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美国死刑法律之困境与探索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2
ISBN:9787301217979
作者:柯恩,唐哲,高进仁,蔡婷霞
页数:214页

作者简介

《当代美国死刑法律之困境与探索:问题与案例》向读者呈现了原始资料和学术评沦,体现了当代美国在应埘这些共同的问题时所采取的方法,诸如: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应当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并呵适用死刑?什么样的程序可以保证死刑案件处理的一致性,但是同时允许对每一被告的情况予以个别化量刑考虑?某些类型的被告,如智障人十、精神痫人、老年人和青少年,他们是否弱势到单凭这个缘由就应当获得宽大处理?法律制度该如何满是国际人权、基本公平和法治所提出的保障要求,同时也能够回应犯罪行为被害人和普通大众的要求?《当代美国死刑法律之困境与探索:问题与案例》尽可能通过法院的判决的原文呈现相关法律。然而,为了帮助读者理解法院的判决意见书和每一个案件所衍生出的广泛问题,作者们还在文中穿插了相关评论和注解,以帮助中国读者理解法院的判决意见。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法下的恣意性和死刑
一、主题和案件背景
二、案件和分析
三、1976年死刑系列案件之后的美国死刑制度
四 、讨论
五、问题
六、其他类型的恣意性?DNA 、脱罪之人和无辜之人
七、关于昆诺内斯案以及数量不断上升的DNA脱罪案件的评论
第二章 两段式审理!死刑案件中的适用条件和择刑
一、主题和案件背景
二、案件和分析
三、洛文菲尔德案之后的择刑
四、问题和讨论
第三章 死刑程序中的证明标准.-
一、主题和案件背景
二、案件和分析
三、其他司法辖区的死刑量刑制定法和标准
四、结论
五、问题
第四章 对非致命性贩运毒品适用死刑
一、主题与案件背景
二、案件与分析
三、讨论:将大规模贩运毒品定为死罪的联邦法律之合宪性与肯尼迪案判决之间的关系
四、问题
第五章 罹患精神障碍的被告与美国的死刑制度
一、背景:一般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疾病
二、死刑案件特有的精神病问题
三、将智障人士这一类别排除在死刑执行之外
第六章 死刑量刑中的被害人角色
一、背景介绍
二、案例分析:佩恩诉田纳西州
三、问题与讨论
第七章 对老年人适用死刑
一、主题与案件背景
二、案件与分析
三、讨论问题
第八章 共同犯罪的死刑量刑
一、主题和案件背景
二、特瑞莎)路易斯案与上诉审查中的罪刑相当
标准
三、公众对路易斯案“新的事实情况”的反应
四、将对同案被告的量刑纳入考量范围
五、结论与问题

编辑推荐

《当代美国死刑法律之困境与探索:问题与案例》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分别对9个死刑主题进行讨论和案例分析,这些题目都是与中国的死刑制度现状有密切的关系。通过细致的案例分析来揭开每个案例中潜在的问题。每个主题和案例或者本身是一个争议案件,或者代表了在整个法律框架中存在的问题。读者不仅能找到解决现存问题的新的法律解决方案,同时也能学习对待现存问题的新的思维方式。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法理学专家,律师,与学生都应该对这样的特殊分析感兴趣。本项目为北师大刑科院与纽约大学亚美法研究所的合作课题。鉴于死刑案件在目前我国社会关注程度很高,刑事法研究领域也是热点问题,《当代美国死刑法律之困境与探索:问题与案例》出版无论在研究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颇具新意,也有很强烈的现实感。

内容概要

柯恩(又名孔杰荣,Jerome A. Cohen)
美国著名的中国及东亚法律专家。哈佛大学法学院前副院长,现任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暨亚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兼任外交关系协会资深研究员,宝维斯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1972年,以美国科学家联盟访问团团员的身份访问中国,受到中国总理周恩来的接见。1990年受聘为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创立了亚美法研究所,致力于促进整个亚洲的法治发展。主要专著:《越南投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程序导论:1943-1963年》。
唐哲(Jeremy L. Daum)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北京办公室主任暨高级研究员。2005年毕业于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获美国法学院杰出毕业生协会(Order of the Coif)授誉,并且取得纽约州律师执照。在校期间,任《环球法律评论》编辑,参加法学院的民权及社区正义法律诊所,并在涉及青少年违法的案件中担任调解员。曾在就业歧视和民权保障领域执业。2009至2012年任纽约大学法学院亚美法研究所研究员。目前的研究方向包括非法证据排除、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精神卫生法和社区矫正。
高进仁(Seth T.Gurgel)
美国圣母大学教育学硕士,纽约大学法律博士(J.D.)。曾加入美国志愿队服务两年,组织、指导中国多家法学院及安徽农村的法律教育项目或担任项目翻译。致力于促进优秀法律学生进行国际法研学的IILJ奖学金。除了即将发表劳动法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外,中国的指导性案例制度也是现阶段的研究方向之一。
蔡婷霞 (Sharon N. Chaitin-Pollak)
康奈尔大学优秀毕业生,哈佛大学东亚研究硕士,纽约大学法律博士(J.D.),纽约州和马萨诸塞州的执业律师。作为公设辩护律师和影响性诉讼律师,曾在马萨诸塞州从事数年法律援助工作。2010年至2011年,获得富布赖特项目资助金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访问研究。2012年起任纽约大学法学院亚美法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中国经济困难的刑事被告及其他贫困人士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况。
译者简介:
刘超 (Chao Liu)

纽约大学法学院亚美法研究所研究员,上海大学法学院(前知识产权学院)法学学士,纽约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纽约州执业律师。曾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执法部华盛顿总部实习一年,作为海外反腐败法特别小组(FCPA Unit)一员,参与并协助多起证券欺诈案件的调查。她曾在上海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工作。
刘旷怡(Kuangyi Liu)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硕士,美国纽约大学法律博士(J.D.),纽约州执业律师。博士期间赴日本九州大学法学院交流学习,毕业后作为访问学者到美国路易斯克拉克法学院交流学习。2012年加入纽约大学法学院亚美法研究所。研究方向是中美比较。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最高法院再一次打击了北卡罗来纳州和其他18个州针对弗尔曼案所通过的它们认为最保险、最简单、一刀切式的实用主义死刑制度。从深层次来说,最高法院也同样承认一个判决的恣意性意味这个判决偏离“正义”的法律位差。从消除恣意性来说,一个强制适用死刑的判决或许是“公平”的,但是按照法院的多数意见所列举的美国人民的价值观和传统,这个死刑判决是不公平的。在既定案件中,只有对死刑的恰当性进行个别化考量,宪法才能够确保死刑案件的被告不是“面孔模糊、毫无个性差别的一个群体当中的一员,可以盲目地用死刑加以处置”。 三、1976年死刑系列案件之后的美国死刑制度 在1976年判决的5个“死刑案件”中,为使其死刑制度符合宪法要求,最高法院确定了两条各州必须遵循的指导意见。首先,必须提供客观的标准,为限制量刑自由裁量权提供指导。其次,必须允许量刑者(不论是法官还是陪审团)把被告的品格和犯罪记录纳入考虑范围。虽然伍德森案中包含这两个指导意见,但是伍德森案之所以常常被引用,却是因为最高法院坚决主张的第二个指导意见。 同样有趣的是,被告(意图推翻死刑制度)的辩护策略和围绕最高法院1972年弗尔曼案意见产生的各种混淆显示,被告和北卡罗来纳州的检察总长并没有过多讨论案子中的从轻情节(Mitigating Factors)的重要性,他们反而就北卡罗来纳州(以及其他州)的强制死刑制度中是否仍然存在违宪自由裁量权展开激烈争论。[30]从各方面来看,最高法院拟定的方向都出乎被告和各州的意料。伍德森案后不久,在洛克诉俄亥俄州(Lockett v.Ohio)和爱丁斯诉俄克拉荷马州(Eddings v.Oklahoma)[32]这两个死刑案件中,最高法院扩展应用并且加强了个别化量刑的要求。在这些案件中,最高法院暗示弗尔曼案对恣意性的整体考量中并不包括制度本身所提供的“宽赦”机会(减刑等)。C33]司法制度需要某种类型的自由裁量权以作出公平正义的判决。 (一)1976年的5个死刑案件体现了宪法下两种类型的恣意性问题 (A)需要削减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的类别;(B)需要设立标准和程序上的保障措施限制量刑决定中的自由裁量权。 当北卡罗纳州法律在伍德森案中被宣布违宪时,其他3个州3种不同的死刑制度在1976年死刑案件中也遭到了责难,但最终被认为是符合宪法标准的,并且被最高法院批准:即佐治亚州、佛罗里达州和德克萨斯州。如其一贯判决,最高法院倾向于保守路线。它通常只判定哪个制度具备充分的宪法性保障,但是避免通过自己提出方案罗列宪法所要求的限制恣意性的因素。 联邦最高法院在1976年判决的5起死刑案件中提出了两类按宪法要求必须进行的修改。或许大法官斯蒂文斯(Stevens)在普利诉哈里斯(Pulley v. Harris)一案中的附议意见对此作了最好的概括: 在弗尔曼案中被宣告无效的强制规定死刑的法律,其恣意性和多变性源自两个根植于制度本身的缺陷:首先,鉴于这类制度下死刑罪名范围极广,死刑的适用通常过于残酷和不寻常;其次,即便对某些类型的杀人罪适用死刑是合宪的,但这种制度实质上又赋予了陪审团和一审法官在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时不受拘束的自由裁量权。鉴于这两个缺陷,死刑适用的恣意性和多变性不可避免,而考虑到死刑的极刑性质,宪法不容许这种恣意和多变。我们在格雷格(Gregg)、普罗菲特(Proffitt)以及朱瑞克(Jurek)案中宣告合宪的那些法律,都意在消除(上述)这些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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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2条)

  •     申欣旺/文美国著名的中国法律问题专家科恩(Jerome A.Cohen)等人关于美国死刑问题的文集《当代美国死刑法律之困境与探索》在中国的出版显示出惊人的预见性,那些在美国死刑领域发生的问题正一一考验着大洋彼岸中国的司法能力。前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时,这个判决并没有带来公众心悦诚服的信仰,反而是嘘声一片。不得不重视的是,对结果发出质疑声的不只是民众, 还包括本应当是法律共同体的律师与法律学者,在刘志军案中,他们认为这是法律的失败:早在判决之前,他们已从各种角度论证,那庄严的法庭上煞有其事的审判 到底是不是在走过场。如果非要民众相信,最正确的解释是,我们正在逐步走向对死刑的限制适用。听起来,这确实是一个不错的理由。不过,当湖 南长沙中院在未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对湘西集资案的首犯曾成杰执行死刑,人们都被激怒了:有人说这是秘密处决,长沙中院回应称,曾成杰本人放弃会见家属。这个回应正是所谓死无对证,因为事后确实没看到长沙中院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比窦娥还冤。长沙中院还自信满满地在微博上回应道,没有哪条法律规定犯人被执行死刑 前必须会见家属。家属和律师质疑的另一个角度是,同样涉嫌非法集资案的吴英没有被判处死刑,家属和律师认为同类案件应当同样处理。而媒体披 露的曾成杰死刑之路,包括其死刑复核的整个过程也令人感到触目惊心,秘密之下使人感觉命运之不可捉摸,保密固然是司法机关出于抵制某种无形压力的需要,但人们更有理由相信某些程序需要公开,在生命的名义之下。诚如科恩所言,“死刑是所有刑罚当中最严重且不可逆转的刑罚,保护公民免遭恣意性的死刑判决可能是死刑法律理论的中心问题。”本应当令人倍感神圣庄严的法院,因为一起死刑案件的执行与它背后的程序问题,引发国人对一个死刑犯的同情,以及对这个法院的猛烈诟病,这不能不说是司法的失败。人们认为,“怎样对待一个死刑犯,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程度。”而人民日报的官方微博也以不容置疑的姿态声称:每一次裁决,都可能成为司法进步的台阶,也可能让公平正义远离,司法机关当有直面问题的勇气。人们强烈关注这两个案件,也许并非因为他们真的认为刘志军该杀,或者曾成杰不该被判处死刑,但人们越来越确信,那些没有底线疯狂贪腐的官员们正以法律的名义被宽恕——毕竟,生命是最可贵的,而普通的民众却没有这样的机会。人们认为刘志军和曾成杰正是这两种倾向的典型。很长一段时间来,“在我国现实社会中,有两大支柱支撑着死刑的存续:首先,人们普遍认为死刑具有最强大的威慑力,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其次,人们普遍持有‘恶有恶报’、‘杀人偿命’的报应观念,对有些犯罪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然而,曾成杰这个死刑犯在人们心目中却好似悲壮的英雄,激活了长期睡眠的死刑执行过程中的某些条款。正如有学者所说,“有时候,死刑判决会激发人类天性中的同情心,在某种情况下会使十恶不赦者戴上英雄的花环,这是死刑判决的吊诡之处。”就 此而言,死刑存废虽然重要,但也许并不那么重要,在保留死刑的国家,“2011年,美国执行死刑人数为43人,相比之下,日本自2010年以来,执行死刑 人数为9人”,在某种角度,与这两个国家庞大的人口基数相比,这更像是一种主权权利的行使。相比之下,对中国而言,更为重要的是谁会被判处死刑,这个问题 的背后是社会公正。事实很简单,当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废止了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意味 着,从好的角度来看,我们国家在死刑观念上有了巨大的变化。很长一段时间,在人们的观念之中,死刑是一种惩治犯罪比较有效的刑罚手段,它广泛被使用,并得 到官方肯定。但近些年来官方已经认识到死刑并不是很好的东西,并且已经下决心要减少死刑。但另一方面,前述减少死刑似乎是专门为那些涉及到贪腐等非暴力犯 罪的官员们而设置。留下的死刑罪名,其犯罪群体更多的将是普通民众。很难想象,受贿的官员们需要以盗窃的方式获得财物。这样看来,死刑的改革,其付出的代 价正是社会公正。稳定与秩序的需求,使得人们天然地倾向于死刑是克服暴力犯罪的良药,但法学界倾向于认为,“从理论上讲,死刑不可能对犯罪产生有效的威慑力;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威慑力。至于‘杀人偿命’,则更与现代文明的价值观不相适应。”尽管我无法论证这两种观点谁更正确一些,但可以肯定的是,犯罪频发的根源并不在于人性的恶化,而在于是转型期社会治理能力比较差,包括厦门公交爆炸案这样的犯罪,其直接因素就包括对社会公正的质疑。对于公正的需求,实际上要求对死刑政策更为具体而深入的考察,而不仅仅是口号式的诉求。在这个问题上,《当代美国死刑法律之困境与探索》的作者们对美国死刑制度作了深入的研究,“选择了美国死刑适用中的八个重点问题(包括限制过于任意性、分歧审判、毒品犯罪、受害人角色、老年人犯罪、精神病犯罪、证据标准和 共同犯罪)进行深入的研究。”科恩说,“什么样的程序可以保证死刑案件处理的一致性,同时又允许对每一个被告独特的情况予以个别化量刑考虑?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应当被视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并因此可以使用死刑……”等等一系列美国面临的问题,实际上也构成了中国死刑政策的最主要问题。在科恩看来,“确保通过公平公正的法庭程序对事实相似的案件作出相似的刑罚判决,不仅对维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项基本原则来说必不可少,而且对于树立公众对刑 事司法制度公平性的信心而言,也是至关重要的。”死刑核准权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之后,客观上很大程度上从程序方面对死刑做出严格限制,在回 应这些问题,统一核准最重要的问题是从司法上统一共识,将这个庞大国家发生的各种个别化的案例从法理上达到公众信仰的程度。目前看来,这一举措对于死刑适 用数量的减少具有实质性影响,但从统一共识的角度还远未成功。就此而言,我们关注《当代美国死刑法律之困境与探索》,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中国问题的回应。
  •     死刑,即剥夺人生命的刑罚,与国家这头“利维坦”巨兽相生相伴,迄今已走过几千年的历史。而减少乃至废止死刑,则发轫于最近两个世纪西方将“利维坦”关进笼子的运动之中,可见其运势与现代文明、政治民主和人道观念是分不开的。今天,已有148个国家明文规定或在实践中废除了死刑,令人意外的是,一直走在时代前列的美国不在这些国家之中。美国法学家柯恩(孔杰荣)教授领衔执笔的《当代美国死刑法律之困境与探索:问题与案例》,向我们展示了美国在死刑法律制度改革方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尝试的探索。美国之保留死刑,与这个国家的政治状况是分不开的,孔教授直言在要求“严厉打击犯罪”的社会舆论压力下,“对于竞选上任的政府官员”来说,“公开宣称反对死刑常常等同于政治自杀”。因之,如何调和按照现代文明和法律正当程序减少乃至废止死刑的要求,与安抚社会舆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是美国司法人员需要理顺也是该书着重探讨的核心问题。如书名副标题所示,本书的特色便在于列举大量生动案例作为理论探讨的出发点。鉴于判例法是美国法院判案的重要依据,该书还选摘了许多判决意见书,这些意见书不仅反映了法官推理论证的严密过程,更重要的是,它们将美国宪法保障公平正义延及至每一个公民个体(包括罪犯甚至死囚)的人权意识灌注于死刑诉讼程序的每一个角落。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判决意见书即是对狭隘“社会舆论”的一种“纠偏”。比如最早引发美国死刑法律制度大讨论的“弗尔曼案”(1972)和“伍德森案”(1976)。联邦最高法院起初宣布以“弗尔曼案”为代表的各州“同案不同判”(从徒刑到死刑不等)的做法违宪。不幸的是,最高法院这一旨在统一法律适用、消除自由裁量“恣意性”的决定,不仅没有如众多支持废止死刑的人所想象的那样终结美国的死刑时代,反而促使各州削足适履地修改法律,规定某类案件“自动强制死刑”从而规避“恣意性”的风险。据此一刀切式的新法下判的“伍德森案”同样被最高法院宣布违宪,后者的判决意见书即是一份沉甸甸的“人权宣言”,它从现代文明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恣意性”和个别化量刑三个方面,确立了美国死刑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事实上,最高法院并未就“现代标准”作出具体说明,而是以一种迂回的、诉诸唤起民众对立国优秀传统价值自豪感的方式,来驳斥“杀一儆百”、“杀人偿命”等“血亲复仇”观念,揭示这些来自原始社会的残忍观念如何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其次,从法律效果来看,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只具事后惩戒而无预防犯罪(尽管具备一定程度的威慑性)的作用,杜绝犯罪的根源亦远非依靠制定严刑峻法就能解决。而定罪量刑过程中的“恣意性”问题,更会透支法律保障公平正义这一目的的公信力,因为参与案件的律师、法官、检察官、陪审员等人的好恶、偏颇会使包括证据采信在内的诉讼过程充满各种不确定的因素。从1977至2010年,美国死刑案件有39%最终得以撤销原判或是减轻刑罚,便反映出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所存在的“恣意性”。因此最高法院在判决意见书中一再强调“死刑(相对于其他刑罚)是不同的”,毕竟剥夺人的生命是一件不可逆转的事情,慎重其事乃应有之义。而个别化量刑更是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伍德森案”判决意见书写道:“在考虑将死刑作为终极刑罚的时候,一个不重视个体犯案人员的品格和个人记录或特定具体情况的过程,排除了源自人性各种弱点的值得同情的因素或是可以适用从轻情节的可能性。这样的程序没有把所有被定罪的人视为独特的人类个体,而是把他们当作一个面孔模糊、毫无差别的群体当中的一员,可以盲目地用死刑加以处置。”这种承认“人类各种弱点是值得同情”的观点遂使美国死刑司法制度催生了大量人性化的改革举措,比如将诉讼程序拆分为“两段式审理”、严格死刑程序中的证明标准、区分各种精神障碍与“犯罪主观要件”(犯意)的关系、“被害人影响证言”的适用问题、年龄在定罪量刑方面的考量、共同犯罪中的责任承担,等等。不过,必须指出的是,这些举措并非无底线的爱心大批发,美国死刑法律制度改革亦始终在保持自由裁量的能动性与消除其“恣意性”之间保持着微妙的平衡。但总的说来,减少以至废止死刑,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已是时代潮流之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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