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3
ISBN:9787030370761
作者:夏锦文 编,刘俊 编,刘永鑫 编
页数:286页

作者简介

《精品课程立体化教材系列:法学概论(第2版)》系统介绍了法学的一般原理,包括我国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婚姻家庭法、经济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和主要法律理论,以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WTO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精品课程立体化教材系列:法学概论(第2版)》力求全面、准确地阐述法律的基本概念和理论,注意吸收最新的立法资料和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信息量大、内容丰富。每章除正文外增加了“教学要求、案例分析、热点问题、重要概念”等内容,教材的体例安排令人耳目一新,具有“引读”作用。每章都有相关热点问题的介绍以及理论界对这些热点问题的不同看法,引发学生关注学术前沿和部门法律的发展方向,进行研究性学习。同时,书中侧重介绍具有实用价值的法律知识和原理,并选用典型精练、画龙点睛之案例分析穿插其中,以体现法律的实践性、应用性和可操作性特点。
《精品课程立体化教材系列:法学概论(第2版)》是21世纪高等院校本科教材、精品课程立体化教材系列之一。它既是高等院校政治类、财经类、管理类、社会类、教育类等本科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教材,也可以作为非法律各专业的公共基础课教材,还适合成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各类培训班学员,以及对法学有兴趣的广大读者使用。

书籍目录

第二版修订说明 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法律的产生、本质和作用 一、法律的产生 二、法律的本质 三、法律的基本特征 四、法律的作用 第二节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三、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制及其运行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 三、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四、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 五、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第四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及其内涵 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三、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 第二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三、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四、宪法实施及其保障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制度 一、我国的国家性质 二、我国的政体 三、我国的选举制度 四、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五、我国的经济制度 六、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与活动原则 二、我国的权力机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四、我国的行政机关 五、我国的军事机关 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与行政法 二、行政法的渊源 三、行政法律关系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主体和国家公务员 一、行政主体概述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和职责 三、国家行政机关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五、国家公务员 第三节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概述 二、行政立法行为 三、行政执法行为 四、行政司法行为 第四节 行政法制监督 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三、对行政的外部监督 第五节 行政违法及行政法律责任 一、行政违法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二、行政违法的分类 三、行政法律责任 第四章 刑法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二、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四、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犯罪总论 一、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二、犯罪构成及其要件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故意犯罪形态 五、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 第三节 刑罚总论 一、刑罚概述 二、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三、量刑 第四节 刑法分则概论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五、侵犯财产罪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八、贪污贿赂罪 九、渎职罪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五章 民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主体 一、民事主体概念和特征 二、自然人 三、法人 四、非法人组织 五、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 第四节 财产所有权 一、物权 二、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三、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四、财产所有权的形式 五、共有 六、建筑物区分所有 七、财产相邻权 第五节 债权 一、债的概念和种类 二、债的履行 三、债的担保 四、合同之债 第六节 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人格权 三、身份权 第七节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八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 第六章 婚姻法与继承法 第七章 经济法 第八章 刑事诉讼法 第九章 民事诉讼法 第十章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章 国际公法 第十二章 国际私法 第十三章 WTO法律制度

编辑推荐

《精品课程立体化教材系列:法学概论(第2版)》是21世纪高等院校本科教材、精品课程立体化教材系列之。它既是高等院校政治类、财经类、管理类、社会类、教育类等本科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教材,也可以作为非法律各专业的公共基础课教材,还适合成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各类培训班学员,以及对法学有兴趣的广大读者使用。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三章 行政法 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的讲授和学习,你应该能够掌握行政与行政法律关系,了解国家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的有关法律规定,掌握各种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了解行政法制监督的种类和方式。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与行政法 行政是指为实现国家的目的和任务,国家行政主体基于行政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的活动。它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第一,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行政活动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国家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需要而进行的国家意志活动,它的实施必然要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第二,行政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而不是公民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第三,行政与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不同,它是国家对公共事务的一项组织活动,是执行、指挥、组织和监督各种要素的统一体。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关系,配置并控制行政权,确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从形式上看,行政法不同于宪法、刑法、民法,它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它是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行政法的这一特征是由社会公共事务的广泛性、复杂性、多变性和技术专业性所导致。第二,从内容上看,行政法的内容十分广泛且易于变动,它不仅包括传统的国防、外交、教育、公安、民政、财税等部门,而且还扩展到现代社会的社会福利、环境保护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等新领域,并且其内容还会顺应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此外,行政法中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没有严格的界限。 行政法按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三类:行政组织法主要规定行政权的设定、行政权的范围、行政组织的规模和结构、行政主体的设置及权限分配、行政主体的对外管理形式以及公务员制度等;行政行为法主要是调整国家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法律后果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行政行为的方式、行使各类行政行为的条件和程序等;行政监督法主要规定对行政权的监督及对违法行政行为后果的补救,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自身的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有关的法律规定。 二、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在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包括行政法在内的各部门法的重要渊源。宪法中关于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关于行政机关的地位、职权和活动原则的规定,关于公民在行政关系中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都是行政法律规范。宪法中的这些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行政法律规范。 2.法律 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定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许可法》、《专利法》等等。在这些法律中,某些法律可能在整体上具有行政法的性质;有的法律则仅有部分规范属于行政法规范,这些法律都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其规范效力低于宪法性规范,高于其他形式的行政法规范。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的命令、指示、规章等。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目前,这种行政法规范的数量较多,调整的领域非常广泛,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渊源。 4.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行政法的渊源。 5.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在这里指有权机关就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一步补充,以及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这些解释常常涉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适用问题,具有规范性,是行政法的补充渊源。 此外,我国参加和批准的一些国际条约以及国际社会中普遍适用的国际惯例中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也是我国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当然,对于国际条约中,凡是我国承认时予以保留的条款,都不能成为我国行政法规范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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