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各论

出版社:西田典之 法律出版社 (2013-04出版)
出版日期:2013-4
ISBN:9787511842954
作者:西田典之
页数:522页

作者简介

《日本刑法各论(第6版)》虽是就各个具体罪名的论述,但呈现了各个犯罪类型的解释所共通的统一的原理与思想,作为总论重要部分的共犯论、错误论、违法论的相关内容也在各论中得到了相应展开。各论体系简单明了,不囿于《日本刑法典》的体例结构,而是将各类犯罪分为“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针对社会法益的犯罪”、“针对国家法益的犯罪”三大部分,展开翔实的论证与研究。《日本刑法各论(第6版)》在日本数年畅销,自1999年出版以来,已历经6版。无论是日本还是我国,当下研究刑法各论问题,不可能绕开西田教授的观点。

书籍目录

第一编绪论 一、刑法各论的内容 二、刑法各论的对象 三、研讨的顺序 第二编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针对生命的犯罪 第一节概述 一、生命的过程 二、刑法的保护 第二节杀人罪 一、概述 二、普通杀人罪 三、杀害尊亲属罪的删除 四、参与自杀罪、同意杀人罪 五、参与自杀罪与杀人罪的区别 第三节堕胎罪 一、概述 二、堕胎罪的类型 三、堕胎的概念 四、胎儿性致死伤 第四节遗弃罪 一、概述 二、对象 三、遗弃的概念 四、普通遗弃罪 五、保护责任者遗弃罪 六、遗弃致死伤罪 第二章针对身体的犯罪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暴行罪 一、概述 二、暴力的含义 第三节伤害罪 一、伤害的含义 二、伤害概念的相对性 三、暴行与伤害的关系 四、伤害致死罪 五、现场助势罪 六、同时伤害的特例 第四节危险驾驶致死伤罪 一、概述 二、结果加重犯 三、行为 ‘ 四、与他罪之间的关系 第五节准备凶器集合罪、准备凶器聚集罪 一、概述 二、保护法益、罪质 三、保护法益的归结 四、集合罪(第1款)的成立要件 五、聚集罪(第2款)的成立要件 第六节过失伤害罪、过失致死罪 一、概述 二、重过失致死伤罪 三、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 四、驾车过失致死伤罪 第三章针对自由的犯罪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胁迫罪、强要罪 一、概述 二、胁迫罪 三、强要罪 四、以人质强要罪 第三节逮捕罪、监禁罪 一、保护法益 二、逮捕、监禁罪 三、逮捕、监禁致死伤罪 第四节掠取、诱拐罪 一、概述 二、拐取未成年人罪 三、营利目的等拐取罪 四、勒索赎金目的拐取罪 五、移送所在国之外目的拐取罪 六、买卖人身罪 七、移送被掠取者等至所在国之外罪 八、收受被拐取者等罪 九、因解放而减轻刑罚等 十、亲告罪 第五节针对性的自由的犯罪 一、概述 二、强制猥亵罪 三、强奸罪 四、准强制猥亵罪、准强奸罪 五、集团强奸罪 六、亲告罪 七、强制猥亵致死伤罪、强奸致死伤罪 第六节侵入住宅罪 一、保护法益 二、对象 三、侵入住宅罪 四、不退出罪 第四章针对秘密、名誉的犯罪 第一节针对秘密的犯罪 一、概述 二、开拆书信罪 三、泄露秘密罪 第二节针对名誉的犯罪 一、概述 二、毁损名誉罪 三、事实的证明 四、真实性的误信 五、通过网络的毁损名誉 六、侮辱罪 第五章针对信用与业务的犯罪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毁损信用罪、妨害业务罪 一、毁损信用罪 二、妨害业务罪 三、损坏电子计算机等妨害业务罪 四、《禁止非法链接法》 第六章针对财产的犯罪 第一节财产罪概述 一、刑法对于财产的保护 二、财产犯的分类 第二节盗窃罪 一、概述 二、盗窃罪 三、侵夺不动产罪 四、有关亲属间犯罪的特例 第三节抢劫罪 一、抢劫罪 二、事后抢劫罪 三、昏醉抢劫罪 四、抢劫致死伤罪 五、抢劫强奸罪、抢劫强奸致死罪 第四节诈骗罪 一、概述 二、诈骗罪 三、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 四、准诈骗罪 第五节敲诈勒索罪 一、对象 二、恐吓 三、处分行为 四、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 五、与他罪之间的关系 …… 第三编针对社会法益的犯罪 第四编针对国家法益的犯罪 译者后记 译者后记(2007年版)

编辑推荐

《日本刑法各论(第6版)》被誉为“今日所能期待的最高水平的刑法教科书”。

内容概要

作者:(日本)西田典之(Noriyuki Nishida) 译者:王昭武 刘明祥西田典之(Noriyuki Nishida)1947年3月出生于日本熊本县熊本市,1969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并于同年留校担任法学部助教,1985年晋升为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现为学习院大学法学部教授、东京大学名誉教授。主要社会活动有:1986年至2005年,担任法务省法制审议会刑事法部会干事、部会长代理;1988年至1990年,担任东京大学总长助理;2003年至2006年6月,担任日本刑法学会理事长;1988年至今,担任日本刑法学会理事;2001年至今,担任日本检察官特别任用审查会委员。其他主要著述有:《共犯理论之展开》、《刑法各论》、《刑法》、《新版•共犯与身份》、《金融业务与刑事法》(编著)、《现代社会与刑事法》(编著)、《刑法判例百选I、II)(共编著)、《刑法理论的现代性展开(总论IA)(各论)》(共编著)、《判例刑法总论》、《判例刑法各论))(共编著)等。王昭武,1968年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1991年武汉大学日语系毕业后,进人上海外企工作。2001年考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师从刘明祥教授攻读刑法学专业硕士;;2003年4月至2009年3月留学日本同志社大学,师从大谷实教授,先后获得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刘明祥,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对此,如前所述,学说上存在不同见解。首先,按照“消极说”,仅仅因为其性质是公务,即便受到诡计、威力的妨害,也不受刑法保护,这是没有道理的,因而,并不妥当。其次,根据“无限定积极说”,类似执行逮捕或强制执行之类的公务,法律赋予了公务人员通过自力排除抵抗的权能,通过威力妨害这类公务的,也要以妨害业务罪来保护此类公务,在这一点上,也不妥当(参见东京地判昭和48·9·6刑月5卷9号1315页[国会爆竹案])。另外,“公务区分说”的根据是,仅仅对公务,予以《刑法》第95条与第233条、第234条的双重保护,并无此必要,然而,既然公务是以公共福利为目的,与民间业务相比,受到更厚重的保护,不能说没有合理性;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公务区分说”以是否与民营企业具有类似性作为区别标准,那么,“新泻县议会案”、“国会爆竹案”那样的案件中的公务就不属于业务,因而,采用威力妨害这类公务的,就不受处罚,这样势必出现处罚上的空隙。由此可见,“限定积极说”要更为妥当,应以是否属于具有强制力的权力性公务为标准,亦即,以公务的执行对于妨害行为是否具有“自力排除力”作为区分标准。不过,以诡计妨害权力性公务的,这种“自力排除力”标准并不适于此情形(仍可成立诡计妨害业务罪。——译者注)(山口161页)。因为,在这类情形下,“自力排除力”并不具有排除诡计妨害等的机能。例如,通过谎报所虚构的犯罪事实,而妨害海上保安厅职员的巡逻业务的(横滨地判平成14·9·5判夕1140页280页);提交车辆被盗这种内容虚假的报案书,而妨害机动警察执行本来的业务的(名古屋简判平成16·4·28警察公论60卷1号81页);在互联网的留言板上预告将要进行“无差别杀人”这种虚假的信息,通过此信息的浏览者报警,而使得警方出警警戒,从而妨害了巡警本来的业务的(东京高判平成21·3·12判夕1304号302页),对于这些案件,下级裁判所均判定成立诡计妨害业务罪。 (三)手段 妨害的手段是,散布虚假传闻(参见毁损信用罪中的相关解说)、使用诡计或威力。 所谓使用“诡计”,是指欺骗他人或者利用他人不明真相、错误认识等,其含义比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的含义更广。而且,并不要求直接对被害人采用这些手段,如在浴室大门上张贴写有“本日停业”的纸条而让顾客返回的,也构成本罪。由判例认定为属于诡计的实例有:将障碍物沉人渔场海底,从外面无法发现,造成渔业从业者的渔网破损,无法再进行捕鱼作业(大判大正3·12·3刑录20辑2322页);为了争夺其他报刊的读者,某报社经营者将自己发行的报纸刊头等设计成容易与其他报纸相混淆的外形(大判大正4·2·9刑录21辑81页);通过虚假的订货电话使人送货上门的(大阪高判昭和39·10·5下刑6卷9=10号988页);为了偷拍他人银行卡密码,伪装成一般用户长时间占据无职员值守的ATM机等(最决平成19·7·2刑集61卷5号379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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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2条)

  •     与我国刑法分论比较各有千秋
  •     但是最近两次买书,由于邮寄不慎造成书业毁损,希望不要用中通给我寄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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