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典案例分类精解(婚姻家庭卷)

出版社:朱江 法律出版社 (2013-05出版)
出版日期:2013-5
ISBN:9787511843210
作者:朱江
页数:171页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婚姻纠纷 一、婚姻财产部分 1.自然人实名注册的网店亦系夫妻共同财产——王某诉吴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婚恋期问给付财产的性质认定问题——孙某某诉鄂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3.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处理问题——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4.协议离婚后又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应区别对待——王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5.债务人离婚后,债权人持夫妻一方签字的欠条要求双方承 担共同债务的,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王某诉张某、祝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6.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离婚时判归一方所有兼对《婚姻法 解释三》第七条之分析——刘某诉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7.离婚协议条款效力的解析——李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8.诉争房产尚有未偿还贷款如何分割处理——张某诉贾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离婚后财产纠纷 9.要求分割离婚后未处理的共同财产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张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10.夫妻一方不能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房产赠与——曹某诉曹某某、杨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11.夫妻关系存续期问产生、离婚后确认的债务亦应为夫妻 共同债务——姚某诉苏某债权纠纷案 12.停车位使用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常某诉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13.离婚后一方所负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亦应为夫 妻共同债务——王某诉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14.离婚协议中涉及第三方财产的约定无效——赵某某诉岳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二、其他部分 15.离婚过错赔偿问题探析,兼谈新《婚姻法》第46条——叶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16.涉外婚姻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科涅希科娃诉郑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17.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的亲生母或父离婚后,对继子女的 抚养义务问题——罗某诉龚某抚养纠纷案 18.未办理离婚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19.收养法施行前收养关系的认定问题——邢兆某诉邢尊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 20.离婚时获得夫妻共同还贷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生活困难且无住房的另一方补偿款项的性质界定问题——程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编辑推荐

近年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每年审理2万余起案件,由于东部地区处在首都整体发展的重要区域,城市化进程相对较快,二中院审判工作中积累了大量典型性强、审判难度大的案例。  “经验与逻辑”系列丛书,是从二中院审理的几十万案件中筛选山新颖、复杂的典型案例,以审判为源泉,以理论为支撑,以案例为载体,集结而成。所选案例质量层次高,近半数曾见诸《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权威载体,其中有对传统理论的新思考,有对新型案件的新探讨,有对已有审判经验的新总结,无不透视出先进的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是二中院法官深入研究、精心审理、认真总结的结晶。

内容概要

朱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且如果颠覆现有体系,创设新的权利体系,必须考虑制度选择的成本(至少包括:规划设计的成本、组织实施新制度的预期成本、清除旧制度的费用、消除制度变革阻力的费用以及制度变革及其变迁可能造成的损失),是一个相当复杂和成本高昂的工程。所以现阶段,尽管网店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为了维护现实存在的交易秩序,解决已经实际产生的纠纷,维持二元权利体系仍然十分必要。 在此基础上,由于网店只存在并依赖于某一特定的网络空间,任何店主都不能简单把他的网店从某一网络服务系统中分离出来并在另一个在线系统中使用;且网店的权能都是通过个人电脑与服务器之间的信息交换实现的,其权利行使不能离开特定的服务器的支持,必须遵循网络技术的安排。所以基于网店的存在、权能行使所依赖技术规则使得负载在网店上的权利是请求权、相对权的说法便大行其道。但是,技术规则毕竟不能等同于法律规则,技术规则和法律规则是相互联系又是相互区别的。法律规则应当反映技术规则,但不能局限于技术规则。技术规则上升为法律规则,不仅需要“事实判断”而且需要相应的“价值判断”。如果负载在网店上的权利仅仅被认定为对特定主体的“请求权”,那将导致网络世界的许多行为失范,许多争议的解决缺乏法理依据。这无论对于运营商还是对于网店店主,乃至于对于整个电子商务业的正常发展,都是十分不利的。同时,网店虽然存在于特定网络环境,但网店的义务主体应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所以我们无法得出负载在网店上的权利是相对权的结论。 在区分物权、债权的诸要素中,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别是首要的,其次是基于支配权与请求权而产生的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支配”的概念内涵并非一成不变,且“法律上的支配”更主要的表现为法律支配和价值支配,而非事实支配和实物支配,即通过与“物”的权利联系、实现对物的最终控制权而实现的支配。进一步讲,物权法中的支配的本质内涵是,不管财产处于何种状态,物权人都与财产有权利义务上的关联性,能够实施直接影响一定财产利益地位和命运的力量,即支配力。这种支配力特点,更广泛体现于无体物或法律拟制物的支配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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