心理需求和人性发展,并且官员不可能如韦伯所设想的完全是中立的、无私的。另外,官僚体系在整合的过程中追求统一却又缺少监督,使得权力异化和行政腐败在世界各地的政府机构中蔓延,同时官僚制机构经常成为强大的政治力量本身就违背了公众的意愿,这对民主也是一个挑战。

《经济与社会(第二卷 上下)》的笔记-第1393页 - 城市(非正当性的支配)


韦伯对中国和欧洲城市性质和特征的区分是很显白的,其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市民”的概念,及这一群体为打破束缚、获取自由和权利而采取的行动:
(中国和印度)城市缺少的正是城市市民的概念,尤其是一种市民的特殊身份资格。……“自我管理”是职业联合体与乡村的一个特征,却不是城市的特征。关于亚洲和东方具有“城市”经济特征的聚落,所有确凿无疑的信息似乎都能表明,正常情况下只有氏族联合体——有时还包括职业联合体——才是有组织行动的载体,而绝不是城市平民这个集体本身。城市平民篡夺权利以打破领主支配的束缚,这是使中世纪西方城市不同于所有其他城市的巨大变革,事实上是一种革命性的变革。中欧与北欧的城市出现了一个众所周知的原则——“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在亚洲或非洲其他各地似乎也曾出现过类似的城邦或公社体制的雏形,但是根本不存在法人社团的“市民权利”。
在韦伯看来,正是因为氏族纽带在中国根深蒂固,所以城市社会由兄弟团契转变为城市法人受到了严重的阻碍。相反,中国城镇的居民一般仍然是原籍乡村共同体的成员,而不可能获得法定的城市市民地位,从而也不能以个人身份获取公民资格。
与此同时,军事体制的差异从另一个角度决定了中西方城市发展的异同。在东方,水利建设的必要性导致了行政的官僚化,从而使得军人和战争手段的所有权发生分立,臣民毫无军事自卫能力,所以市民中就不可能出现任何独立于王权的政治公社。相反,在西方,直到罗马皇帝时代,军队自我装备依然是通行的准则,从而导致领主缺少一个官僚制的行政机器,即缺少一个因为完全的依附性而盲从的强制工具。
在第二卷的第十章,韦伯曾经对正当性进行过论述,认为“任何支配的持续存在,始终都有着最强烈的需要,即通过诉诸其正当性的原则为自己辩护”。并把终极原则归纳为三条:(1)自觉订立的理性规则;(2)个人权威;(3)对异象的屈服和对超凡魅力的信仰。
而韦伯之所以把城市一章的副标题拟定为“非正当性的支配”,正是因为他认为(西方)城市结束了统治者的传统正当性,代之以被统治者(民、平民、公社、人民、coniuratio等)各种类型篡夺组合体基础上的权威。(参见P1398注释1)
从这个角度出发,中国(古代)的城市恰好应该从反面解读,界定为正当性支配下的城市,或者界定为正当性支配体系的空间核心。因为中国城市所缺乏的恰恰是基于市民主体的篡夺与新权威,并且在韦伯看来,正是这一缺乏所导致的制度差异,最终导向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城市发展道路。
至于“市民”、“市民权利”等概念,在中国古代它们为何(以及如何、在多大程度上)受制于氏族纽带和军事体制,以及是否还有其他限制条件,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探索。这样的研究,对于还原中国城市社会的历史变迁,以及借以关照当前的现实,也许存在些许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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