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

出版社: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税务出版社 (2013-01出版)
出版日期:2013-1
ISBN:9787802359178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编
页数:458页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2013年版)》汇编了自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2013年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包括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和海关总署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主要行政法规和部分重要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了便于使用,在编辑过程中对于上述文件的某些重要修正之处作了必要的注释。

书籍目录

一、货物和劳务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二、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财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四、其他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 五、征收管理 六、附录 通注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2013年版)》汇编的法规分为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其他税收、征收管理和附录六个部分。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和社会保险费不是税收,但是由税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所以有关法规也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2013年版)》。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二)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第十六条条例第七条所称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第十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所称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第十九条条例第八条所称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二)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第二十二条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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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6条)

  •     法律法规合集,最好还买冬奥练练
  •     很细致全面,囊括了建国至今的所有现行有效税法,非常有用
  •     13年新版,有实用价值
  •     挺好的,不用自己再去查了
  •     很好,只是我国的税真不少啊。。。。。。
  •     外观不错,正版,纸性也不错,就是里边的内容没有找到自己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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