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听法治(第1卷)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3
ISBN:9787565307980
作者:冀祥德 编
页数:346页

作者简介

《聆听法治:在最高学术殿堂(第1卷)》本着精中选优的原则,选取了部分学者的演讲以及相关评论。在最高学术研究殿堂聆听法治,从“‘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到“‘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已历经8年。从微观层面讲,她是与“社科法硕”的产生与发展相伴随的;从中观层面讲,她是与法学研究所参与中国法治的进程相结合的;从宏观层面讲,她是与21世纪中国的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相关联的。因此,每一次在最高法学研究殿堂的学术沙龙活动,都深深烙上了上述三个层面的印记。《聆听法治:在最高学术殿堂(第1卷)》共分为六编,主要内容包括:法治理论;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刑事法;律师制度;方法论。

书籍目录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1.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一)走私案
2.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二)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案
3.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7.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9.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1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1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14.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1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1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1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1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
20.伪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2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2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23.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24.变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2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26.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
27.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
三、侵犯财产案

编辑推荐

《聆听法治:在最高学术殿堂(第1卷)》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到最高学术研究殿堂聆听法治,已经成为无数学子与法治实践者和法律志趣者的梦想与期待。为了进一步传播法学最高学术研究机构专家学者们的法治思想,满足未能聆听者“百闻不如一见”的渴求和已经聆听者“温故而知新”的愿望,特编辑出版了《聆听法治:在最高学术殿堂(第1卷)》讲座系列。

内容概要

冀祥德,汉族,山东青州市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先后从事过警察、教师、律师职业。曾获北京大学研究生学术十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辩护律师等称号。现就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任所长助理、研究员,法学系常务副主任、常务副书记、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中国律师执业行为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广西大学等院校兼职研究员、教授。主要学术著作有《控辩平等论》、《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研究》、《建立中国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理论与实证研究》、《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比较研究》、《司法制度新论》、《法学教育研究的中国模式》、《中国法学教育现状与发展趋势》、《婚内强奸问题研究》等,另主编、合著、参编著作、教材二十余部,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五十余篇。曾获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专著类一等奖,中国法学会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著作类一、二等奖,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著作类二等奖等奖项。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及法学教育。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一,权利冲突是利益的冲突。每一种权利都代表着每一种具体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是物质的,可能是精神的,①也可能是物质和精神兼而有之的。并且,在社会生活中尤其是在具体的个案中,利益都是具体的,看得见、摸得着的,而非抽象的。它们可能是金钱、财产、物质、人身、生命,也可能是名誉、信誉、人格、肖像、隐私,等等。因此,我们可以说,所谓利益,就是指一个人应该享有的和可以享有的有利于、有益于自己的物质的或精神的事物。这其中,又有两个层面的内容:“应该享有”是从应然的、道德的角度,也即人权的角度而言的;而“可以享有”是从实然的、法律的角度,也即可以实现的法定权利的角度而言的。利益的这两个层面的内容,也即尚未法定化的未确定为权利的利益和已经法定化的已确定为权利的利益,如同我在前面分析的那样,前者具有发生学和现象学的意义,但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后者则具有现实的法律上的意义。但是在现实的纠纷中和个案中,这两种不同形态的利益是交织在一起的,因为作为当事人的案件主体,不可能通晓或仔细去区分哪个是已经法定化的已确定为权利的利益,哪个又是未法定化的未确定为权利的利益。由此,便可以理解为什么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一些利益要求和理由显得“荒谬”、“可笑”,实际上是在那些“懂法律”的人看来,觉得这些要求和理由距法律太远,或与法律相悖。 从法律的角度,每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个体、团体、国家)都有在法律的限度内追求和获取自己最大利益的正当权利,也有在法律的限度内维护和保护自己利益的正当权利。因为每一个人的利益追求是不同的,因此,形成了利益追求的多样性。但同时,又由于人类在利益追求上的类同性,又形成了利益追求上的趋同性。于是,一个人在追求他的利益的时候,大多数情况下,是同其他人的利益互进的、互益的和互动的,否则,人类也就不可能形成一种互助的合作关系。但是,也有在特殊的情况下,一个人的利益追求同其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和碰撞,相互之间形成一种对立和紧张关系。这也就是人类发生纠纷、冲突、矛盾甚至战争的缘由之一。就像我在第一部分所列举的那些案例:在银行被抢劫案中,银行方面认为,银行职员有无条件地保护国家财产的义务,而银行职员则认为,在履行了应尽义务之后,我还有保护生命安全的权利;在抱养弃婴案中,抱养人认为我含辛茹苦,弃婴理应由我抚养,而弃婴之母则认为,孩子是我生的,抚养权当然是我的;在银行储蓄案中,储蓄人认为,已故丈夫存的钱,应该取出来,而银行方面则认为,国家的法规不能违反,违反就是失职;而夫妻生育权相冲突的案例则是一个最具典型意义的权利冲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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