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自治条例与民族区域自治创新研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

出版社: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12
ISBN:9787566003386
作者:彭谦 编
页数:311页

作者简介

《自治区自治条例与民族区域自治创新研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在撰写过程中,参考、引用、借鉴、汲取了众多学者专家的研究成果,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谢意。《自治区自治条例与民族区域自治创新研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的责任编辑红梅女士为书稿的校正出版工作付出了许多时间和精力,在此也感谢她的辛勤劳动。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章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制定基础及法律地位 第一节自治区自治条例的法理基础 一、自治条例的概念 二、自治条例的法理基础 第二节自治区自治条例的法律地位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和修改历程 二、自治条例的立法背景 三、自治条例的法律地位及重要意义 第三节自治区自治条例的立法实践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历程 二、自治区自治条例发展现状 三、广西、宁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立法实践过程 第二章自治区自治权的法律保障解析 第一节自治区自治权的发展脉络 一、立法自治权的发展脉络 二、人事管理自治权的发展脉络 三、财政税收管理自治权的发展脉络 四、经济建设、贸易管理自治权的发展脉络 五、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自治权的发展脉络 六、对科教文卫体等事业管理自治权的发展脉络 七、民族自治地方公安部队组织自治权的发展脉络 八、对其他社会事务管理自治权的发展脉络 第二节自治区自治权的内容与实效 一、立法权的内容和实效 二、人事管理权的内容和实效 三、财政税收管理自治权的内容和实效 四、经济建设和贸易管理自治权的内容和实效 五、自治区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管理自治 权的内容和实效 六、社会管理自治权的内容和实效 第三节自治区自治权的法律保障与法律缺位 一、自治区自治权法律保障的内容 二、自治区自治权存在的法律缺位 第三章自治区自治条例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化 第一节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化的内涵 一、法律化的理解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化进程 第二节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化的必要性及意义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必要性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化的必要性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化的意义 第三节自治区自治条例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化 一、民族区域自治是自治区自治条例的载体 二、自治区自治条例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化的结果 第四章自治区自治条例的立法困境 第一节认识与态度: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的主观条件 一、中央及上级国家机关对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相关问题认识不足 二、自治区对制定自治条例的态度不积极 第二节物质基础与法源: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客观条件 一、自治区自治条例立法的物质基础薄弱 二、自治区自治条例立法的实体法法源支撑不足 三、自治区自治条例立法的程序法法源支撑不足 第五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权益关系 第一节中央与民族自治区的权力划分 一、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的理论与实践 二、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权力划分的现状分析 第二节中央与民族自治区权力划分的核心——财政分权 一、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权力划分的核心——财政分权 二、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权分配 第三节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利益分配的标准——藏富于民 一、“藏富于民”的内涵 二、“藏富于民”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意义 三、“藏富于民”应坚持的原则 四、“藏富于民”的实现途径 第四节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权力划分的法制化 一、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现状 二、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分权法制化的措施 第六章自治区自治条例与少数民族习惯法 第一节少数民族习惯法存在的社会基础和法律依据 一、习惯法存在的社会基础 二、习惯法存在的法律依据 第二节少数民族习惯法与自治区自治条例的结合 一、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积极作用 二、习惯法合理因素融人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合理性分析 三、习惯法合理因素纳入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必要性分析 第三节少数民族习惯法与自治区自治条例的调适途径 一、正确认识少数民族习惯法,摒弃法律万能的片面传统思维 二、对与国家法的价值取向相一致的,在自治区条例的立法中应加以肯定 三、对于与国家法相冲突但有生存基础的习惯法,适时变通国家法 四、在国家法的空白区,认可在一定范围存在习惯法 五、对与国家法相冲突,没有生存基础的习惯法,予以剔除 第七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新与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出台路径 第一节自治权内容的调整——民族平等与民族区域自治相结合 一、民族平等权利法制化的意义 二、民族平等权利法制化的可能路径 第二节自治区自治条例出台的可行路径 一、重塑自治区自治条例的立法理念 二、自治区自治条例立法机制的完善 参考文献 后记

编辑推荐

《自治区自治条例与民族区域自治创新研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乃中央民族大学“211工程”中国民族理论政策与法制基地研究成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参加《自治区自治条例与民族区域自治创新研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撰写工作的有马俊杰、王春力、王妍、向美蓉、岑潇、李慧、苗丽、夏利彪、商万里、彭谦(以姓氏笔画为序),全书框架由主编审定,并最后统稿、定稿。

内容概要

彭谦,瑶族,广西人,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央民族大学民族理论教研室主任、民族政策教研室主任,现任中国民族理论学会理事、中国民族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理事、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民族关系专业委员会理事等职。曾于1998年7月荣获“北京市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称号。主要从事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民族法学、民族问题及民族工作等方面的教学与研究。曾出版学术著作10部(独著、合著、主编、合编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0多篇。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具体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农牧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自然保护区条例》(林业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林业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水利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经贸委)、《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管理条例》(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湖泊湿地保护条例》(环保局)、《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管理条例》(邮政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县、乡煤矿管理条例》(煤炭工业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条例》(人大财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督导条例》(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卫生厅)、《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卫生厅、药检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艺术保护条例》(文化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条例》(编办)、《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法制办)、《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法制办)、《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司法厅)、《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民委)、《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人大内司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人大选举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人大选举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条例》(人大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条例》(人大法工委)、《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条例》(人大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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