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的保卫者(小卷)》章节试读

出版社:吉林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10
ISBN:9787206044700
作者:(意)马西乌斯 殷冬水
页数:97页

《和平的保卫者(小卷)》的笔记-第14页 - 译者序

就政治合法性而言,理性主义传统认为,政治权威只有遵从理性的道德要求,使人过上一种德行的生活,它才可能是合法的;而法律实证主义传统则认为,任何政治权威都是合法的,只要它在实际上解决了冲突,保存了社会,不是最高美德而是最高权力,成为政治权威的标志性特征

《和平的保卫者(小卷)》的笔记-第51页 - 编者导言

《和平的保卫者》由三部分或三篇论文组成。
第一篇论文讨论的是世俗政治权威的起源与本性,他还集中探讨了普遍的同意,讲普遍的同意当作是优良政体的试金石,而却没有倡导任何一种宪政体制。
第二篇论文,其长度几乎是第一篇论文的四倍,批判地考察并反驳了代表教士尤其是教皇的世俗权力的个各种主张,提议教会应当由某个全体委员会或其成员进行统治。
第三篇文章较为简洁,它概述了从前两篇论文中而来的那些结论。

《和平的保卫者(小卷)》的笔记-第21页 - 译者序

马西利乌斯认为,人类的冲突性的嗜好是根深蒂固的,冲突性是人类无法克服的根本属性,政府的功能就是按照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统治和约束,维护和平和国家的秩序

《和平的保卫者(小卷)》的笔记-第65页 - 编者导言

“在大卷中,因为马西利乌斯坚决主张,最初世俗立法者未明确批准的那些法律,没有任何一种值得服从,所以,有时人们认为倡导一种“法律实证主义”的观念,也就是,一种法规合法性的本质要素就在于,这种法规实际上是由国家所颁布的。然而,在小卷第8章中,马西利乌斯宣称,人类法与神圣法应当是一致的,应当互相支持:上帝所颁布的法令要服从与神的指令一致的所有人类法;而人类法也必须颁布与上帝意志不相冲突的法令。在第13章中,他又补充说,假如出现了人类的法令与神圣法的法令相对立的情形,那么,神圣法就会绝对优先于人类法”

《和平的保卫者(小卷)》的笔记-第26页 - 译者序

卢梭沉湎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或普罗塔克的思想之中,用两种古典观念——一方面是城邦与德性,另一方面是自然——来攻击现代性。

《和平的保卫者(小卷)》的笔记-第65页 - 第十一章

至上的人类立法者尤其是从耶稣时代到现在,可能还有目前某些时候,至上的人类立法者过去是,现在是,也应该是人类的共同体
这里“应该是”,我猜或许是类似should之类的也有“将来”的含义的吧?

《和平的保卫者(小卷)》的笔记-第23页 - 译者序

马西利乌斯是现在政治思想的先驱,因为他精致地阐发了以其案例和稳定性为中心的政治学学说。这种学说的发展方向是法律实证主义,而不是理性主义式的亚里士多德政治哲学传统。

《和平的保卫者(小卷)》的笔记-第43页 - 译者序注释37

……历史知识的缺乏是和持国家契约学说的理论家没有关系的。……他们所寻求的不是国家的开端,而是国家的“原理”即它的“存在理由”。因此,如果霍布斯要对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的过渡进行描述的话,那么他的兴趣并不在国家的经验起源上;争论之点不是在历史方面,而是在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的价值上;问题不在于国家的历史基础。而在于其法律的基础,而法律基础的问题正是社会契约论所要回答的问题。

《和平的保卫者(小卷)》的笔记-第38页 - 译者序

马西利乌斯的伟大之处就在于他为后来的世俗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展开铺平了道路

《和平的保卫者(小卷)》的笔记-第18页 - 译者序

洛克是二元契约论的代表,在他的规范政治理论中,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分离先验地被假定存在,因而结合契约与统治契约在逻辑上先后发生;而霍布斯与卢梭则是一元契约论的代表

《和平的保卫者(小卷)》的笔记-第57页 - 第十章

谁拥有权力通过惩罚异教徒的人身或财产,从而通过强制或监禁的方式把他们分开……这种权力既不属于教士,也不属于他们的唯一立法机构,而是属于世俗的统治者或人类的立法者。基于这样的理由,异教徒所拥有的一切世俗财产都不应该归还给教士,而是应当归还给上述的立法者或统治者。

《和平的保卫者(小卷)》的笔记-第35页 - 译者序

如果臣民的意志、同意或者选举是优良政府的主要标准,这只是因为它产生了能够促进公共利益得以实现的统治者,那么,公共利益在逻辑上似乎比同意更为重要,同意只是一个手段。但这不是马西利乌斯的看法,在他看来,同意或者意志因素本身就是目的,服从一个人自己制订和欲求的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绝对的善。

《和平的保卫者(小卷)》的笔记-第20页 - 译者序

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中,存在着为后来思想家所普遍接受的理论预设:在法律之外存在一种先验评价原则(自然法),这种原则在逻辑上具有优先性。……只有经过先验正义原则公度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也就是恶法非法;立法者的功能不是“立法”,而是对这些先验原则的“宣告”;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上,权力必须在法律的监视下运行。而法律实证主义挑战了如上两个原则,在霍布斯等法律实证主义的倡导者看来:并不存在先验的评价法律正当性的标准,即便存在这样的标准,这样的标准也来源于法律的制定者,是法律创造了正义而不是正义创造了法律,法律不会接受正义原则的规制,恶法也是法律;立法者的真正职责就是发布命令,强制性地迫使人们遵从他们发布的命令,这些命令就是法律;同时,权力超越法律,在法律之上。

《和平的保卫者(小卷)》的笔记-第74页 - 第十三章

如果神圣法规定了某件要做或者忽略的事情,而它是在人类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但是,更确切地说,人类法却规定以及许可了与之相反的做法,这样就应该关注神圣法的律令,谴责或者取消人类法中与神圣法相反的律令或者许可,因为神圣法包含了绝对无疑的真理,而人类法却没有。

《和平的保卫者(小卷)》的笔记-第23页 - 译者序

马西利乌斯并不满足于将政治生活理解为赤裸裸的权力与秩序本身,他的政治哲学的世俗主义特征就在于他对同意、意志与大众主权等那些为现代性政治所接受的因素的强调,而这些因素是共和主义政治统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和平的保卫者(小卷)》的笔记-第42页 - 译者序注释35

如果一个人不掌握历史事实,不具备适当的历史感或历史经验,他就不可能指望理解任何时代(包括当前)的经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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