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套装共2册)

出版社:万鄂湘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12出版)
出版日期:2009-12
ISBN:9787802179271
作者:万鄂湘 编
页数:1207页

作者简介

《司法体制改革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全国法院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套装共2册)》的作者绝大多数来自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他们长期从事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司法体制改革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全国法院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套装共2册)》所收集的论文是他们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当前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进行的理论概括。作为学术上的探讨,《司法体制改革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全国法院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套装共2册)》的作者所阐述的观点为人民法院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刑事法律制度开阔了思路。当然书中有些文章的观点可能还不很成熟,但仍可以给人们以启示,为推进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起到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书籍目录

《全国法院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上册)》目录: 第一编司法体制改革 一、司法的功能与价值 回到问题:转型期司法运作机制的价值选择 法院对公众舆论建构之能动作用探究 用结果检验规则——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实例分析 互动关系下的路径选择——法治视野中的刑事司法与社会评价关系 网络语境下的刑事司法环境透视——以平民话语权对刑事司法的冲击为视角 二、司法职权配置 积极中立模式下法院司法职权配置的优化 司法职权配置问题探讨——重构基层法院之司法职权配置 有关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司法职权配置的思考 法治视野中的兵团法律地位问题初探——兼论新疆兵团司法、执法环境诸问题 铁路法院体制改革之我见 品质延续历史——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功能解构 审判长联席会议的价值功能及其完善——以审判权的内部配置为视角 结束一个开始就犯的错误——回归审判事务管理权的本来面目 审判核心领域的保障与案件管理——从《法官法》第8条第1款第1项出发 比较法视野下的法官职能转变之思考——以法官职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均衡分配为视角 将服务嵌入“冰冷”的程序——论诉讼服务中心制度的形式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 三、法院队伍建设 论路径依赖下的法官薪酬厘定制度——从锁定状态向飞轮效应的转换 反思与前瞻:对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再思考 法官断层之现实困境及其解决路径——兼谈法官制度改革 法院队伍建设的精神向度——以法院精神文化为方向 基层法官审判中的哀矜与嫌恶——以珠三角某区法院法官为样本 司法良知的历史解读与现代建构 司法良知的培育:法院“文化管理”的核心命题 公正高效语境下司法质效考核制度改革与探索 …… 《全国法院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下册)》

编辑推荐

《司法体制改革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全国法院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套装共2册)》为了保证论文的评审质量和权威,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还对推荐获奖的论文进行了原创性检查,对涉嫌抄袭剽窃的论文进行了甄别。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1.确立刑民并行的原则 牵连型合同诈骗案件中刑民案件分开审理,体现刑民并行的处理方式。竞合型合同诈骗案件中,应当坚持以刑民并行为原则,民案与刑案分开审理,民事诉讼不再受刑事诉讼的制约。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处理合同纠纷的,如果发现该纠纷涉嫌合同诈骗,民事诉讼原则上继续进行,法院不再驳回起诉,但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诉讼机制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一种方式,不同的诉讼类型对应不同的社会冲突。”各种不同的诉讼模式是根据不同的诉讼类型和实体法律关系特点而设计的,是长期诉讼实践经验的总结,体现不同的诉讼规律和内在要求。以刑民并行为原则,刑案与民案分开审理,合乎刑民案件各自的诉讼规律及裁判规则,能有效克服先刑后民的各种司法困境,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使民事合同纠纷及刑事诈骗案件都得以妥当解决,实现刑民裁判的有机统一。确立刑民并行的原则,其意义在于构建涉嫌合同诈骗案件的处理模式,树立刑民分开审理的观念,消除先刑后民原则的思维惯性,指导诉讼程序的合理进行。 2.例外情形下民事案件中止审理 法院应当严格审查,适当限缩民案中止审理的情形,以有效解决牵连型合同诈骗案件大量中止审理的弊端。中止审理大致有两种情形:(I)受害人主动申请中止审理。如果受害人经权衡利弊,认为撤销合同对其更有利,则可以基于自己利益的判断提起撤销合同之诉。此时,行为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犯罪,影响到受害人是否具有台同撤销权,故民事诉讼中止;(2)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中止审理。实践中应以实质影响因素作为是否中止审理的判断标准,通常限于民事责任主体认定受刑案影响的情形,如犯罪嫌疑人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而受害人起诉被冒用人承担合同责任的,刑事审判将影响到责任主体认定,民案应当中止审理。 3.民事责任认定与追缴退赔相互协调 (1)生效刑事判决先予民事判决作出的情形下,民事判决书应予说明,并在责任认定部分扣除已追缴退赔的财物范围;(2)生效民事判决先予刑事判决作出的情形下,因受害人的损失已获得有效救济,刑事判决书应予说明,判决主文不体现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内容;(3)刑事判决未生效的情形下,民事判决直接认定合同责任,其与追缴退赔的冲突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解决;(4)民事判决未生效的情形下,刑事判决予以追缴、责令退赔,其与民事判决的冲突也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解决。此外,还可以通过赋予当事人在赃款赃物认定程序中的参与权,以有效促进民事责任认定与追缴退赔之间的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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