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法治报告-行业领域的法治-2013年卷

出版社:孙笑侠 法律出版社 (2013-04出版)
ISBN:9787511847997

书籍目录

论行业法(代序) 信托制度在中国的应用前景 “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 通过章程的现代大学治理 对电信法的十点建议 患者隐私权:自己决定权与个人信息控制权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处理医事纠纷的特有原则 农业补贴制度体系化建构逻辑的法理分析——基于利益与利益机制的视角 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中国财税法制改革思考 非法集资中的不特定对象标准探析——证券私募视角的全新解读 论传媒与法律交叉领域的法学教育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机制失灵与制度补救 天然气开发与土地利用:法律权利的冲突和协调 服务合同立法模式及其具体规则之探讨——兼评日本《债权法改正的基本方针》中的相关规定 对山西煤矿兼并重组方案的合法性分析 新闻名誉侵权诉讼引入“实质恶意”原则的路径探析 食品安全领域中的刑法立场:三鹿案判决的偏失与校正 行业自治发展中的社团处罚现象及其法治化

编辑推荐

《转型期法治丛书》以关注转型期的法治为中心,兼及多个面向。因为,法治转型的含义,不可能脱离其社会转型的背景而得到理解。实际上,中国转型成功的可能性,正是在社会转型与法治转型的互动中展开的。探讨转型期法治的理论、制度与实践,既有吸取西方国家经验、总结本土案例的作用,又期待能够对中国法治道路的探索、“中国式法治模式”的创建提供有益的思考。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编辑先生: 信收悉,从你们对我中肯的批评中可以看出,你们对我的文章中提出的观点是经过认真讨论分析的。我接受你的关于学术探讨应当在友好、和谐的气氛中进行的批评和建议。因此,自对拙作应有一番深刻的检讨,并在此向您及贵刊表示感谢! 但对文章的基本观点,我是坚持的。我那两万字的文章,想要建立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肯定是不可能做到周全或无懈可击的。目的旨在抛砖引玉或能引起争议。有时间我将准备写一专著,系统地阐述展开自己的观点,因时间和水平所限不知能否如愿。 “属性”一文,尽管还不成熟,不论是第三种关系也好,第四种责任也好,它们之间既相互独立,又存在有一定的交叉。有交叉关系并不等于就不能独立存在,在刑、民、行三种责任中。就有交叉的问题存在。如在主观过失过错责任上,刑、民、行三大体系用的都是同一种理论(即疏忽大意及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个问题要论证起来很复杂,这里就不展开了。 关于四川中江“龙凤胎”一案,限于篇幅,拙作没有对早产还是流产的问题进行讨论。因为我觉得这个问题很简单,就是必须以病案记录为准。认定医案中的事实不以病案资料为准,还能以什么为准呢?况且许多媒体的报道中,也没有对流产提出过异议,本案的四次鉴定,包括华西医大法医鉴定均未对产妇是27+1孕周的事实予以否定。因此,拙作也就没有对流产还是早产问题展开讨论。是后来在审判过程中,产妇才改口说是早产(即已孕31+周),不是流产。为此,我已经调来该案的病历与鉴定书、判决书等。对医疗事实的认定,病案记录无疑应当是最重要最可靠的依据。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病案是伪造的,鉴定机构和法院均没有理由,不采信病案的记录,而采信一个前后矛盾的病人的陈述。病人在产科时自述是孕27+1周,说得很具体很详细。后来为了追究医生的法律责任,才又改称可能为31周。我想,即使真是孕31周,而原先说孕27周是病人记错了的话,这个责任也不应当叫医生承担呀!因医生看病的最主要依据就是病人或家属的陈述,医生根据病人的陈述来决定施治方案,都要被判刑,试问,还有理可讲吗?更何况,结合宫底高度24cm及B超检查胎儿对顶径为6.7cm,这些科学数据均与孕27周是相符的,可以相互印证。在这种情形下,医生凭什么要怀疑产妇自述的病史会有问题呢?难道病人会与自己过不去?不以病案为依据,而以病人改变了的陈述为依据,这是有违医患之间的基本准则与规则的,也与民法中的信赖原则相悖。一个医生的命运,竟然维系在病人的口上,这种职业有多危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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