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法律与国际编辑部 人民出版社 (2013-02出版)
出版日期:2013-2
ISBN:9787010117232
作者:人民出版社法律与国际编辑部
页数:24页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最新修订的法律单行本。法律于2013年7月1日施行。共九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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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由人民出版社出版。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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