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典案例分类精解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3
ISBN:9787511843869
作者:朱江 编
页数:173页

作者简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典案例分类精解:经济犯罪卷》内容简介:近年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每年审理2万余起案件,由于东部地区处在首都整体发展的重要区域,城市化进程相对较快,二中院审判工作中积累了大量典型性强、审判难度大的案例。
“经验与逻辑”系列丛书,是从二中院审理的几十万案件中筛选山新颖、复杂的典型案例,以审判为源泉,以理论为支撑,以案例为载体,集结而成。所选案例质量层次高,近半数曾见诸《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权威载体,其中有对传统理论的新思考,有对新型案件的新探讨,有对已有审判经验的新总结,无不透视出先进的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是二中院法官深入研究、精心审理、认真总结的结晶。

书籍目录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郭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核心法律问题:区分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罪与非法经营罪 2.吴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核心法律问题: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问题 二、走私罪 3.蓑某某走私文物案 核心法律问题:走私古生物化石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走私文物 4.赵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核心法律问题:如何认定单位犯罪 5.徐某某、吴某某、刘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核心法律问题: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中既遂、未遂的认定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6.崔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 核心法律问题:对授信业务没有审批权限的银行负责人安排其下属为他人出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能否构罪 7.李某某职务侵占案 核心法律问题: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是否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8.汪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 核心法律问题:抢先交易行为能否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9.郝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贪污案 核心法律问题:小金库的会计凭证是否属于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中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0.李某某出售假币案 核心法律问题:出售假币罪中既遂、未遂的认定 11.王某某、蔡某、黄某某骗取贷款、白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核心法律问题:区分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 12.王某、彭某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案 核心法律问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失职致使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成功是否影响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犯罪中同案犯作用如何区分 13.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改判) 核心法律问题: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4.肖某某等三人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 核心法律问题: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经济损失发生的时间基准及犯罪损失的范围界定 五、金融诈骗罪 15.林某信用卡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核心法律问题:使用部分伪造的信用卡同时持有其他伪造的信用卡是否应当数罪并罚 16.靳某某、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核心法律问题:非法经营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 17.王某信用卡诈骗案 核心法律问题:信用卡额度上浮的超限额度应该被认定为恶意透支的数额 18.刘某信用卡诈骗案 核心法律问题:为信用卡诈骗提供POS机行为性质的认定 19.秦某、王某信用卡诈骗案 核心法律问题: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20.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核心法律问题:银行借记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捡拾他人信用后通过自动取款机支取他人钱款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 21.陈某某、王某某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 核心法律问题: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骗取保险金已着手而未得逞,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未遂)数罪并罚 22.古某某、李某某集资诈骗、崔某某非法经营案  核心法律问题:犯罪后递交书面材料陈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对罪名提出异议是否应认定为自首;非法经营与集资诈骗违法所得 追缴范围 23.马某贷款诈骗案 核心法律问题: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24.陈某某集资诈骗案 核心法律问题:以传销之名无传销之实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传销行为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25.北京某某公司、陈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核心法律问题:作为单位犯罪责任人员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又个人独自实施了同种罪名的犯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6.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核心法律问题:被告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为自己虚开时抵扣数额及损失数额计算方法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27.范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核心法律问题: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28.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核心法律问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 29.任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核心法律问题:出售盗版书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还是构成非法经营罪 ……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七侵权知识产权罪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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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与逻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典案例分类精解:经济犯罪卷》是从二中院审理的几十万案件中筛选山新颖、复杂的典型案例,以审判为源泉,以理论为支撑,以案例为载体,集结而成。所选案例质量层次高,近半数曾见诸《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权威载体,其中有对传统理论的新思考,有对新型案件的新探讨,有对已有审判经验的新总结,无不透视出先进的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是二中院法官深入研究、精心审理、认真总结的结晶。

内容概要

朱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审判逻辑 一、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人携带大量象牙及其制品入境,下飞机等待行李时被告知行李已被海关重点监管,遂放弃行李,逃离现场。对于该案被告人行为的既遂、未遂形态的认定有多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其理由在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尚未通关成功,走私物品未实际脱离海关的监管,行为人犯罪行为未得逞。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属于犯罪既遂,其理由在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是行为犯,行为犯没有犯罪未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走私行为就是犯罪既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属于犯罪既遂,理由在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属行为犯,该犯罪要求行为人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即满足全部犯罪构成,本案被告人携带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入境,已经有逃避监管的客观行为,构成犯罪既遂。 二、观点透析 对于本案的既遂、未遂问题,笔者赞同未遂的观点,但理由与上述有所不同,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属于行为犯。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或者珍贵动物制品的行为。走私的实质是逃避海关监管而进出口货物的行为。该类犯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的进出口管理秩序。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便已经对法律保护的法益造成了侵害,并不需要以行为人实际逃离监管场所或实际取得走私的货物为要件。该类犯罪对法益的侵害已经蕴含在行为人的行为过程之中。而且,从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来看,也没有要求以特定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所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犯罪是一种行为犯,而非结果犯。 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认为是结果犯的观点,一部分人是给该类犯罪强加了一个法律并没有要求的结果,即行为人将货物带离海关监管场所,另一部分人错误地理解了“未得逞”的意思,将行为人主观意愿的实现与否作为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犯罪未遂实际上是根据犯罪构成的要件来定义的,《刑法》第23条所谓的未得逞并非指行为人主观目的的实现与否,此处的未得逞是指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完全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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