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社会》章节试读

出版日期:2015-3-1
ISBN:978710805261X
作者:李猛
页数:493页

《自然社会》的笔记-第43页 - 第一章 从政治到社会 第一节 亚氏论自然政治性

本章导论主要讲近代以来为啥不重视“政治性”而重视“社会性”,甚至用社会性来理解政治性。原因就是基督教教义不承认使人服从他人的政治共同体属于自然秩序的一部分,而是看作罪的结果或神为此安排的救济。
第一节讨论亚里士多德的“人是政治的动物”到底啥意思。里面分很多层次。
1. “政治性动物”在动物界的含义,共同活动,有统治关系;
2. 人的政治性的几种形式:家庭、村庄、城邦,前两种都是出于人的自然必然性,而城邦作为政治性的最高实现场所,其优长性在于其“存在的理由是活得好”:仅仅活着的欲望是无限的,只有关心好的生活,人的生活才能因此具有内在的尺度。3. 要想获得这种好,就要有统治关系,以便形成一个政治共同体特有的生活方式,而人们熟知的政体的选择,其实是选择共同体生活方式的表现。
4. 那么什么是好的生活方式?人作为一个整体所特有的那项活动的完善,即按理性行事。
5. 在政治共同体中,保障每个人按理性行事,则表现为正义通过对外在善的奖惩安排来间接地影响人内在的善。
6. 除了正义,友爱更重要。
7. 正义、特别是友爱所要求的平等,与统治所要求的不平等之间,“存在不可消解的张力”。

《自然社会》的笔记-第329页 - 19 普芬多夫:自然法作为道德科学


霍布斯从主体性的自然权利出发建立自然法,但自然法的理性规定始终取决于自然权利主体的自由权衡。普芬多夫要在自然状态的系统框架上重建自然法大厦。
1. 对自然状态的修正
对霍布斯绝对自由概念的修正:
普芬多夫提出,基于四点理由,造物主并没有给人无法无天的放任:人超出动物的尊贵、人与野兽相比的败坏、人具有多样性和多变性、人与野兽相比非常脆弱。
对霍布斯自然平等概念的修正:
霍布斯混淆了自然(物理)意义上的平等与法权(道德)意义上的平等。“正当的和谐”:“无论一个人在心智或身体的自然禀赋上多么出众,他出于自然发对待他人的职责丝毫不少,他也同样期待他人如此对他。”
以上两种修正相加:人被造的自然在“生活方式”上有广泛的可能性,加上法权意义上的平等,人在自然状态下拥有一种平等意义上的自由,这种自由使更明智的人也无权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统治后者。这正是人的被造的自然状态成为道德空间的重要原因。
人因其自然本性具有的生活可能性只有在自然法的舒服下才能通过教化变成好的生活。
2. 对人性的修正
对道德存在与自然实体的区分:
造物主在人的灵魂中植入一种内在引导其行动的意志,这种意志使人在对象被提出和认识后,能够出于一种与任何物理必然性物管的内在原则来推动自身。
人出于意志的行动,可以归责给人的道德身份,而不仅仅是其物理存在。可归责的到的行动,必定是在人的“权力或能力”之内,人的道德身份可以作为原因,引发相应的道德效果。
意志获得了一种超出外在强迫和内在冲动的“自由规定性”。
人的自然状态,并不是完全出于人的本质的物理原则的状态,而是“来自神意的赋予”,实际上是一种道德状态。
3.对自然法的修正
人与自然法在被造意义上的同构
“至善权能的造物主出于其善与智慧分配给人的状况,就要求设立许多道德存在。”人的种种弱点,乃至多变不稳定的自然倾向,以及人性蕴含的多样性和可能性,都是上帝出于善和智慧的安排。人的“自然状态”实际上是上帝赋予的某种道德事实,而不是具有绝对必然性的自然秩序。自然法与自然状态之间的合宜关系,是一种与绝对必然性不同的“假设的必然性”。
自爱与社会性的结合
人的自爱有道德属性,一则爱类自自爱始,二则对类的关心也首先落在自身身上。
“人作为热切渴望自我保存的动物,但自身又如此匮乏,离开自己同类的协助就不适于保存自身,非常适于相互促进彼此的好处。”
经过对人性、自然状态与自然法三个基础概念的去自然化处理,无论人的被造本性、所处的自然状态还是约束其本性的自然法,都是道德意义上的存在。
4. 社会性根本自然法
根本自然法:“每个人都应该这样努力保存自我,即不扰乱人与人之间的社会。”
现代自然法学说的人性学说体现在自爱与社会性之间表面的对立与内在的相互构成关系。普芬多夫的社会性根本自然法是这种辩证关系的直接显现,也正是普芬多夫综合格劳秀斯与霍布斯思想的具体结果。这一综合,将社会性规定为自我保存的道德方式,从而为全部自然法奠定了与单纯自然权利不同的基础。
社会性根本自然法对主体性自然权利的限制
自爱与社会性结合在自然法对自我保存的理性要求中。当个人从自然人成为道德人,其中涉及的已不再只是自我保存,而是从“社会保存”的角度看的“自我培养”。自我保存的自然法实际上将自爱转变成了一种社会性义务,而自然本能提供的自爱反而被看作是协助或鼓励人对抗人生的痛苦,满足正当理性提出的自我保存要求的手段。
5. 自然法的形式方面
义务与意志的关系
“其他因素压迫意志时类似某种自然重物,一旦祛除这种因素,意志就会恢复其先前的中性无差异状态;而义务缺失以道德的方式影响意志,赋予意志本身某种特殊的内在感……”
义务的道德作用方式,可以在不危及意志自由的前提下影响意志,使意志能够以出于自身的方式判断行动的善恶。这样就否定了霍布斯从自然权衡角度理解自然法义务的做法。

《自然社会》的笔记-第484页

只是当自然法已经不再能充当'我们的星与罗盘'时,谁能在荒凉的大海中看见我们日渐远离的陆地?对全书最后一句话,当然也是猛大的最后一句感慨写一段笔记吧。荒凉的大海隐喻着彼此算计、敌对的战争状态,而陆地就是人所欲求的和平状态或(好的)政治社会。现代自然法学派无论如何都有着坚固而似乎难以烟消云散的自然法基础,无论是根据霍布斯笔下自然法给出的和平建国、原初契约路径,还是根据洛克笔下自然法所支持的立法保障自由劳动、享用财产的路径,我们似乎都可以达致和平的政治社会。同样,无论是通过解体,还是通过革命,我们都可以为利维坦或绝对权力无法染指的国家奠定认知论和实质性的基础——在自然法的指引下,我们总是可以从解体或革命的自然状态或荒凉大海中脱身出来,重新登上和平安全的陆地。
当自然法的自然基础烟消云散后,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hydra之间的理性疑惧与敌对,又何以被和平而正当的政治社会替代呢?事实上的战争状态向和平状态、自然状态向政治社会的转变,又何以可能呢?我们眼前所面对的,不正是这双重不信任的战争状态吗?

《自然社会》的笔记-第386页 - 第六章 人为国家

如果依据人性的‘自然状态’,人本不应不存在,或人就不值得活着,要在这一不可能性中开辟一种生活的形态,就要像普罗米修斯一样,盗取火,让人心生出盲目的希望,来弥补人性命定的不足,忘记人绝望的命运

《自然社会》的笔记-第53页 - 第一章 从政治到社会

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是在不同生活方式之间所进行的根本选择。人的政治选择,归根结底是生活方式的选择——“要考察最佳政体,必须首先规定什么生活是最值得选择的生活”所谓的“生活方式”又是指?

《自然社会》的笔记-第91页 - 霍布斯的自然狀態學說

建構一個與人類現實生活不同的狀態,作為理解、批判乃至改造道德與政治的出發點,這種做法,無論改良人士,保守派還是激進分子那裏,都不乏熱衷和響應者。當然,人的世界,從不僅限於眼前。但構想一種完全不同的生活狀態,卻不知是要將人的生活世界向過去和未來延伸,而是建立一個自身幾乎註定無緣生活在其中的世界,一個超出生活的世界,甚至一個無法生活的世界。建立一個“另外的世界”,這種心理傾向和思想冬季,有著深刻地人性根源:作為理性的存在,對於每件事,我們要求的道理總是多於事情本身,甚至多於這個世界的可能;而作為政治的動物,我們還要為多餘的道理創造一個世界,充當立法者為它們建立生活的安排,甚至創造一個自然秩序的宏大背景,哪怕只是在想象中。
但直到歷史哲學找到一系列系統的方法將“另外的世界”納入人的存在視野、生活世界與社會秩序之前,用這種方式探索人的生活可能性,與人所在的現實世界並沒有直接的關係。無論將“另外的世界”設置在遙遠的過去、未知的未來、彼岸甚至天上,它都是名副其實的“烏托邦”,在人的生活中並沒有它的位置。“另外的世界”,並不是建立我們這個世界的生活方式的直接出發點或者基礎,相反,在很大程度上它被用來說明,我們為什麼並沒有那樣生活。無論其中的生活多麼理想,或者不幸,它都被某種自然或者神意的力量決定性地分隔在另外一個我們無法到達的世界。在這個意義上,現在自然法學派最初建構的“自然狀態”,恰恰不是“另外的世界”。在霍布斯筆下,“自然狀態”不是神話,但尚未成為歷史,它是現代到的科學和政治哲學試圖突破傳統,徹底更新我們生活的理性起點。

《自然社会》的笔记-第427页 - 绝对权力:自然权利还是共同权力?

现代人为国家难以彻底证成的合法性问题:只有通过共同权力保障义务的约束力从而创造和平状态的思路,人为国家的惩罚权利才可以证成。问题在于,共同权力作为原初契约的一种产品,其产生的路径只有授权、代表和臣服,因而无法摆脱其作为不受限制的自然权利的性质,也无法摆脱主权者自然人格对公共人格的障碍问题。也就是说,共同权力、公共人格的共同性、公共性是难以保证的,政治国家与自然国家、政治社会与自然状态的区分也是难以保证的,正当猜疑的影子始终存在于政治社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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