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

出版社:贵州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05
ISBN:9787221060693
作者:(英)霍布斯
页数:284页

作者简介

致读者的前言
我向读者承诺,包含在此书中的,皆是人们通常认为有助于凝神阅读的东西:重要而有益的题目、研究它的正确方法、出色的说理、写作的诚意以及作者的良知。在这篇前言中,我会对这一切作个简短的说明。此书要阐明人的各种义务——首先是作为人、其次是作为公民(citizen)、最后是作为基督徒的义务。这些义务构成了自然法和各国法律的原理,构成了正义的源头和力量,构成了基督教的实质(在我的计划所允许的限度之内)。
远古时代的智者相信,将这类教诲(与基督教有关的除外)传给子孙后代,只应当采用优雅诗文或朦胧寓言的方式,以免人们所说的统治(government)那高深而圣洁的神秘性,被私人的议论所玷污。同时哲学家也很活跃,有些人在观察事物的运动和形态,这于人大有益处;有些人在沉思事物的性质和起因,这于人无害。后来,据说是苏格拉底最早爱上了这门公民科学(civil science)。那时它还没有被理解成一个整体,只是——不妨说——在公民统治(civil government)的迷雾中初现端倪。据说,苏格拉底极为看重这门科学,他摒弃了哲学的所有其他内容,断定只有这一部分与他的智慧相称。继他之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以及希腊和罗马的所有其他哲学家,最后还有各民族的所有哲学家,甚至不仅是哲学家,还有那些闲暇时光中的绅士,都想在此一试身手;这种努力不绝如缕,好像它是无须努力就可轻易入门的学问,它向一切天生有此爱好的人敞开大门任其取舍。赋予这门科学以高贵性的最大因素在于,那些自认为掌握这门科学或处在应当掌握它的地位上的人,即使只知其皮毛也洋洋自得,所以,他们乐于让其他学科的行家被人视为聪明的博学之士,或被人这样称呼,却绝不希望他们被人称为通晓治术者[Prudcnt0]。由于这种政治专长非同寻常,因此他们认为只应当把这个称呼留给自己。判断一门学科之高贵性,不论是根据掌握它的人之尊贵,还是根据著书立说者的数量,或是根据最聪明者的判断,这门学科在他们中间都肯定享有无与伦比的高贵性。它属于君主,属于以统治人类为己任的人。几乎人人都会乐于拥有它,哪怕只是一知半解;最伟大的哲学头脑也倾全力加以探究。如果我们想一想,有关这门学问的那些错误的夸夸其谈,会给人类造成什么伤害,那么假如正确地传授它,即它是从正确的原则中得出的自明的推理,我们对它的益处即可一清二楚。当我们作为智力训练思考某个题目时,若有谬误悄然溜入,除了时间上的损失,这不会造成什么危害。但是在人人为了生存方式而应予思考的问题上,谬误甚或无知肯定会导致侵犯、争执和杀戮。正因为这种伤害是如此严重,恰当阐明义务的教诲才显得如此有益。有多少君主本身是好人,却因臣民可以合法弑杀暴君的谬论而丧命?基于某些理由,有人可以剥夺至高无上的君主对国家的主权,这种谬论让多少人死于非命?
又有多少人因为君主不是社会的主人而是其妈仆这个廖见遇害?最后,这样的教诲——君主这命是否符合正义完全由私人决定,在君主之命得到执行以前,人们可以正当地对它进行讨论,而且事实上也应当议论——又引发了多少叛乱?当前的道德哲学中还有许多危险性不亚于此的观点。在此不必一一列举。我认为古人对此是有预见的,因此他们宁肯把正义的知识隐匿于寓言之中,而不愿付诸公众的讨论。
……

书籍目录

献辞――哲学原理:公民
致读者的前言

第一部分 自由
第一章 论不存在公民社会时人的状态
第二章 论契约的自然法
第三章 论自然法的其他法则
第四章 自然法是神的律法
第二部分 政治
第五章 论国家的起因和产生
第六章 论掌握着国家主权的会议或个人的权利
第七章 论国家的三种类型: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
第八章 论主人对奴隶的权利
第九章 论父母对孩子的权利兼论世袭制王国
第十章 比较三类国家的弊端
第十一章 我们关于王权的说法,有《圣经》为证
第十二章 论国家解体的内因
第十三章 论运用主权的人的义务
第十四章 论法与罪
第三部分 宗教
第十五章 论自然形成的上帝之国
第十六章 论《旧约》建立的上帝之国
第十七章 论《新约》建立的上帝之国
第十八章 若想进入天国,必须做些什么
附录一:《论公民》英文新译本导言/塔克
附录二:霍布斯生平年表
附录三:霍布斯研究书目指南/塔克
中译者后记

内容概要

霍布斯,1588年生:于英国,卒于1679,是西方哲学史上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作为克伦威尔同时代的人,他对于国家和法律的根本问题进行了精深的思考。主要著作有《利维坦》、《论公民》等。他的《利维坦》具有非凡的逻辑性和想像力,使政治哲学得到了一种逻辑严密的系统发挥,成为经世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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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3条)

  •       霍布斯以《利维坦》名扬古今,不过那是厚积薄发之作,而此书则是其第一部作品。  其实两者还是有关联的,《利维坦》论述的是国家这个庞大组织,可是国家的起源是领土和人民,而后由人民决定政权形式,组成国家。所以此书论述的公民(也可以说国民)算是对《利维坦》的铺垫。  其内容与《利维坦》也有着相通之处,从自然法延伸到社会组织、国家体制等。另外鉴于时代,有着大量从《圣经》中引述的原则,西方的一切都起源于《圣经》是个真理。
  •     正如将霍布斯奉为“政治哲学之父”的施特劳斯在其《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所表现出来的,施特劳斯始终在关注霍布斯政治哲学的道德基础。而《论公民》就是作为他对道德冲突的回答而写的,在他的这种解决之道中,政治可以成为伦理冲突的出路。……欧洲后来的历史的确说明,霍布斯将国家视为为了统治公民自身而由公民建立起来的这种观念最容易与用代议制来统治的国家相切合。
  •     【按语: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是一位伟大的人物,但我却无法寻觅到伟大的心灵。在霍布斯那里,有的是成熟的明智、艰辛、严谨、荣耀和经验科学的康庄大道,却难觅同时代人(笛卡尔、斯宾诺莎、莱布尼茨)那儿将开创新路与无限意识糅为一体的灵魂颤栗。相比同时代人(甚至其后的洛克),霍布斯更是一个现代人,有的论述甚至闪烁着尼采的先声(《利维坦》中译页54)。然而,这未必是一件幸事:在霍布斯那里,天国的大门正在缓缓然而无情地关闭,权力或低俗政治成了人类的一种永恒的处境,霍布斯实际上几乎切断了古希腊或基督教传统中人性对灵魂不朽的关切。霍布斯到底有什么样的方法论上的独创性,留待整理《利维坦》的笔记时再分析;但在方法上霍布斯确实是惊人的,以分解-综合的方法将研究专注于国家或主权、构想了国家溯源于个体的模型、并在技术上而非伦理上确立了人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利维坦》中译页168);这些都是现代政治思想中奠基性的元素。《论公民》与《利维坦》都研究了国家或主权这同一个主题:《利维坦》因为补充了对人性的论述,更为整全,而且《利维坦》中的神学和圣经研究也更为透彻,但《论公民》中却孕育着《利维坦》中已经被抑制了的“人民主权”的思想(尤其第7章)。 从对自然状态的一种阴郁的描述,到引出自然权利的原则,这里存在从“事实(is)”到“规范(ought)”的不当僭越:这一僭越问题在霍布斯这里表现得最为明显了,再多的经验描述也得不出必然的道德命题。而这正是霍布斯实际上清空了基督教的道德世界所导致的局面,而此前的基督教自然法传统(如Grotius处)中就不存在这个僭越的问题。虽然随后补充了基督教自然法的论述,但那更多地是一种故作姿态的让步。《论公民》是一部拉丁文作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自由”刻画了自然状态下人的自然权利和自然法这一理性箴言的内容,以及自然状态的缺陷;第二部分“统治”分析了通过契约建构的国家:人民主权、国家类型、主权者的权利、主权者的义务、法律、国家解体的因素。第三部分“宗教”实际上是让主权者在宗教或灵魂事务上也拥有最终裁决权。关于第三部分,在《利维坦》中有更为细致的论述。】英译本导言 by Richard Tuck全名Elementa philosophica de Cive(《关于公民身份的哲学原理》)。Hobbes成名很晚。1630年代开始构思《哲学原理》(1668),含三个部分:《论物体》《论人》《论公民》,但受英国政治骚乱刺激,先集中精力完成第三部分。需要了解其哲学原理基本内容:外在世界无法确知,我们的出发点是感觉或内在想象;抛弃了自我意识的概念,代之以自我指涉(self-reference),不认为存在着一个脱离躯壳、性质未定的“自我”,“他接受的是,在人的行动和决策背后是一些基本的动因或欲望,这些东西轻易不会被改变。”【霍布斯:《论公民》,应星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52页,下同】人主要关心的是自我保存,但这为心智生活所产生的复杂的信念结构所规定,“看似欲望或利益发生冲突的东西,常常不过是信念的冲突。”【255】激情。《论公民》就是为了解决道德冲突,而在其方案中,“政治可以成为伦理冲突的出路。”【257】自然状态中,自私或自我关心都是中心原则、自负和虚荣;每个人自己决定对错。自我保存的权利是霍布斯理论中唯一普遍的原则,没有非常系统的论证,其普遍适用性在于其可理解性。但这一原则行之不远。自然法(正确理性的指令)规定了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自然权利与自然法之间的关系是霍布斯著作中一个最恒久的问题。”【261】Tuck的解读:自然权利构成的主观信念,暂行的道德规则,“道德的信念并不是在真理的基础上被选择的,而是在方便的基础上被选择的。”【263】自然法是确保在某些意见上达成集体一致的原则。明智者建立社会和主权者。“虽然主权者并未比他任何的公民有更多的途径去达至真理,但在主权者的判断是绝对的这点上根除争议却是至关重要的。”【264】崇拜必须置于主权者的控制之下,“自然宗教因此就成为公民宗教”。【265】在《论公民》中,主权者尚需与神职人员商议来决定精神事务,但在《利维坦》中,则“将解释精神事务的权力完全交给了主权者。”【267】霍布斯的主权者不受习俗和法规的制约,但保王党人却嗅出霍布斯理论中让人难以信任的前提,“人是生来自由且平等的。”【267】而《论公民》中,主权者的产生是一个民主行为的结果,民主制和人民主权是在先的。而《利维坦》的任务之一则要摆脱这个困难;另一个任务则是“霍布斯想要使自己从英国国教中摆脱出来,而讨论一种由主权者所引入的新的宗教秩序。”【269】“献辞”在“献辞”中,霍布斯虽然提及“应把君主归入肉食动物(ravenous Beasts)之列”的古语【01】,但主要的是做一个方法论的澄清:“真正的智慧,不过是有关各方面的事实之知识。…关系到正确的理性(well-balanced reason),即哲学。哲学开启了从个别事物之观察上升为普遍定律的道路。”【03】几何学成就斐然,而道德哲学领域则没什么进步。要排除激情和无知,需要的是“理性之光”,它让霍布斯认识到:自然正义源于人们的认同(consent),“当一切东西属于一切人的时候,人们却更愿意每个人拥有只属于他自己的东西,这究竟是为了什么好处?…对物的共同占有注定会引起战争和灾难,因为人们会为了利用它们而发生暴力冲突。”【04】Hobbes做出了两个人性公设:人类贪婪,人人都极力要把公共财产据为己有;自然理性,人人都把死于暴力作为自然中的至恶努力予以避免;在这两个起点上建立了契约和结盟、美德和公民义务的基本原理,并补充了上帝之国的内容。这里霍布斯对方法论的关注在于强调理性对激情或无知的克服。“致读者的前言”此书在于阐明人的各种义务:作为人、作为公民以及作为基督徒的义务,“这些义务构成了自然法和各国法律的原理,构成了正义的源头和力量,构成了基督教的实质。”【06】公民科学的教诲向来处在隐晦之中,但近来却为诸多的谬说所威胁,而霍布斯以为,“如果有人驱散迷雾,用最圆满的理性证明,除了各国制订的法律之外,不存在有关正义和不义,善和恶的真正教诲;行动是否符合正义与善恶的问题,只应由国家委托其解释法律的人来处理,他就不仅指明了通往和平的王权之路,也揭示了通向骚乱的阴森黑暗之路。”【09】他将从构成国家的要素着手,使用分解-综合的方法,犹如研究钟表。预设经验的原则:若没有公权力的约束,人人都会互相猜疑和恐惧、防备别人。这并非说人本性邪恶,“来自于动物天性的激情本身,并不是邪恶,…恶无非是人到了一定年龄时仍然缺少理性。”【010-11】“在我所确立的这个基础上,我首先要证明,在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之外,人的状态无非就是所有人相互为敌的战争;在这种战争中人人享有对万物的权利。”【011,其实,从经验中无法推导出普遍权利】而要摆脱这种悲惨而可怕的状态,只能订立契约,转移权利。这都是可称为自然法的理性指令(dictates of reasons)。这些在第一部分“自由(libertas)”中处理。第二部分“统治(dominion)”解释国家(civitas)是什么,其形式和形成;对主权者的权利转让,“这种转让是如此不可或缺,不进行这种转让就不会有国家的形成。”【012】不同类型的国家;父权和主人的权力、法律和罪行的性质等。第三部分“宗教”:前面理性论证的主权者的权利与《圣经》并不冲突。“我所断言的每个基督徒公民应当给予其基督教君主的服从,不可能与基督教发生冲突。”【013】之后,霍布斯说自己把哲学当作智力享受,本来分成论物体、论人以及论公民三部分,但恰逢内战在即,就匆忙先完成《论公民》的部分。“这尤其是因为我认识到,它无需前面两部分,因为它有着运用理性/经验获知的原理作为自己的基础(grounded on its own principles sufficiently known by experience it would not stand in need of the former Sections)。”【013】最后,霍布斯还提及了一些草稿的批评意见:过多地强调了世俗权力(来自教会人士);剥夺了良心自由(来自宗派分子);免除了民法对主权者的约束(来自司法界),但霍布斯不为所动。第一部分 自由(liberty)章1 “论不存在公民社会时人的状态(of the state of men without civil society)”人的自然天赋有四类:体力、经验、理性和激情(Bodily strength, Experience, Reason, Passion)。这些是出发点。霍布斯说,Aristotle“人是天生适合社会的动物”的论断是错误的,对自然状态的理解很肤浅。人天性上寻求利益而非朋友,喜欢自己的荣耀而非社会,谁都像被看成是主宰者,并且“人如果没有恐惧,就会更急迫地被支配别人所吸引而不是被社会所吸引。…大规模的、持久的社会的起源不在于人们相互的仁慈而在于相互的恐惧。”【6,一股俗气扑面而来,没觉得Hobbes很伟大】相互恐惧的原因,部分在于“所有人天生彼此平等”【6】,部分原因在于他们想彼此加害:有的人为害的意志起于过分的自负和对自己力量的高估;有的起于他为其财产与他人争斗的需要;认识上的分歧;“最常见的原因在于许多人同时想要同一样的东西,这东西既无法被共享,也无法被分割。”【7】由于危险重重,自我防备不应该受到责备,“如果一个人尽全力去保护他的身体和生命免遭死亡,这既不是荒诞不经的,也不应受指责,也不是与right reason相悖的。…是按照正义和权利去行事的。‘权利(right)’这个词确切的含义是每个人都有按照正确的理性去运用他的自然能力的自由。因此,自然权利的首要基石就是:每个人都尽其可能地保护他的生命。”【7,从对自然状态的一种阴郁的描述,到引出自然权利的基石或第一原则,这里有从“事实(is)”到“规范(ought)”的一个僭越:这一僭越问题在霍布斯这里表现得最为明显了,再多的经验描述也得不出必然的道德命题。而这正是霍布斯实际上清空了基督教的道德世界所导致的局面,并进而为自然立法(仅仅借用康德语词),而此前的基督教自然法传统中就不存在这个僭越的问题:因为描述本来就是在道德或规范世界中展开的,譬如,就“人们共同拥有对一切或世界的权利/自然将万物赐予了所有人”这一主张而言,在Grotius那里是一个源自基督教神学的主张,而在Hobbes这里则仅仅是一个阴郁的经验观察后的无根基的道德主张。】从自我保存(self-preservation)的权利,可以推出“采取足以保存他自己的任何手段和任何行动的权利”【8】,而且“一个人是自己事情的裁决者,即他要采用的手段和行动对保存他的生命是否必要”。【8,注解3中说,只有在自己都不相信时,自我的判断才可能违背了自然法】接下来,霍布斯主张说,“自然赋予了每个人在所有东西和事务上的权利。也就是说,就纯粹的自然状态而言…每个人都被允许对任何人去做任何事,无论他想要什么、他能得到什么,他都可以去占有、使用和享受。…所有人都被允许在自然状态下拥有万物及做任何事情;而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然将万物赐予了所有人的意思。”【8-9,为所欲为这个自然权利,如果说是从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中推导出来的,那是太勉强了,不若说是也霍布斯关于自然权利的一个基本设定。】人对万物的权利不一定有用,相反倒是人们相互惧怕的根源,因此“人在聚集成社会之前的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9】这与自我保存不相容,因此应该摆脱自然状态,寻求联盟。“在和平的存在还有希望的时候,就寻求和平;在和平已经不可得的时候,就在战争中寻求救助——这是正确理性也即自然法的指令(Wherefore to seek Peace, where there is any hopes of obtaining it, and where there is none, to enquire out for Auxiliaries of War, is the dictate of right Reason; that is, the Law of Nature)。”【11】章2 “论契约的自然法(of the law of nature concerning contracts)”法就是正确的理性,“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指令,它为了最持久地保存生命的可能,规定了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15,注释1中讲,正确理性不是永无过失的天赋,而是true reasoning的行为,在共同体之外,“每个人自己的理性一定不仅会被看成是他自己在面临危险中的行动尺度,而且还被看成是判断其他人在这种情形下的理性反应的尺度。”(25)。这里的理性(reason),似乎是一种相关于经验或常识的理性,而自然法依赖之,未严格证成从经验到必然的跨越】首要的和基础的自然法是“在和平的存在还有希望的时候,就寻求和平;在和平已经不可得的时候,就在战争中寻求救助(But the first and fundamental Law of Nature is, That Peace IS to be sought after where It may be found; and where not, there to provide our selves for helps of War)。”【15】其他法则都由此推出。推出的第一条自然法是“所有人必定无法维持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必须转让或放弃某些权利(That the right of all men, to all things, ought not to be retained, but that some certain rights ought to be transferred, or relinquished)。”【15】放弃的两种方式:简单放弃或转让。转让基于意志的表示,而且是为了某种好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转让他们权利的行为就叫契约(contractus)。”【18,还有不即时执行的为协议(Pactum或Covenant)】意志的表示产生了义务,“不兑现的自由已经失去了;因而,它们已经成为义务性的了——在自由结束的地方就是义务出现的地方。”【19,但是必须有真实的、历史的意志表示才可能产生基于契约的义务了?这条自然法是很古怪的,似乎没有产生任何义务,不像其它自然法直接就是义务!!!但可以理解为这是一条与契约相关的自然法。】如果一方有合理的理由担心,则契约所达成的协议就会失效。自然状态中就是这种情况,而公民社会中则因有共同权力但消除担心的理由。“covenant只能在容许深思熟虑的行动的基础上达成,因为协议要求立约者的意志,而意志则是深思熟虑之举。”【20】由此,后来的条件改变也并不意味着我们能摆脱所有的义务。履约和宽免两种情况使得我们解除契约。为工具所迫而签订的契约也是有约束力的。没有人受“有义务去接受他所遭到的死”这样的契约的约束,也不受那种指控自己或一旦失去了就会恶化自己生活的人的协议所约束。誓言是附加在诺言上的东西,“唯一的作用在于给那些发誓者有更多的理由害怕去违背誓言”【24】,当事人因此承担的义务并未有所不同,因为是契约在约束着我们。章3 “论自然法的其他法则(of the other laws of Nature)”笫二条派生的自然法是“信守你的协议,或遵守诺言。”【26】违背协议就是一种背信(inuria)的行为。正义和不义(unjust)在应用于人和行为上的区别,“做正义的事情是因为法律是这样教诲他的。”【26】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交换的正义。第三条自然法是“感恩”;第四条自然法是“每个人都应当体谅他人(that every render himself useful to others)”【30】;第五条自然法是“宽恕”;第六条自然法是“面向未来的惩罚”或“不残酷”;第七条是“不应该侮辱他人”;第八条自然法“每个人都应该被看成是与其他人平等的。”【33】“所有人天生平等,因此,实际存在的不平等,诸如在财富、权力和出身贵贱上的不平等都源自民法。”【32】这里霍布斯攻击了Aristotle关于人天生不平等的假设是违背理性和经验的。第九条自然法涉及到保留的权利,譬如保护人身的权利、不受阻碍地享有空气、水和其它生活必需的东西的权利:“无论每个人声称他自己有什么样的权利,他都必须允许别人也同样有权如此。”【33】第十条自然法指公道(fairness),“在施予人权利时,应该一视同仁。”【33】第十一条自然法:无法分割的东西应该在可能的前提下共享;第十二条自然法,无法共享时,则轮流或按照抽签的方式分配;第十三条自然法,抽签有凭人意裁决的(偶然的,运气)和自然的(长嗣身份或先占权)。第十四条自然法:和平的斡旋者应当有豁免权;第十五条自然法:“产生权利争议的各方都应该听从第三方的裁决。”【35】第十六条自然法:“人们不应该成为他自己的案例中的公断人或裁决者。”【35】第十七条自然法:利益攸关者不应该充任公断人。第十八条自然法:“在裁定缺乏确证的事实时,要通过对双方似乎都公正的证人来裁定。”【36】第十九条自然法:公断人应该是独立的。第二十条自然法:“醉酒是有违于自然法的无礼行为。”【37】“自然法完全就是正确理性(right reason)的指令。…所有这些自然法法则都源自理性的一条指令,即迫使我们要追求我们自己的保存和安全。…唯一规则是,当他疑惑他想对别人所做的事是否与自然权利相符时,他应当把自己放在别人的位置上去考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36-37】但多数人面对眼下利益的贪欲,不愿意遵守约束良心或内在法庭(in foro interno)的自然法;人们不仅可能因与约束良心的法则相反的行动而违背自然法,也可能仅仅因为良心而违背了自然法,虽然在行为上遵守之。“自然法产生的义务位于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内在的法庭或良心中…自然法是不可改变的,是永恒的。”【38】“自然法与道德法是一样的(the Natural Law is the same with the Moral)。”【38】“善与恶是我们加在事物上表明欲望或反感的名称。”【39】“人们可以就未来的善达成协议,…为和平而采取的所有必要措施也是善的,因此谦逊、公正、守信、善良和怜悯都是善的生活方式或习惯、也即善的德性。自然法…也因此而被称之为道德的。”【39】但人却不可能摆脱不理性的欲望,“即为现在的利益而抛弃未来的利益”。【39】“自然法是道德哲学的总结(The Lawes of Nature therefore are the summe of Moral Philosophy),而我在这里给出的自然法法则,仅仅是与我们自身的保存相关,与我们克服人们的不一致所带来的危险相关的部分。”【40】就自然法源自自然而言,并非法律,但就被《圣经》中的上帝赋予合法性而言,称之为“律法(laws)”是准确的。“上帝在一切事上都是站在最高的正当性上发出指令的。”【40】章4 自然法是神的律法(That the law of nature is a divine law)自然法也是神的律法:上帝已经直接将理性(Reason)即自然法本身赋予每个人,而且由理性而言的生活的箴规(the precepts of living)与藉着耶稣、先知和使徒传播的天国的律法相同。本章就根据《圣经》来证实后一种理解。《诗篇》“耶和华的命令清洁,能明亮人的眼目”;《圣经》段落表明,“对和平的寻求,也是神的律法的总则。”【43】“废除对所有事物的共同占有权的第一条法则,或者说‘我的’和‘你的’概念引进来的第一条法则,我们首先有亚伯拉罕对罗得说的话,即这种共同占有对和平是多么的不利。”【44】守信、感恩图报、体谅…等都在圣经中找到教诲.“整个自然法都是神的律法,或者反过来说,基督的整个律法(前面提及的那些部分)就是自然的教诲。”“不过信仰(faith)也是基督教教诲的一部分,却未被包括在“律法”这个词中。”【50,这里Hobbes将自己的自然法理论与基督教自然法和启示律法关联起来。但事实上,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相互恐惧、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法保持沉默的状态)和自然权利(自卫和为所欲为的权利)是掏空了基督教道德的非道德论述。因而,这种关联并非内在一致的。】第二部分 统治(Dominion)章5 论国家的起因和产生(of the causes, and first beginning of civil government)仅仅认识到自然法并不能保障它们会被遵从。“法在战争中是沉默的,…纯粹的自然状态也是沉默的。”【54】自然法的实行对于维系和平是不可缺少的,而安全对于自然法的施行是必要的;允许自行其是和分歧的、简单的联合无济于事,“需要有一种让人恐惧的东西使得人们在和平和相互帮助以求得公共利益上的这种一致压抑私人利益(that somewhat else must be done, that those who have once consented for the common good, to peace and mutuall help, may by fear be restrained, lest afterward they again dissent, when their private Interest shall appear discrepant from the common good)。”【55】这里霍布斯比较了人和动物,结论是“如果没有一种共同的权力通过灌输对某种惩罚的恐惧来控制个人的话,基于协议的一致或联盟就不能提供自然正义的实践所需要的安全。”【56】“那就要求在对和平和自卫来说必不可少的事情上,大家有一个单一的意志(una voluntas)。要出现这种情况,只有每个人都使自己的意志服从某个单一的意志,即某个人或会议的意志。…无论这个人或会议的意志是什么,都会被看成是所有人的意志。”【57】“当他们每个人通过与其他人的协议迫使自己不能违抗他已经服从的那个人或会议时,…这种使所有人的意志都服从某个人或会议的意志的情况就会出现。这就叫联盟(union)。”【57】服从就是转让自己运用各种力量和资源的权利,而“接受它们的服从的人也许就能通过使他们恐惧而将个体的意志联成整体,达成一致。这样形成的联盟被称作是国家(city)或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它也被称作‘法人(civil person)’…它被看成是有自己权利和财产的一个人格。…国家按其定义是这样一个人格,即它的意志通过若干人的协议被看成是他们大家的意志,它可以为共同的和平和防卫而运用他们的力量和资源。”【57-58,这里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1.国家或公民社会似乎是一个实际的契约的结果;2.联盟被称为国家,又被等同于法人,后面又在没有清晰区分法人和自然人的情况下将国家等同于主权者(the sovereign),这是含混而错谬的。】个人将其意志所交付的人或会议就可以说拥有了主权权威或主权权力,或者说支配权(supreme power, chief power, dominion),每个公民,作为处于臣属地位的法人,就被称作主权者的臣民(subject)。结成国家或法人有两种方式:自然的,如父系统治和专制统治;设计的或政治的,通过协商和决策。章6 论掌握着国家主权的会议或个人的权利(of the right of him, whether counsel, or one man only who have the supreme power in the city)人群(crowd, multitudes)没有一致的行动。在建构国家时,一群人中,“多数人的意志应当被看成是所有人的意志。”【61,这里是胁迫了少数人嘛】人需要安全和保护,而这不是被协议而是被惩罚所担保的,因而,惩罚的权利被赋予了主权者,这种权利被称为司法权(the sword of justice)。“运用这种司法权的权利要被转让给某人或某个会议,那个人或会议因此必然被看成是在国家中合法掌握着主权的人或会议。”【62】主权者也掌握着战争与和平的权利,或称战争权(the sword of war)。“战争权和司法权这两种权利都是主权所固有的。”【《利维坦》封面中那两把剑应该是指civil和ecclesiastical两种权力吧?】主权者掌握的还有判决权;立法权,“国家的民法或法律,因为它们是这个国家中主权者的命令。”【64】;任命执行者和部属;(排斥了教权),“主权被国家所托付的那个人或议事会就有权决定谁的看法和主张对和平是有害的,并禁止它们的流传。”【65】“我让世俗权力成为各种教义是否会与公民的服从相冲突的评判者。”【73】。主权“是人所能赋予的最大权力。…我们称之为‘绝对权力(absolute power)’。”【65】;“国家本身不受民法的义务约束,因为民法是国家的法。…国家事实上是自由的。获得主权的那个会议或个人的意志是国家的意志,因此它就包含了公民个体的意志,而那个会议或个人是不会受民法约束的。”【67】“财产是与国家一并诞生的,而个人的财产就是他通过国家的法律和权力能够据为己有的东西(propriety receiv'd its beginning when Cities receiv'd theirs, and that that onely is proper to each man which he can keep by the Lawes, and the power of thewhole City, (that is) of him on whom its chief command is conferr'd)。”【67】“对一个公民来说怎么才叫偷盗、谋杀、奸淫或背信,这都要由民法而非自然法来决定。”【68】“主权或绝对权力…只受国家力量的限制。…如果它被授予给某个会议的话,那这个会议就被称之为主权会议;如果它被授予给某个个人的话,那这个人就被称之为这个国家的君主。”【70】“掌握着国家主权的人之于国家…不是头部与整个人的关系,而是心灵与整个人的关系。”【70,没有界定出一个委托关系】最后,统治的权力基于公民的双重义务:对其他公民的、对统治者的;因此霍布斯说,主权是不能通过公民的协议予以撤回的。“无论多少公民都不能合法地剥夺统治者的权力。”【72】章7 论国家的三种类型: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of the three kinds of government, Democracy, Aristocracy, Monarchy)差别在于主权被交付给什么人。民主/无政府、贵族/寡头、君主/僭主的区分只是表达了公民对统治者的不同感情。霍布斯说混合政制是不可能的,因为分割主权是不可能的。在考察立国者形成各种类型国家时,霍布斯事实上给予了民主制或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优先位置:“当人们聚在一起建立一个国家时,几乎就他们聚会议事这一点而言,就可说他们建立的是民主制(Those who met together were almost in the very act of meeting places of a Democracy)。”【79】“贵族制…的根源在于对民主制下的权利的转让(An Aristocraty, or Councell of Nobles endued with supreme authoritie, receives its originall from a Democraty, which gives up its Right unto it)。…君主制就像贵族制一样,发端于人民的权利,也即源于将人民的权利(即主权)转让给某个人(As an Aristocratie, so also a Monarchy is derived from the Power of the People, transferring its Right, (that is) its Authoritie Monarchy on one man)。”【81】后来在区分a people和Crowd的时候,霍布斯还说,“人民在每个国家里都进行着统治;即使是在君主制中,人民也行使着权力,只是人民的意志是通过某个人的意志来体现的。”【126】贵族制中的贵族就像在民主制中的人民一样,是免于所有义务的,不受人民的约束;当主权转让给君主后,“则人民不复为一个人格,成了一个没有组织的人群。…君主接受权力的前提并不是要受制于与任何人的任何协议。”【81】“无论人民、贵族群体和君主有多少种原因犯下背弃自然法的罪过,比如由于他们的残酷、没有理性、傲慢或其他邪恶,这些罪过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背信。”【82】在特别论述了人们把主权转让给君主的时限、以及保留的权限等问题之后,霍布斯谈及了公民从听命的约束中解脱出来的几种情况:权利的拒绝(rejection),即人不将自己支配别人的权利转让出去;国家陷入敌国之手,主权已经丧失;没有继承人出现,不知道对谁负责时。“在这三种情况中,所有公民都从公民的服从退到了所有人拥有所有物的自由中,也即是退到了自然的自由中,野兽的自由中。”【86】另外,还可以合法摆脱,即去国外生活。章8 论主人对奴隶的权利(of the rights of lords over their servants)自然的国家或以力建立的国家。这里有一个对自然状态的比喻很有名,“人看成像蘑菇一样刚从地上冒出来,彼此不受约束地成长起来。”【88】建立支配的三种方式:协议;战争被俘的奴隶;生殖。对于战俘奴隶来说,其对主人的义务不完全来自求生和没被囚,也来自信任和承诺的协议。被囚奴隶的服从不是基于协议,而是为了避免被鞭打。奴隶免于服务的方式与按约建立的国家的臣民免于臣服是同样的:主人给予自由或解放;主人驱逐或流放;被新主人俘虏;主人去世没有遗嘱或继承人。章9 论父母对孩子的权利兼论世袭制政府(of the right of parents over their children, and of hereditary government)霍布斯说,新生儿首先在母亲的权力中,“她可以按照她自己的意思,按照她自己的权利来养育或遗弃他。….条件是孩子会服从她。”【94】对孩子的支配权以不同的方式从母亲传到别人那里:1放弃孩子;2被俘虏,则孩子属于主人;3国家的主权者对作为公民的母亲的孩子有支配权;4与男人共同生活,而权力由男人掌握。孩子从属于养育者,犹如奴隶之从属于主人或臣民从属于国家的主权者一样。“尊重父母的法则就是符合自然法的,其基础不仅仅是感恩而且也是同意。”【97】在这里霍布斯谈及了自由,“自由不过是缺乏对运动的阻碍。”【97】奴隶与自由公民的差别在于:“自由公民是只为国家服务的人,而奴隶同时还要为公民服务。”【98】家庭中的父亲、孩子和奴隶通过父亲的权力联合成一个法人,叫做“家庭”。大了可以叫做hereditary kingdom.谈及君主制中的继承权。遗嘱;没有遗嘱,则从传达其意志的角度:子女。慢慢习惯会成为指引。男性优先于女性;长子继承权,这算是一种自然的抽签;没有孩子就是兄弟姐妹。章10 比较三类国家的弊端(a comparison between 3 kinds of government, according to their several inconveniences)先比较了国家和国家之外的、随心所欲的生活。国家之外,有最完全的、却没有好处的自由;国家之中,公民“既保持了他在和平中过得安宁所需的自由,又取消了别人的某些自由,使他足以摆脱对别人的恐惧。”【102】“在国家之外,是激情、战争、恐惧、贫穷、龌龊、孤独、野蛮、无知和残暴的王国;而在国家中,是理性、和平、安全、财富、光彩、交往、高雅、科学和仁厚的王国。”【103】相对于民主制和贵族制之前,君主制是最佳的。有一些例证和箴言为证。对君主制或贵族制的一个反对意见是,“在所有人中没有平等的权利,这是不公平的。”【104】霍布斯回应说,平等状态是战争状态,而在不平等是自愿给予的情况下,不平等并非不公平。主奴组成的国家也是国家。在抽取民众钱财上君主制较民主制为优;就无端处死公民而言,君主制并不更差;在民主制中,自由并不更多,之所以有这种印象,是因为自由被理解为政治参与。而没有参与公共事务并不是弊端。大规模会议不如私人顾问有效:知识的理由;修辞的理由;派系的理由(在大规模会议掌权中,法律不稳);保密的理由。 一种改良的民主制同君主制在某些方面是一样的。政体的利弊并不取决于权威所系的那个人,而是取决于政府官员。“最绝对的君主制对国家来说是最好的条件。”【113】贵族制更近于君主制。章11 我们关于国家权利的说法,有《圣经》为证(places and examples of scripture of the rights of government agreeable to what have been said before)国家起源被追溯到所有人的同意,“这也是摩西所建立的上帝统治犹太人的王国的起源。”【115】大卫没有杀扫罗。王权由上帝所授,“权力在保罗时代是被上帝所授予的,而所有的王在那时都要求他们的臣民完全的服从,所以,他们的这种权力也是由上帝所授予的。”【117】章12 论国家解体的内因(of the internal causes, tending to the dissolution of any government)三个方面:与和平为敌的教导和激情;煽动和组织;煽动的方式和派系。有害的教导1:关于善恶的知识是个人的事情,而事实上,“我们必须接受立法者所吩咐的东西是善的,他所禁止的东西是恶的。”【120】2:遵从不义的君主的命令就是在犯罪;3.诛暴君是合法的;4.主权者要服从民法,这里霍布斯批评了Aristotle的法治论点;5.主权可以被分割的论点(civil和ecclesiastical的划分,或战争权与征税权的划分);6.“信仰和神圣不是通过学习和自然理性,而总是通过超自然地灌输或启示给人的。”【125】这导致叛离自然理性;7.公民个人对他们的东西即财产有绝对的支配权,也就是说排斥其他公民和国家本身对那些东西的权利。8.没有能区分people和crowd,“在君主制中,臣民是人权,但(悖谬的是)君主是人民。”【126】;9.来自贫困的不满;10.野心者的不满。11.机会和叛乱领导人的存在;最后,上述观念或影响到学校和社会上的年轻人,思想导向叛乱。挑起内战,颠覆国家。章13 论运用主权的人的义务(concerning the duties of them who bear rule)区分权利及其运用(rights and its exercise)。“主权所有的义务都包含在这样一种说法中: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is the supreme Law)。虽然那些掌握主权的人不可能服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即人的意志…但尽可能在所有事情上遵从正确理性是他们的义务;正确理性是自然的、道德的和神圣的法律。”【133】这里“人民”是被统治的公民群体。这里的“安全”“应该把它理解成尽可能过一种幸福的生活。…确保给公民不仅充分提供生活所必需的所有好东西,而且充分提供享受生活所必须的所有好东西。”【133-134】把永生的问题放在一边,就此世而言,幸福的构成可以分为四类:1.不受外敌侵扰。预先警告和被预先武装;2内部和平的维系:根除那些引起叛乱的教导,大学传授正确的学说。就贫困的不满而言,反对的主要是不平等,“主权者的义务是确保平摊公共负担。”【138】按消费征税是较为公平的。针对野心而言,确保通向荣誉的道路不在于对现行政权的批评。打击派系;3.获得与公共安全尽可能一致的财富。勤劳和节俭;4.充分享受合法的自由。“自由…即被当作自然权利的作用,而这种权利是被民法所允许并留给公民的(In these, each man is said to enjoy his liberty, and in this sense liberty is to be understood in this place, namely, for that part of natural Right, which is granted and left to Subjects by the civil Laws)。”【141】权利应该被确保,每个人都可以无所恐惧地想搜法律授予他的权利。章14 论法与罪(of laws and trespasses)应该区分法律与建议。法律不是建议而是命令。“当人们认为法律不过是协议或由人的一致同意所决定的生活的共同规划时,他们就是把法律与协议混为一谈了。”【145,但按照契约论,最初的协议是优先于法律的嘛】要区分法律lex和权利jus.“权利是一种自然的自由…自由首先是受自然法和神的律法的限制,接下来还要受民法的限制。…法律是一种约束,而权利则是一种自由,它们的不同是作为对立面的不同。”【146】法律可以被分为神法和人法。神法分为自然法和实定法。“自然法是上帝通过他内在于所有人的永恒之词也即自然理性而启示给人们的法。”【147】神的民法,即对犹太人的立法。自然法还可以分为人的自然法和国家的自然法。人的法律都是民法(civil law),按主体内容分为神圣的和世俗的。通常用民法指称secular civil laws.民法分为两个部分:分配性的和制裁性的(或惩罚性的)。民法不与自然法相违背。对法律来说,两个要素必须让公民知道:谁掌握着主权或立法权;法律本身说了些什么。两种民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未成文法只需自然的声音或自然理性的声音,“自然法就涉及到行动而言的部分仍是民法。”【153】“罪(sin)包含了所有违背正确理性的行为、言词和意志。”【153】但就法律而言,含义更为狭窄,即该受罚的行动,由国家理性来判定,“错或罪就是任何人违背国家的理性也即违背法律的行为(或不作为)、言词或意志。”【155】行为的非法性叫做非法行为,而非法的意向则叫做不义或邪恶。霍布斯重点论述了Treason.第三部分 宗教章15 论自然形成的上帝之国(of the kingdom of God by nature)为了避免在服从国家和服从上帝之间发生冲突,需要了解神的律法。“我们一定得知道神的律法或吩咐是什么,不然我们无从知道世俗权力命令我们做的事情,是否违背了神的律法。”【163】而这需要先了解上帝之国。“只有接受上帝为万物的统治者,他为人们制定戒条并对违反者施加惩罚的人,才算是上帝之国的人。”【164】上帝之法以三种方式被宣示:1.正确理性这种缄默的指示;2.直接的其实,超自然的声音或灵感;3.先知的声音或奇迹。也即理性的、感悟的和先知的。而感悟的语言并没有普遍性,也寥寥无几。因此只剩下两个相应的上帝的国:“一是‘自然之国’,他在这里运用正确理性的指示进行统治。….还有一个预言之国…这是一个特殊的国,给他亲自拣选的一些特殊的人,制定了实定法。”【165】在自然之国里,上帝统治和惩罚的权利出自其不可抗拒的力量和全能。如约伯的例子,上帝通过展示自己的权能(超越善恶的权力)来回答约伯的苦难之问。“恐惧,或面对神的力量清楚自己的软弱(infirmity)才赋予我们在神的自然王国中服从他的义务。”【167】“上帝的话被简单地定义被正确的理性。…只利用自然进行统治的上帝的法,是唯一的自然法。”这就是章2和章3中的自然法内容。【167,如果Hobbes承认了自然法来自上帝,为何自然法缺乏重要性,非要国家用惩罚来确立秩序呢?】探究正确的理性指明的对上帝的崇拜(honor and worship)。权力与美德结合在一起的崇拜的三种情感:爱、希望和恐惧。为了了解对上帝的崇拜,需要探讨上帝的属性:第一,具有存在的属性。不是世界的灵魂,而是世界的原因;无限仅表明理智的无能;否定神学的路子。“自然理性只提示了一个上帝的重要名称,即‘存在着的’或that he is.”【172】对上帝崇拜的外在行为的律令是:行为应当是尊崇心的表示。祷告;感恩;献祭;畏惧;尽力遵守自然法。但除了这些表示尊崇的自然标记外,还有习俗的标记。而“国家有权利判断哪些名称或称号可以,哪些不可以被用来尊崇上帝。”【174】谁来充当正确理性,即上帝的律法的解释者?民法的一切已经交给国家来裁决。“就神法来说…人们必须记住,每个公民已把他们能够转让的权利都转让给了主权的持有者。他们可以转让尊崇上帝的方式的决定权,于是他们把它也转让了。”【175】因此神法的决定权归于国家理性。“对自然法的解释,不管是民法还是神法,凡是在上帝只通过自然进行统治的地方,都得依靠国家的权威…国家发出的有关崇拜上帝和世俗事务的无论什么命令,都是来自上帝的命令。”【176,把理性也转让给了国家,太可怕了!】章16 论《旧约》建立的上帝之国(of the kingdom of God under the old covenant)神对亚伯拉罕的显现和启示,“出现了根据约书建立的上帝之国。”【181】上帝与亚当和夏娃的约失效了。亚伯拉罕的约中的割礼标记,内容是“亚伯拉罕承认上帝是他的神,也是他子嗣的神,即他同意让自己受上帝的统治;上帝赠予亚伯拉罕土地,让他这个外邦人能生活。”【181,霍布斯采取了一种世俗的理解】这是基于启示而非自然理性。约被以撒和雅各修订,特殊的名字出现“亚伯拉罕和以撒的神”;又通过摩西和以色列人修约。“西奈山下既然人人同意,便出现一个制度化的上帝之国来统治他们。这就是圣经和神学家的著述中著名的上帝之国出现的时刻。”【184】律法是十诫和另一些律法。何人有权断定哪些先知著述应当被当作上帝之言?摩西在世时,权威完全归于摩西。“摩西是上帝所言的唯一解释者,并且在俗事上也有至上的权威。”【189】约书亚时代,解释权归大祭司Eleazar;士师时期到扫罗王,归祭司所有,因为“这是一个立约建立的祭司国”。【190】虽然人们转向先知,但祭司并没有失去神赋予的权利。在指派了列王后,世俗权威归列王所有,“受祭司统治的上帝之国便告终结,君王进行统治的权利是以百姓的实际同意为基础的。…解释上帝之言的权威也属于列王。…在列王时代,世俗的权力、以及区分上帝所言和人类所言,对上帝之言做出解释的权利,都归他们所有。”【193】巴比伦之囚后,又回到了祭司之国,“世俗和信仰的至上权力被统一在祭司手中。…解释上帝之言的权力同至上的世俗权威是不分的。”【194】章17 论《新约》建立的上帝之国(of the kingdom of god by the new covenant)耶稣用新约恢复上帝之国。“基督在本质上等同于他的天父,但在王国的权利上他是低一等的。”【198】基督要恢复的上帝之国,是在审判日那天才开始的,在尘世的时候是复兴。信基督的人立了这约之后,仍需要受地上的统治。基督没有世俗权力,那是属于世俗君王的。悔改,受洗,遵从命令、信福音等,“它们不是律法,而是信仰的召唤。”【205】基督没有为公民定下分配的法,那些是从主权者得来的,基督教导人们服从国家。“救主…没有颁布任何有关国家统治的原则。”【207】区分灵魂事务和现世的事务,“是个属于现世权威的推理问题。”【209】现世事务的审判和裁决纷争的最高权力被教给了主权者,那么“灵魂方面的事务教给了谁”?【210】这要从神的话和教会传统中去了解。“经文解释者的话,就是神的话。”【211】教会ecclesia:信众的聚会,正确的聚会,“只有在存在着明确和公认的、即合法的权威,个人必须亲自或通过别人参与集会的地方,才有教会存在。”【214】“一个世俗国家、相同的基督徒的一个教会其实是两个名称下的同一个东西。…称为国家的,是由人组成的;称为教会的,是由基督徒组成的。”【214】普世教会只是一个潜在的教会,在审判日那天才会实现。罗马帝国分裂后,“随之出现的每个国家便有了众多的教会。”【215】教会或主权者是不能被革除教籍的。解释圣经的权威“属于每个教会,依靠的是掌握主权者的权威,如果他们是基督徒的话。”【223】“在每个基督徒的教会,即在各个基督徒的国家,圣经的解释权,即解决一切分歧的权利,应当依靠并且是来自握有国家主权的每个人或某些人的权威。”【225】分歧有两种:有关灵魂的和有关人类知识的,前者信仰,后者关涉自然理性。霍布斯把后者的裁决权也交给主权者,则正义和哲学的真理都“取决于人们的共识”。【226,这里霍布斯严重地压抑了真理。】在肯定在基督徒的国家中,对灵魂和尘世问题的审判权都归世俗权威所有时,霍布斯让步说,“握有国家主权的人作为基督徒,在关系到信仰的神秘性时,必须在正当委派的神职人员的帮助下解释圣经。”【227】章18 若想进入天国,必须做些什么(concerning those things which are necessary for our entrance into the kingdom of God)基督教国家掌握世俗和灵魂的权力,但仍可能在神的命令和国家(或教会)命令之间产生冲突。这里了解得救之所必须之事,能避免困境。得救必需之事,要根据信仰和服从来认识。这里服从不是指行动,而是指意志和决心,“得救所必需的服从,仅仅是指服从的意志和努力,即做事遵守神的律法;和世俗的律法,和教会精神事务上的律法。”【230】“信基督仅仅是指,相信耶稣就是基督,即他是来到尘世开启上帝之国的人。”【233】必须的信仰条款就只有这么一条。这样就理解了基督徒公民对其主权者的义务。“显而易见,在基督徒的国家,在包括世俗的和精神的所有事务上,服从都归最高统治者所有。”【239】江绪林 2012年12月31日星期一

精彩短评 (总计17条)

  •     ……
  •     不甚赞同但值得一读...吧
  •     无耻的把在老师压力下看完的书纳入。但是真要了解公民理论由来还有自然权利相关,这本书真是必读。还有他的行文格式还真是显示出西方人自由天性。
  •     不记得看到哪了,算了不看了。
  •     牛逼
  •     译品并不非常理想,还有漏译段落。
  •     : D911.04/1244
  •     比利维坦要显得厚道些
  •     深感资质甚浅
  •     “人们每一次主动的相遇,不是相互需要的结果,就是追求荣耀的结果。”
  •     跟利维坦内容一致
  •     重读-Hobbes
  •     胆大心细
  •     只能说很多好书是被翻译毁了…
  •     《利维坦》雏形兼缩写版。
  •     人生来就应该被统治。这是基于“人民” 同意的。
  •     搞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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