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行政体制研究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4
ISBN:9787516122488
作者:崔会敏
页数:274页

作者简介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行政体制研究》从实然角度对我国的深圳市和浦东新区两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行政体制改革历程进行了分析,总结其行政体制在改革过程中的创新,指出其存在的不适应配套改革任务的问题。最后提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协同型政府”的构建方案。

书籍目录

内容摘要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意义 二核心概念界定与相关概念辨析 (一)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二)行政体制 (三)协同 三研究范围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研究范围的界定 (二)国外相关的研究 (三)国内相关研究 (四)简要评价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三)实证资料来源 (四)创新点和难点 第一章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设立 第一节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设立的理论依据 一一般系统理论 二协同理论 三增长极理论 第二节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设立背景 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攻坚阶段 二经济全球化与WTO规则的适应 三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建设和谐社会 四经济发展中社会深层矛盾的凸显 第三节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设立的目标、类型及意义 一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设立的目标 二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类型 三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设立的意义 第二章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核心要素与行政体制 第一节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核心要素特征 一先行先试 二综合配套 三试验性 第二节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协同型政府”体制设计 一国家综合配套试验区对行政体制的总体要求 二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对行政体制的独特要求 三“协同型政府”体制设计的前提和目的 四“协同型政府”组成六大要素 五“协同型政府”体制设计原因 第三章行政体制改革是国家综合配套改革的关键环节 第一节行政体制改革在综合配套改革中的地位 一政策表述:行政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 二理论阐释:行政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第二节国家综合配套改革对行政体制改革的路径要求 一“适应性”与“内源式”协同发展 二在“效率”基础上关注“民主”和“公平” 三从“碎片化”转为“整体性” 第三节西方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经验的借鉴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兴起 二英国及西方各国整体政府的实践 三整体性治理对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启示 第四章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行政体制的实证分析之一——深圳市 第一节深圳市行政体制的历史沿革 一深圳行政区划变迁 二深圳市被批准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前的行政体制改革 第二节深圳行政体制改革中的经验与创新 一大系统管理模式 二行政三分的设想 三建立公务员制度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五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节深圳行政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问题: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尚待完善 二原因:思想顾虑、刚性利益及整体制度的制约 第四节深圳市被批准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的行政体制改革及问题 一2009年的“大部制”行政体制改革 二深圳行政体制的“大部门制”改革评析 第五章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行政体制的实证分析之二——浦东新区 第一节浦东新区行政体制历史沿革 一浦东新区的战略定位与区划调整 二“开发办—管委会—新区政府”的行政体制变迁 第二节浦东新区行政体制改革中的经验与创新 一坚持“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理念 二机构按职能模块化综合设置,实行大系统管理 三权力运作机制力求公开透明 四行政审批制度的创新 第三节浦东新区被批准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大部制”行政体制改革 一改革目标 二“大部制”机构设置 三推行“二级市”管理模式 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五依法监察,加强行政效能建设 第四节浦东新区“大部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问题:行政体制仍待进一步改革 二原因:整体制约与有效协调机制的缺乏 第六章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协同型政府”构建方案 第一节试验区现有行政体制与综合配套改革任务的适应性分析 一深圳与浦东新区行政体制改革的社会影响 二深圳行政体制改革中“决策—执行分离”的局限 三浦东行政体制改革中“市辖区”地位的局限 四不适应症状之一:行政体制改革的“诺斯悖论” 五不适应症状之二:行政职能中的“分工—协调”困境 第二节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构建“协同型政府”方案设想 一前提:调整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行政职能 二主体:“协同型政府”六大要素 三保障: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 第三节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构建“协同型政府”的原则及条件 一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构建“协同型政府”的原则 二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构建“协同型政府”的条件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Ⅰ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全文) 附录Ⅱ上海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基本框架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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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行政体制研究》从行政体制的内部结构和运行机制出发,站在系统论和协同论的角度,将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放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考察,从应然角度对适应综合配套改革任务的试验区行政体制特征进行探讨,指出试验区的“先行先试”、“综合配套改革”和“试验性”三个因素决定其行政体制的独特性。

内容概要

崔会敏,女,1974年生,河南省郾城县人。河南大学管理科学系学士、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天津师范大学政治学理论博士。2005年至今在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副教授,公共管理硕士(MPA)导师、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比较政府与政治、反腐倡廉建设研究。先后主持和参与国家级、省部级项目8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合作出版教材和著作4部。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行政三分制的改革设想打破了对行政权力的常规设想,但由于没有充分论证,其改革设计还存在内在的局限性。如,行政三分制没有解决决策与执行分离的层级,即到底是在政府整体职能上的分离,还是对政府每个职能部门的分离?如果是前者则过于简单,而且会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如果是后者,势必会增加政府机构数量。另外行政三分制没有回答如何正确处理政府决策部门的决策和同级人大与党委决策部门决策之间的关系问题;如何正确处理决策部门决策和行政首长的决策之间的关系问题。“行政三分制”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是有限的。深圳市“行政三分”制中的监督机构不是独立于行政系统外的监督机构,而是行政系统内的依靠行政权力的授权而实现的监督职能,它是一种内部监督机制,是对行政权力负责而不是对法律负责的机制。这就极大地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同时,“行政三分制”还面临着外部的三大制约。第一,现行整体行政体制的制约。即从中央到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经长期发展,已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利益共同体”。任何局部的改革,都会因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体制敏感性而变得“孤掌难鸣”,并招至现行行政体制的排斥。第二,现行政治制度与行政生态环境的制约。我国“党政同构”的权力体系使得在行政三分之上还要统一在党的领导之下,这必然涉及政府与党、政府与人大、党与人大的关系问题,不可避免会存在内在张力。同时,“行政三分制”实施需要与之相适应的行政生态环境,如成熟的市场经济、发达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存在。这些条件在当时的深圳还没有完全具备。第三,缺乏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支持。现有行政体制尽管存在诸多弊端,但它却因为有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及规章支撑而具有“合法的合理性”,而深圳的“行政三分制”仅仅是行政系统内部的改革,不涉及政治制度,这就意味着“行政三分制”要在不触及现有权力利益格局下才能顺利实施。但行政三分实行决策与执行的分离,必然会涉及政府职能部门的利益,因此也必然得不到这些部门及上级部门的支持,甚至会与许多现行专业法律、法规相抵触甚至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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